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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一: 管辖 孙锁,男, 23 岁,某县交警大队警察,其父是该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一日,在处理违章驾车的姜某时,由于姜某出言不逊,孙某一怒之下便对其拳打脚踢,甚至用铁棍殴打姜某的肩部、背部,并将其关押 2 天。姜某向甲县公安局提出控告,甲县公安局告知该案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告知其向检察院控告。甲县人民检察院接受控告后予以立案。在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孙锁曾在半年前实施过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认为抢劫罪是主罪,于是将全案移送至甲县公安局。甲县公安局立案后,对两起案件事实一并侦查,侦查终结后移送甲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甲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于是直接起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本法院院长需要回避,因此案件不宜由本院管辖,遂将案件交甲县基层人民法院审理,以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 2 年执行。 问:本案中刑事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二: 回避某县公安局对一起共同抢劫案件立案侦查,以公安局长韩麟为首组成侦破小组,查获犯罪嫌疑人赵某、钱某、孙某涉嫌结伙拦路抢劫。在侦查过程中,孙某聘请的律师李某未与孙某商量,独立提出本案的侦查员张权与被害人是同住一个小区的邻居,关系密切,申请其回避。侦查科的科长立即停止了张权的侦查工作,张权为了避免别人的闲话也立即退出了侦查活动,侦查科长经审查认为不属于法定回避的理由,驳回了回避申请。接着钱某提出申请公安局长回避,理由是公安局长与犯罪嫌疑人的父亲是老战友,关系密切。经上级公安机关作出了回避决定。本案经县检察院起诉至县法院,在审理期间,赵某提出书记员李丽原是本案侦查人员,后工作调动至法院,不应担任本案书记员;钱某提出出庭支持公诉的书记员陈明在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曾经和被害人一起吃饭,应当回避;孙某提出陪审员王丹相貌凶恶,语气严厉,不应参与案件的审判。审判长武韬当庭决定准许陈明回避,驳回赵某、孙某的回避申请。 问:本案回避程序有何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三: 辩护犯罪嫌疑人马林,男, 1986 年 3 月 6 日出生;吕阳,男, 1983 年 7 月 1 日出生。二人均是中学毕业待业在家,无所事事,游手好闲,时常搭伴出去玩乐。 2002 年 1 月 9 日,马林与吕阳一起去县城里的网吧。二人玩了一上午的游戏。中午因费用问题与网吧老板田云发生激烈争执,被田云推搡了几下,二人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当晚 23 时许,二人商量好后,带上事先准备好的汽油,趁人不备,将汽油洒在网吧的木质大门、窗户上,用打火机点燃。由于网吧出口已被大火封住,导致正在上网的人员中 6 人死亡、 17 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市公安局立即组织侦查人员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经检察院批准对二犯罪嫌疑人执行了逮捕。在对二人进行讯问时,均未通知其父母等到场。吕阳的父亲吕森请求会见吕阳,并为其聘请律师,被侦查人员以侦查阶段无权委2托辩护人为由予以拒绝。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市人民检察院于接到案件材料之日起的第 5 日告知马林和吕阳有权委托辩护人。吕阳委托其叔叔吕鹏(某公司职员,中专学历)担任其辩护人,马林表示不委托辩护人。吕鹏经检察院许可,会见了吕阳,查阅了本案的所有诉讼材料,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检察院经审查起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遂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吕鹏经法院许可又查阅了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吕阳,会见时人民法院派员在场。马林仍然不愿委托辩护人,审判人员为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刘敏担任辩护人,但马林拒绝辩护,法院遂准许其自行辩护。