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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案例分析1、答:(1)本案符合立案条件。( 2)本案是公诉案件,应由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答:(1)可对江某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因为江某罪行不重,采取取得候审措施后的社会危害性基本不存在。( 2)公安机关不同意江某之弟做保证人的做法正确。因为保证人的住址不固定,行踪不稳定,不利于监管嫌疑人。(3 )如果江某无法提供别的保证人,他可以通过提供保证金的形式被取保候审。3 答: A 违反了规定。不让离开住处到外过夜。B 未违反规定。交通事故受伤属江某无法预见,并不能克服的事件。C 违反了规定。销毁证据,妨碍诉讼。D 违反了规定。行贿证人,妨碍诉讼。4、答:市检察院的抗诉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市检察院向省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书,由省检察院决定是否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抗诉。5、B、 C、D 三种行为都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B、对自诉案件,应适用特别程序。C、自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最长不能走过一个半月,10 月后宣判违法。D、自诉案件宣判前让进行调解,未调解违反自诉案件的程序。6、答:(1)本案的判决未能生效。( 2)本案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方可生效。7、答:法庭可以采取 B 种做法,即延期审理该案。理由是:刑事诉讼法规定,发现新的证据,需要补充调取新的证据时,法院可以决定延期审理。8、答:吴某应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理由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住所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所在的中级人法院行使第一审管辖权。9、答:该案应由被告主要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我国刑法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行为地犯罪结果发生法院管辖。此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主要发生在岳麓区,故应由岳麓区的公安司法机关办理为妥。10、答:(1)区法院不受理林某的附带民事诉讼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2)本案中,法官陈某对被告人王某适用拘传时,未经本院院长批准,且拘传后未及时讯问被告人,违反了拘传规定的程序。(3 )本案法警在对被告人王某执行拘传时,若王某抗拒,可以采取强制拘传措施,使用戒肯,强制其到庭接受讯贞。11、答:应由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石某。理由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如果是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案件,则由检察机关自行决定逮捕。本案涉及两个罪名,两个程序,且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未完结,故仍应由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做批捕决定。在检察机关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以后,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逮捕。12、答:(1)市人民检察院的撤回抗诉合法,因为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改变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错误决定。( 2)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发现此案确有错误,应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直接提审该案。13、答:(1)甲向公安机关所做的陈述,属于被害人陈述;乙向公安机关陈述,属于证人证言;某在拘留时做的陈述属于被告人供述。(2 )乙向公安机关的,是直接证据且是传来证据。因为乙的检举,是直接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情节,但他并未亲眼所见,系甲传告他的。故属于传来证据。14、答:(1)本案收到了 种证据,它们分别是:现场勘验笔录,鉴定结论,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抢劫犯罪的一系列物证。(2 )三角刮刀不属于证据,因为它与本案没有任何关系,不能证明案件的事实。(3)若要认定本案犯罪,证据是确实的,但尚不充分。因为被害人的伤情鉴定尚未结论,这势必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15、答:本案必须以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范围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李文汹酒的事实;( 2)现场状况证明;( 3)被害人死亡鉴定和致死原因鉴定;(4)被告人的精神病方面鉴定;(5)被告人无伤害故意的证明;(6 )被告人伤害被害人的事实。16、答:本案中,公安侦查人员收集证据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 )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2)违反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和公安人员身份证明程序;(3)诱供;(4)刑讯逼供;(5)违反讯员被告人必须两人以上进行的规定;(6)违反证人做证单独进行的规定。17、答:这同一案件的共同犯罪人,被告人之间的口供,可以做为证据。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的供述,本身就是最主要的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供述,可以相互连接,相互所证的,就可以做为定案的依据之一。18、答:我认为第二种观点正确。因为捏待罪虽属于自诉案件,但情节严重的,被害人又不便告诉的,检察机关可以受理。本案中,被告人不仅犯有盗窃罪,还犯有捏待罪,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检察院可以一并提起公诉。19、答:人民检察院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首先王某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故不能通知王某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其次,张某委托其近亲属即其兄充当辩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律并无规定有前科劣迹的人不能充当其近亲属的辩护人。20、答:(1)马某提起的反诉不合法。因为刑事案件并无反诉之规定。(2)法院不能将马某的故意伤害罪与梁某的侮辱罪合并审理。前者是公诉案件,后者是自诉案件,两者性质不同,且不是当然的共同诉讼,故不应合并审理。马某的诉讼应另案处理。21、答:县公安局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迥邂申请应做出是否需要回避的决定。如不需回避,亦应做出决定,然后再让李某继续工作。22、答:人民法院应中止审理此案,将新交待的犯罪事实交由公安机关侦查。另行履行诉讼程序。待侦查终结,检察机关再起诉后,再将两案合并审理,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23、答:高级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是不合法的。