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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人事档案关系合同书(二级人事代理协议书附件)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与 同志(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与 北京大学(以下称丙方)终止或解除聘(任)用合同后,人事档案等关系的管理事宜订立合同如下:一、甲方责任:1、 甲方自乙方与丙方终止或解除聘(任)用合同之日起(以丙方书面证明为准)接管乙方人事档案关系。乙方人事档案关系存入北京市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中心。2、 管理乙方人事档案关系,按规定向有关组织出具档案中已记载的证明材料。3、 应乙方要求按乙方原身份和存档期间实际情况介绍到新的就业单位。4、 乙方的各种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5、 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乙方存档期间评审专业技术职务的有关工作。6、 按国家规定负责为乙方调整档案工资。7、 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乙方出国(境)的政审工作。8、 甲方不负责其它管理责任。二、乙方责任:1、 乙方从人事档案关系转回甲方当月起交付档案管理费,每月20元,可集中预交。2、 乙方在存档期间发生的病、残、伤、亡等意外事故,均由乙方个人负责。3、 乙方在存档期间确定受聘到用人单位的,应及时办理有关更改、转存档案手续。4、 乙方调离甲方或转存档案时,须退回此合同书及存档凭证,并结清档案管理费。5、 如乙方存档期间有工作,每年需由受聘单位向甲方出具工作鉴定。6、 如乙方与丙方终止或解除合同后,应在30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如不按时办理,责任自负。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丙方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乙方与丙方终止或解除聘(任)用合同之日起生效。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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