经审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吕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马林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问: 1 本案中公安局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2 本案中检察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3 本案中法院进行的诉讼程序有无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四: 证据(一)2001 年 11 月 17 日凌晨,在甲市郊区的公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接到报案后,甲市公安局迅速组织侦查人员赶往事故现场。现场有被害人的尸体和被害人骑的自行车,自行车已被摔坏,在尸体旁边留有被害人的大滩血迹。在离尸体不远处有汽车紧急刹车留下的磨擦痕迹。在被害人手腕上,带着一块上海牌手表,手表已经被摔坏,时针指在 6 点 05 分。事故现场不远处有里程碑证明事故发生地距甲市 15 公里。侦查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摄了一张现场全景照片。经法医对被害人进行鉴定,作出的结论是:被害人系男性, 40 岁左右,身高 177cm ,根据其伤势可判断,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公安局遂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有位妇女张某对侦查人员说,她丈夫曾告诉过她,交通事故发生时,他刚好路过离事故现场 10 米处,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司机打开车门看了看,然后飞速逃离现场,他看到司机是市化工厂驾驶员杨某。甲市交通管理局来往车辆登记记录查明, 6 点 05 分左右曾有两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事故现场处。其中有一辆为甲市化工厂车辆。经侦查人员查看,该车上有一漆皮新脱落的痕迹。厂调度员证明司机杨某 7 日早晨驾车从乙市返回甲市,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 17 日 6 点 10 分回厂。侦查人员询问杨某与同车的陈某,两人均否认他们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 问:请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 、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分别属于证据种类中的哪一种? 2 、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有哪些?属于传来证据的有哪些? 33 、本案侦查人员收集到的证据中属于无罪证据的有哪些?属于言词证据的有哪些? 案例五: 证据(二)胡某与黄某相互勾结贩卖毒品,一次二人卖得赃款 30 余万元,后双方因分赃产生矛盾。11 月 23 日晚 7 时许,黄某去找胡某讲理,胡某假意与黄某喝酒,称有话好说。在黄某喝酒时,胡某趁黄某未注意之机,抄起身边一把板斧砍向黄某,黄某一闪,斧头砍在肩上,黄某痛叫一声后又被胡某砍中头部后死去。此时恰逢邻居一 8 岁小孩因风筝落到胡某房子的屋檐上,爬到胡某房屋窗台上,想把风筝取下来,看见了倒在地上的黄某血流不止,心里害怕,急忙跳下窗台跑回家中。胡某将黄某尸体用袋子装好,绑在自行车后座上,用自行车推到桥上,扔到江心。后因黄某失踪,家属报案后,某区公安局派侦查人员侦查时,先对胡某家进行现场勘查,在地板缝隙里取到血迹,经鉴定与被害人血型同一。在进行调查取证时,由于证人数量众多,便由侦查人员对几名证人共同询问。经询问收集到下列证人证言。 (1)居民乔某(男,43 岁,与胡某家隔一条小路。患青光眼,晚上视物不清,但听力灵敏。与胡某无亲属或其他共同的利害关系)证明:秋季的一天晚上,他看到黄某进了胡某院内,不久听到二人大声吵叫,其中一句是黄某说胡某太贪心的话,具体什么内容没有听清,又经一个小时黄某从胡家屋内出来骑车走了。好象车上带着一个很大的袋子。时间是 11 月 23 日,因为那天家中买电视机,发货票上是 11 月 23 日。 (2)居民王某(男,35 岁,感官正常,与胡某住同一小区,认识但无特别关系)证明:某天晚上,出门办事遇见胡某骑车带一沉重的袋子往江桥方向骑去,王某问话时,胡某说去卖西瓜。并且证实那天他准备送孩子去学钢琴,应是 11月 23 日。 (3)胡某邻居 8 岁小孩(智力发育、感官机能、辨别能力、表达能力均达同年龄儿童平均标准)证明:一天晚上,在胡某家屋外玩风筝,听到过屋内有人喊叫,后来在窗台上看到一个人躺在胡某屋地上,流了好多血。 (4)黄某之妻原某证实黄某最后离家是 11 月 23 日晚上,走前没说去哪里。以后一直没有回家。 (5)胡某的父亲胡强(对胡某自幼便溺爱有加,与胡某感情深厚)证明:胡某当天晚上一直在家看电视,是一部武打片,中间有一个剧中人惨叫一声,晚上没有任何外人到家里来。 (6)詹某(男,31 岁,感官正常,是胡某的邻居,平素关系很好,经常往来)证明:11 月 23 日那天晚上,他下班回来路过江桥时,看见胡某往江心扔东西。