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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公证的风险防范措施分析摘要:委托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项常态业务,包括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然而,在其给当事人带来便利的同时,由于诚信、法律知识欠缺等问题,关于委托公证的纠纷也是不胜枚举。本文就委托公证中的风险及其防范措施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关键词: 委托公证;风险;防范 一、引言委托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的一项常态业务,其在公证机关办理的方式包括委托书公证和委托合同公证两种形式。委托书公证,就是根据委托人的申请,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给受托人,使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委托书公证是一项单方法律行为,当事人仅仅是委托人。委托合同公证,就是由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签订的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委托合同公证是一项双方法律行为,当事人包括了委托人和受托人。近年来,委托公证逐渐走进了人们的视野,成为了一个大众化的名词。委托公证,不仅能够给委托人提供方便,将其从烦琐复杂的房产买卖手续中脱身,同时还能节约交易的成本。然而,由于诚信、法律知识欠缺的问题,关于委托公证的纠纷也是不胜枚举,如何有效地防范委托公证中的风险,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热切关心的问题。二、委托公证中委托人的风险1、委托书与委托合同的概念混淆委托书,就是由委托人单方授权给受托人某种权限,使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书面文件。而委托合同,则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对某项事务的委托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而签订的合同。委托书中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委托代理权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仅仅依靠委托人的单方授权就可成立,而并不需要询问受托人的意见或与受托人进行协商;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委托代理权的行为则是双方法律行为,只有当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后意见达成了一致,委托合同才可成立。作为单方法律行为,委托书并没有涉及到所谓有偿、无偿的问题;而委托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可以包含有偿的条款,当然也可以是无偿的。而在实际的许多委托公证行为中,由于委托人往往是平民百姓,而受托人往往是某项行业的专业机构,双方在对于委托公证的理解上显然不是同一档次,因此,由于委托人对于委托公证知识的欠缺在加上某些受托机构的恶意诱导,使得委托人在本应办理委托书公证时,由于采用或参考了受托机构的委托书格式及一些内容条款,导致最终将委托书写成了委托合同的形式,从而把本应办理的委托书公证办成了委托合同公证。而该委托合同通常都刻意加强了委托人的义务,淡化了委托人的权利,使得本应占领该代理权授予行为制高点的委托人,权利受到了严重削弱,随之其利益也相应受到了侵害。2、受托人混乱对于委托人与受托机构之间的委托书公证或委托合同公证,由于委托人与受托机构之间通常有居间合同或担保协议存在,因此,委托人将其应当予以信任的主体,即该受托机构作为受托人,才是最合理和明智的。然而在实际的许多委托公证行为中,委托人往往会将受托机构的一些经办手续的业务员也列为受托人,殊不知当这些业务员也被列为受托人之后,就意味着他们都可以独立地代表委托人进行委托事项的办理,而当他们以个人的身份进行越权代理、无权代理等非法行为时,其法律责任并非由已与委托人签订居间合同或担保协议的受托机构承担,而是由该业务员个人承担,这显然极大地增加了委托人相关委托事项的风险,一旦发生某业务员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其又潜逃,委托人的损失往往难以得到应有的弥补。另外,由于许多委托事项中涉及的手续办理环节众多,而某些受托机构的业务员又没有明确分工或是按照各道手续的办理环节进行分工,导致其提供的委托书上业务员的名字是排得密密麻麻,本来将业务员个人列为受托人就已增加了委托人的风险,而一旦数量巨大的业务员个人都成为了受托人,显然更是使得委托人为受托人的违法代理行为买单的风险剧增。3、委托事项混乱在许多实际的委托公证行为中,由于委托人的弱势以及专业受托机构的强势,使得进行公证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的格式通常都是由受托机构自行拟定。而该受托机构由于考虑自身利益,方便其进行各种相关手续的办理,往往不管委托人是否确实有需要,就将委托事项罗列得密密麻麻、应有尽有,能写的全都写上,只恨不能将委托人的吃喝拉撒也包括进来。而大多数委托人往往都是在工作的百忙之中,抽空与受托机构的业务员匆匆来到公证处,大致浏览一遍受托机构提供的委托书或委托合同,然后直接签名。而某些受托机构或其业务员就利用了委托人淡薄的法律意识和对己方的信任,通过在委托事项中做文章,对委托人进行欺诈从而谋取私利。4、对委托书公证进行撤消的误解委托书公证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仅仅依靠委托人的单方授权就可成立,而并不需要询问受托人的意见或与受托人进行协商,于是很多委托人就自然而然地以为既然代理权授予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那么同样也可以由委托人自己进行随意撤消,哪怕是经过公证了的委托书都可以随时随地撤消。这种对委托书公证进行撤消的误解,在实际中坑害了不少委托人。首先,随意撤消委托书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出尔反尔的性质,为社会道德规范所不齿,容易对委托人的诚信带来极坏的影响;其次,有些委托人在其利益确实受到了受托人的损害的前提下,随意作出一个撤消声明,既不严格按程序办理撤消委托公证,又对自己撤消委托行为应尽的义务一无所知,以为就可以挽回损失,其结果可想而知,必然是鸡飞蛋打。二、委托公证中受托人的风险1、对委托书概念的误解通过之前的内容可以了解到,相对于专业的受托机构,委托人往往处于弱势,而作为同样也是平民百姓的受托人时,其在委托公证中地位显然更低。