因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合法,事实清楚的案件,只是定罪量刑不当的,应当经行改判,无需原则发还重审。24、答: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但盛某在侦查阶段即同意流产了,不属于这一条件。故可以适用死刑。25、答:本案应由县检察院直接受理。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3 条规定,刑事案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负责。陈甲涉嫌暴力干涉他人婚 姻自由致死的刑事犯罪,故应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26、答:本案审理中存在以下问题:(1 )审判不应进行。我国 152 刑事诉讼法条规定,14 岁以上未满 16 岁未成年犯罪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本案中被告人只 15 岁,故审判不能公开进行。(2)刑事判决不适用调解。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不适用调解,法院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进行刑事判决是错误的。 27、答:( 1)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172 条的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本案是自诉案件,可以用调解方式结案。但是,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必须建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之上,本着合法、自愿的原则,不能强制当事人协商和接受审判人员提出的调解方案,并且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不能有刑事处罚内容。(2)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8 条规定,审判人员如果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但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或者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第 30 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该法第 31 条规定,本法第 28、29、30 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所以,本案书记员的回避应当由人民法院院长决定。(3)正确。刑事诉讼法第 173 条的规定,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本案被告人王某以侮辱罪对自诉人刘某提起反诉是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的。王某是被告人,其反诉的对象是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刘某;王某反诉的内容与该自诉案件有关的犯罪行为;王某反诉的案件是侮辱罪,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范围之内。所以,王某提出反诉后,双方当事人既是自诉人,又是被告人,均具有双重法律地位,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一样。因此,被告人王某可以以侮辱罪提起反诉。28、答:(1)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即以院长名义撤销了本院对此案的裁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是错误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 205 条第 1 款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因此,二审人民法院院长认为此案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院长本人不能以院长名义撤销本院对此案的裁定,不能自行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2)本案中高级人民法院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是合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将部分死刑案件的复核权授予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的决定,高级人民法院对于同一死刑案件就可能既充当二审机关。同时又是死刑复核机关,从而使二审程序与死刑复核程序成为同一程序。本案李枝节不服判决提出上诉,这时,高级人民法院所做的维持原判的判决,既是二审判决又是核准死刑的判决,高级人民法院就既是二审机关,又是死刑复核机关。(3)本案中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直接改判加重了被告人李某的刑罚是正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 190 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即使被告人李某也提出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也不受上诉不加刑的限制。如果第一审人民法院量刑确属过轻,第二审人民法院是可以改判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的。29、答:本案中的不当之处有多处,分述如下:(1)公安机关拘留崔某应向其出示拘留证(刑事诉讼法 第 64 条规定),并在 24 小时内通知其家属。(2)公安机关应在拘留 3 日后最长不超过 7 日,提请批捕,9 天后才提请批捕违法(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3)刑事诉讼法第 69 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受不批准决定后,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此案中公安机关在申请复核过程中不放人的做法违法。(4)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同样应向崔某出示逮捕证,理由同上。(5)判决生效后法院交由其所在单位执行错误,刑事诉讼法 第 217 条规定,对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应由公安机关交由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6)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应在判决做出后 10 日内提出,生效以后再提起抗诉不当。(7)刑事诉讼法第 206 规定,按审判程序重审的案件,应另行组成合议庭,原合议庭长参与重审违法。(8)公、检、法三机关接到群众扭送的犯罪嫌疑人应由自己处理,区法院要群众将其扭送公安机关不当。30、答:(一)该案中,人民检察院不合法的程序有以下几点:(1)偷漏税案件不属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2)人民检察院决定的逮捕,应由公安机关执行,不能由检察院自己执行。(3)刑事诉讼法第 53 条规定,取得候审应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律师无权申请,检察院允许律师申请不当。(4)侦查、起诉总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检察院在一年以后才起诉是违法的。(5)判决未生效,即将冻结的税款上交国库违法。(6)抗诉应由同级检察院提出抗诉意见,用上级检察院提起一审检察院直接向二审法院提起抗诉不当。(二)该案中二审法院的程序不合法有以下几个方面:(1 )审判一律公开进行,二审法院不公开审理违法。(2)抗诉期间,判决未生效。一审法院在抗诉期间执行判决确定的罚金违法。(3)二审法院未对一审法院做出的罚金刑做出判决不当,京戏一并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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