问胡某时,胡某说是扔垃圾。 4询问证人乔某、王某、詹某时,他们要求对自己的姓名保密,被侦查人员拒绝。后来侦查人员又讯问了犯罪嫌疑人胡某,胡某否认犯罪,称自己当晚一直在家,未见过被害人黄某。本案经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又向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证人胡强在旁听法庭审判时,在法庭大吵大闹,审判长决定对其处以 1500 元罚款。证人詹某提出申请审判员刘安回避,审判长宣布休庭,由院长作出了回避决定。审判结束后,经合议庭评议,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问:1、本案诉讼程序有何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2、试分析本案中证人证言的可信度。 案例六: 强制措施被告人常某,1986 年 3 月出生。 2001 年 5 月 7 日晚在一商场门口欲抢行人提包,后被过路群众制止,并扭送到附近县公安局。公安人员认为常某符合拘留条件,遂填写拘留证将其执行拘留。后公安局于 5 月 16 日向县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但未获批准。公安机关认为这一决定是错误的,于是向检察院提出复议,但仍未被接受,遂向上一级检察机关,即市检察院申请复核;同时认为常某态度恶劣,随时可能逃跑,而且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 37 天,因此尽管常某多次提出应当释放,一直未予批准。直至 5 月 25 日,市检察院做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才将其释放。该案于 6 月 20 日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在法庭审理中,人民法院认为应对常某实施逮捕,于是派法警将其逮捕归案。问:试分析案例中公、检、法机关行为的不当之处,并说明理由。 案例七: 附带民事诉讼陈某,29 岁,某市个体运输司机,因违章驾车将某机关一辆中巴班车撞翻,致车内吴某重伤、寇某轻伤,中巴车报废,车上另外三人薛某、张某、冯某经医院检查,未发现受伤。陈某被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吴某、寇某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 9 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 5 万元。检察院曾询问某机关是否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某机关有关领导答复说,考虑到陈某自己损失也不小,还得赔偿吴某、寇某的损失,反正公家也不在乎那点钱。检察院遂在提起公诉时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陈某赔偿某机关因中巴车报废造成的损失 4 万元。某区法院在一审中,对要求赔偿吴某各种费用 9 万元、赔偿寇某各种费用 5 万元和赔偿某机关报废的中巴车 4 万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无效后,判决陈某有期徒刑 3 年,赔偿吴某 6 万元、赔偿寇某 3 万元、赔偿某机关 2 万元。陈某不服,对附带民事部分提出上诉,事故发生时在中巴车上的薛某因后来查出颅部有内伤,也于此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市法院接受上诉后,原审法院在上诉期满后,认为判决尚未生效,因此暂未将刑事部分的判决交付执行。市法院审查了一审的附带民事部分,判决陈某赔偿薛某 4 万元,其余部分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二审法院负责执行,吴某、寇某和薛某向二审法院提出确实的证据证明陈某在外省有足够的财产,要5求二审法院前往执行。二审法院认为路途遥远,无法执行,拒绝了吴某、寇某和薛某的要求。问:本案对附带民事诉讼处理有哪些错误? 案例八: 立案江某系某市一无业游民,一日晚,江某酒后回家途中,看到胡某孤身一人行走,便上前挑衅,发生争执后卡住其颈部,致其窒息。江某以为胡某已死,遂往其住处附近的区法院投案,称自己杀了人。区法院值班人员告诉江某,法院不受理杀人案,让他去公安局。江某在去公安局的路上,想到杀人要偿命,便乘出租车逃往外地。胡某苏醒后,敲开附近居民的门,居民立即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公安局的值班人员问: “ 人死了没有? ” 得知人没死后,值班人员便说: “ 知道了,等上班后处理。 ” 后胡某多次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答复说,只有抓到嫌疑人才能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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