而许多受托人为了弥补自己在委托人面前的弱势,往往要求委托人在其公证的委托书当中加入“同意受托人如何如何”、“禁止委托人如何如何”、“上述委托书不得撤消”等内容,希望以此来约束委托人,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殊不知,由于委托书公证仅仅是委托人授予受托人委托代理权的单方法律行为,其中出现的“同意”、“禁止”等表示经过商量的字眼,本身就是不合理的,而对于“委托书不得撤消”等字眼,更是与我国现行法律相抵触,显然是无效的。因此,当受托人自以为是的以为自己已经能够保障利益不受到委托人侵害而沾沾自喜时,也许委托人对其欺诈的行为正在某个角落进行当中。2、冒名委托冒名委托是典型的二手房交易迅速膨胀的产物,在前段时间可谓是风靡一时。利用冒名委托进行欺诈,首先要涉及到交易,即当某项交易(二手房交易可谓是典型)为了逃避税收或其他原因,不按照正常的交易手段,而采取委托公证的方式进行。通过案例可以清晰地发现,冒名委托通常都是将某项共有的财产当做是委托人独有的财产进行委托公证,比如已婚或再婚的冒充单身将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当做自己独有的财产、已离婚的将已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对方独有的财产当做自己独有的财产等等。而通过委托公证进行交易后,又因该财产的另一方所有者为讨回自己的利益而引发纠纷,其财产的另一方有的是欺诈的参与者,有的也是受害人,但是无论如何,受托人的利益都明显受到了侵害。3、委托书公证的恶意撤消委托书公证的恶意撤消与冒名委托一样,也是典型的二手房交易迅速膨胀的产物,而且笔者认为,目前似乎还没有非常有效的办法来对这种行为加以约束。当某项交易(比如二手房交易)为了逃避税收或其他原因,不按照正常的交易手段,而采取委托书公证的方式进行,那么,由于委托人在委托书公证中处于绝对有利的地位,在受托人向委托人交付了交易金额并进行了委托书公证之后,委托人就有可能再对该委托书进行撤消公证,然后继续和其他的受托人进行同样的交易。比较典型的就是“一房二卖”甚至“一房多卖”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使受托人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侵害,还将导致社会诚信的缺失和市场经济秩序的紊乱。四、委托公证的风险防范措施1、国家的宏观控制通过办理委托公证来逃避大笔的税金,已经成为了我国二手房市场迅猛发展的“制胜法宝”,但是,它不仅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导致了交易的不平等性,进而影响了公证行业的公众形象,而且还对炒房行为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从而影响了国家经济的正常稳定发展和市场的和谐运作。因此,笔者认为,无论是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是为了维护公证行业的可信度,又或是为了打击炒房行为、稳定房价,国家都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提醒进行委托公证的当事人,进行房产交易或其他交易运作的委托公证是很有风险的。不仅是与受托机构交易的委托人存在风险,普通受托人的权益更是完全难以得到保障,从而促使当事人知险而去,避免委托公证的畸形发展。另外,国家还可以在相关政策甚至是法律法规上做文章,从源头上掐死这种畸形的委托公证。比如有些地区实行的限制委托期限的策略,对于打击房产委托公证就取得了不错的效果,值得借鉴。2、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 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可谓是防范委托公证风险和其他风险的根本性的措施。它的涵盖范围极其广泛,包括国家有关部门加强法律知识的宣传力度、教育部门提高法律知识在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整体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等等,看似天马行空,短期内难见成效。其实,针对委托公证中的风险防范,可以在公证部门推广委托公证中发生的典型案例的宣传,让每个当事人能够及时了解办理委托公证中容易产生风险的隐患所在以及公众普遍对于某项条文或概念的误解所在,并引导当事人杜绝通过委托公证运作交易的行为,真不失为低投入、高成效的措施。3、增强公证部门的审核力度公证部门的审核工作在目前当事人多元化、证明材料来源多渠道的情况下,涉及到了方方面面的关系,因此公证人员要以主人翁责任感来理清工作思路,并保持审慎的心态。另外,增强公证部门审核力度的有效措施:一是部门领导对开展公证审核工作引起重视,在明文规定大力支持审核工作的实施;二是对公证审核的有关问题及事项进行系统处理,并对公证事项进行跟踪的办法;三是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做到认真核实,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两个方面都进行细致地审核,并对委托人和受托人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4、当事人的正确对待 委托公证中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如果能够充分认识到委托公证的风险,正确对待自己的委托公证行为,在进行委托公证之前了解有关的法律知识,不轻信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引诱,对于委托书和委托合同中不清楚或认为不合理的地方积极地向公证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咨询,并能够从思想上“见利而知险”,才是防范委托公证中的风险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参考文献:1 江晓春. 房产委托公证:逃避税收,逃不过风险N海峡财经导报. 2007.2 张林.马玉珍. 房产委托公证的风险及其防范J中国公证. 2006(11)3 唐传舟. 通过甄别受托人资格预防底熨封时应被非法利用的可行性 J中国公证. 2007(05).4 雷达. 房产委托公证的常见误区J. 中国公证. 2007(10)5 谢京杰. 委托公证的若干问题 J中国公证.2007(11)6 寇玉芳. 警惕房产委托公证中的陷阱 J中国公证. 2008(07)欢迎您下载我们的文档,后面内容直接删除就行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资料可以编辑修改使用致力于合同简历、论文写作、PPT设计、计划书、策划案、学习课件、各类模板等方方面面,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ppt课件设计制作,word文档制作,图文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等,公司秉着以优质的服务对待每一位客户,做到让客户满意!感谢您下载我们文档可修改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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