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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人员徇私舞弊罪之我见:田付国,邯郸市复兴区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摘要:作为社会稀缺资源,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活动越来越受整个社会所关注。我国刑法只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没有规定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这直接导致无法对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行为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关键词:刑法;增设;事业单位;徇私舞弊罪近年来,一些地方在事业单位招录过程中徇私舞弊现象频频曝光,这些现象的发生造成了恶劣的影响,但由于我国刑法没有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之罪名,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等渎职犯罪罪名对该行为又没有明确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之刑法原则,很难对在事业单位招录过程中徇私舞弊的相关责任人进行刑事追责。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只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却没有规定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因此,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仅具有必要性,还具有可行性。一、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必要性分析根据国内外刑法理论,刑法的机能包括行为规制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行为规制机能,指刑法具有对犯罪行为的规范评价得以明确的机能,其具体内容为,刑法将一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处罚,表明该行为在法律上是无价值的(评价的机能),同时命令人们做出不实施这种犯罪行为的内心意思决定(决定的机能)。法益保护机能,指刑法具有保护法益不受犯罪侵害与威胁的机能,犯罪是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禁止和惩罚犯罪,是为了惩治犯罪并保护着法益。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和法益保护机能,在司法实践中则表现为刑法的预防犯罪和制裁犯罪行为的功能。刑法不仅具有制裁犯罪行为的功能和作用,更多的是通过向人们宣告某种行为所带来的后果而具有预防犯罪的功能。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不仅能够有效惩治事业单位招录过程中的徇私舞弊行为,还能通过其预防犯罪的功能,逐步减少和杜绝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案件的发生。因此,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具有急迫性、必要性。二、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可行性分析我国1979年刑法尚未明确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追究的往往是行为人在徇私舞弊过程中的受贿行为。1993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86条规定:“对有下列违反本条例规定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宣布无效;(二)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的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撤销其决定;(三)对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责令其按照规定程序重新办理或者补发有关手续。国家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公务员的管理权限,对前款所列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7条规定:“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任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以上法律规定,总结各地多年来办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的司法实践,1997年修改刑法时,在第418条明确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从而使司法机关对该种行为的惩处有法可依。我国刑法之所以规定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因为公务员职位和学生入学指标等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社会资源的稀缺性必然会导致在资源分配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发生。对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行为,在我国刑法没有明确规定为犯罪前,司法机关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追究的往往是行为人的滥用职权行为或者受贿行为,如果行为人没有受贿行为或者不符合滥用职权罪的定罪标准,对徇私舞弊行为往往无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公务员职位和学生入学指标等社会资源的稀缺性,招收公务员、学生活动越来越受社会所关注,因此,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而同为稀缺资源的事业单位职位,我国刑法却没有对其作出明确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1997年修改刑法时,我国的大多数事业单位进人制度还主要表现为自主招聘,用人单位具有自主招聘的权力。随着社会对事业单位招聘活动关注度的逐步提高,我国事业单位招聘制度逐渐完善。2005年11月16日,我国人事部颁布了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该规章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随之,广东、浙江、江苏、北京等省、直辖市陆续颁布了各自的实施办法,从此之后,我国事业单位进人制度进入了公开招聘阶段。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我国刑法却没有规定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导致追究刑事责任时于法无据、无法可依。因此,比照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不仅是必要的,还是可行的。三、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之立法建议及构思根据前文论述,我国刑法增设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具有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因此,笔者建议以刑法修正案的方式增设该罪名,将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修改为“招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具体条文而言,即将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结合我国司法实践,比照我国刑法对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规定,笔者对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概念、构成特征及对该罪的处罚构思如下。(一)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概念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招收工作的人员,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活动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二)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构成特征该罪的犯罪客体,是侵害了我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程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其它地方法规、规章,事业单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事业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徇私舞弊,是指在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过程中,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对明知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予以招收、录用,其具体行为形式多样,如伪造、篡改履历表、体检表,伪造奖惩记录,私改考试分数,将符合条件的候选人毫无根据地排挤掉等。该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招收工作的人员。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及其它地方法规、规章,主要包括政府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受以上部门委托从事招收工作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行为人具有徇私的动机。(三)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惩处机制比照我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的规定,笔者认为,犯招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的,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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