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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分析信用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及监管当局为保证中间业务免受违约或信用欺诈事件影响能够平稳快速发展而进行的一系列避免、抑制、补偿等管理措施。信用风险管理是控制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最终环节,只有当银行自身或监管当局能够正确识别各个业务品种中的信用风险而且能够准确评估时,信用风险管理才能够顺利进行;换句话说,信用风险不同表现的识别与评估正是为了满足风险管理的需要而设置的,是风险管理必不可少的附属环节。由于存在两个管理主体,即银行自身与监管当局,所以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管理又可以分为内部信用风险控制与外部信用风险监管。 一、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虽然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近年来发展步伐逐渐加快,但是在对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内部防范方面明显滞后于其本身的发展速度,与国外同业成熟的防范体系和管理机制有着较大差距。信用风险的管理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未能建立内部中间业务信用风险防范专门机构鉴于国外成熟的银行部门组织架构,由银行董事会或高级业务经理委员会直接领导的,以独立信用风险防范机构为核心的现代中间业务风险管理体系是一家银行中间业务稳定安全开展的重要保证。相比较起来,目前只有中国建设银行在其总行设立了专门的中间业务风险管理部,而我国大部分银行风险防范职能分散于资产保全部门、信贷部门、稽核部门等多个部门,各个部门间独立行事,不能共享风险资料;稽核部门缺乏权威性和独立性,不能承担风险防范有效识别、全面衡量、适时调整、动态监控等风险职责。(二)缺少专门数据库支持,不利于系统分析商业银行在进行中间业务经营时的风险度量是极为关键的事情,要做到风险防范,首先应对数据进行分析,计算各中间业务品种不同风险类型的大小与本银行能够承受的风险阀值。然而,当前我国各银行对中间业务数据收集不重视,中间业务市场上很难找到全面数据,因而不具备对业务状况进行科学预警、前瞻性、预测分析能力,不能指导银行科学实施市场进入与退出,指导银行实施调整。出现此种状况的原因是也由于中间业务涵盖范围广,数据收集较为复杂繁琐,故完备的专门数据库尚未建立,运用计量手段实施防范困难很大。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信用风险内控体制存在的诸多问题,银行自身应当从组织架构,会计核算,管理方法等方面进行系统的改进,以便使信用风险不至于在中间业务高速发展的过程中积累爆发,具体可以采取以下改进措施:1.建立专门的内部风险防范流程与机构。中间业务目前在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中越来越重要,其包含的风险也逐渐增大,从这个意义来说,有必要去设立专门的机构,对董事会直接负责,统一监督防范全行的中间业务,及时掌握中间业务风险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商业银行应吸取巴林银行破产的教训,实行双重的审核制度,及时的调整风险敞口额度,同时后台的防范人员要做好跟踪结算,发现问题时可以及时上报,及时采取补救的措施。2.规范中间业务会计核算。定期编制关于中间业务的情况表,列出经营情况,使中间业务风险防范部门及时的掌握中间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开展情况。同时借助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将每一个客户企业情况录入计算机,建立连续和完整的银行信息数据库,实现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防范、业务往来的连续监控,以便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防止企业连环担保、重复抵押等不规范行为发生,给银行制定规避风险的计划提供一定的依据。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分类披露各表外业务期末余额、形成的原因、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获得补偿的可能性和一些其它情况。(三)运用多层次的信用风险管理方法对中间业务实施事前防范,事中干预,事后补救的分阶段控制,运用转嫁风险(设置更多抵押担保限制,联合其他银行共同开展业务等)分散风险(运用分支行机构广泛开展多元化的中间业务,拓展中间业务分布的人群,地区以及市场跨度,防止信用风险集中爆发)补偿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信用保证保险,提取信用风险准备金)等多种中间业务信用风险防范措施。例如在担保类业务中,考察被保证人的资金头寸,资产结构来计量风险暴露的大小,以此确定是否接受担保及担保额的多少,使信用风险爆发可能性及可能的损失最小化。而在衍生品交易类业务中,可与客户签定合同外附加协议,来调整信用风险敞口。二、监管当局的外部控制监管当局的外部控制对于整个银行体系中间业务的平稳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中国银监会与人民银行对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的监管开始于中间业务在我国逐渐开展之后,其发展的时间不过短短十年左右,存在问题在所难免,主要问题可归结于以下几类:(一)监管滞后,服务缺乏银行的监管部门把提供服务与监管对立起来,仅把监管工作局限于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之上,而缺少了事前的引导,所以不能做到服务与监管同时进行,信用风险只有在全行业集中暴露时才能引起监管当局的足够重视。(二)监管人才匮乏现代信用风险管理囊括了金融学,统计学,经济学,系统工程学等各领域学科。这就要就相应政府监管人员也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在美国金融监管体系当中,汇集了各个领域的尖端人才,不乏诺贝尔奖得住。在中国,由于中间业务市场刚刚起步,信用风险防范情况虽还不及美国市场复杂,但随着中间业务的发展,对监管人才的要求也将越来越高。(三)法律法规方面,理论脱离实际现象严重,给商业银行的具体执行带来困难有关中间业务法律规范一般存在于各种规章制度中,针对传统的中间业务立法比较多,而对新的中间业务规范很少;现有中国法律规定在多方面与国际法律惯例不合,甚至出现冲突,严重影响中间业务发展和风险的防范。监管当局只有正视其存在的风险才能在在最大程度上稳定市场,防范行业中间业务整体信用风险,要想成为中间业务信用风险管理真正意义上的领导者,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建立有序规范的中间业务市场秩序。银监会应加强与商业银行以及消费者的联系,加强三方协商和沟通,逐步减轻以至消除信息的不完全与不对称性,建立公平、透明、竞争、有序的中间业务市场。同时加快建设与中间业务市场相配套的其他金融市场,如金融衍生品市场,为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合理避险提供条件与工具。2.加快制定有关章程法律。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现有防范条例逐渐阻碍业务的发展,同时不能满足监管需求,所以银监会和央行应对银行中间业务分类防范,不同情况制定不同防范办法。同时我国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对于中间业务披露的规定应细化,规范披露原则、范围、标准、内容,尽快与国际接轨,提高中间业务可控性。3.明确监管机构职能,提高监管人员水平。中间业务的发展要求监管技术跟进,监管能力水平也要相应提高,第一要明确中间业务的监督防范部门对整个中间业务进行协调和监管,使中间业务的监管规范化、系统化。第二要明确监管人员,实行一对一的原则,充分的调动各级监管人员主观能动性,防范并化解风险。参考文献1杨琨,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理论与实践M,中国金融出版社.2艾迪?凯德,银行风险管理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3邵兴忠、金广荣,商业银行中间业务M,浙江大学出版社,2005年.4付婧,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6年:刘东月(1984-),男,壮族,北京人,毕业于北京工商大学,研究方向: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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