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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合同样本200 年 月 日产品名称 经销合同由(供应商名称)供应商- 与-(经销商 名称)经销商签订目录1. 定义12. 合同范围13. 销售条件24. 订货25. 营销26. 库存和产品召回37. 维修和保养服务38. 报告39. 遵守当地法律310. 知识产权411. 先决条件412. 陈述及担保413. 合同期限514. 合同终止515. 保密义务716. 违约717. 不可抗力818. 争议的解决819. 其他规定10附录一-定义15产品名称经销合同附件一17产品 名称经销合同附件二18产品名称经销合同附件三19注意事项与说明20产品名称 经销合同本合同(本合同)于200年月日由以下双方在中国省市签订:供应商名称,一家根据 供应商组建地法律组建及存续的供应商组织形式,注册地址 ,主要营业地点 (以下简称供应商)与经销商名称,一家根据中国法律组建及存续的经销商组织形式,注册地址 ,主要营业地点 (以下简称经销商)。供应商和经销商以下各称一方,合称双方。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依照有关法律,同 意按照本合同的条款,建立经销关系。双方现协议如下:1. 定义与解释除本合同条款另有约定或上下文另有所指,本合同的解释规则 及本合同中所有相关用语的定义见附录一。2. 合同范围2.1 经销权的授予(a) 供应商特此指定经销商为区域内本合同附件一所列经销产品的非独家经销商,本合同附件一可经供应商和经销商不时书面同意随时修改。(b) 经销商应在合同期限内向供应商或其关联机构购买其所需的全部经销产品的所有必要组件。2.2 供应商销售的限制在合同期限内,供应商不 应在区域内向任何第三方供应经销产品用以转售,但供应商保留向区域内最终用户直接销售经销产品的权利。2.3 竞争产品在合同期限 内,经销商不得且应促使其任何关联机构不在区域内生产或销售与经销产品构成竞争的任何产品。2.4 限制转售经销商不应向区域外任何 个人或向任何有意将产品转运到区域外的个人销售经销产品。2.5 最低购买量和库存量(a) 经销商向供应商购买的经销产品数量应至少为本合同附件一中规定的最低购买量。(b) 经销商应在合同期限内一直确保经销产品的种类齐全,且应保证至少三个月的经销产品库存。2.6 培训经销商应至少派出两名代表参 加在供应商营业地点召开的就经销产品服务和维修举办的培训课程,一切相关费用应由供应商承担(但差旅费和生活费除外)经销商承担。3. 销售条件3.1 经销产品的销售与购买供应商将根据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销售条件销售产品,经销商应按照这些条件购买产品,本合同附件二规 定的销售条件应视作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如果附件二的规定和本合同的其他部分相冲突或抵触,应以本合同为准。3.2 不适用经销商的相关条款经 销商自己的标准购货条件,或由经销商起草的任何订单或其他文件中的任何条款或条件,都不适用于供应商向经销商销售经销产品。4. 订货4.1 书面订单在合同有效期内,经销商应每月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供:(a) 订单发出当月之后两个月以内的拟购买经销产品的有约束力的订单;并且(b) 此后四个月以内对拟购买经销产品数量的详细预测。4.2 订单的接受本合同确定了供应商和经销商之间就经销产品销售和购买应遵循的基本框架。但是,只有在供应商已经书面接受一份有约束力的订单,供应商 和经销商之间才就经销产品的供应产生权利和义务关系。5. 营销5.1 经销商尽其最大的努力经销商应在本合同的合同期限内积极 推广经销产品并尽其最大努力在区域内提高产品销售量,且不得实施任何可能在区域内阻止产品销售或干扰经销产品推广的行为。5.2 经销商的营销义务在不限制第5.1 条的普遍适用性的前提下,经销商具体应当:(a) 雇用充足数量的训练有素的销售人员、演示人员和其他必要的销售员工;(b) 建立并维持适当的销售系统,包括(例如)向有关方进行演示、展览和讲解,在区域内处理客户和潜在客户的要求;(c) 发放有关经销产品的推广印刷品;(d) 在相关行业展览会上展览。5.3 就营销事项征求供应商意见经销商应在为经销产品进行广 告宣传或发布营销材料之前征求供应商的意见,并获得供应商的批准。但是本条款或本合同不限制经销商自行设定产品转售价格的自由。6. 库存和产品召回6.1 经销产品的库存和运输经销商储存并运输经销产品的设施应保证经销产品处于良好状态,并应符合供应商关于产品储存和 运输条件的合理要求。经销商应允许供应商或其代表在合理的事先书面通知后,随时检查由经销商储存的产品。6.2 经销产品的召回应 供应商的要求,经销商应给予所有合理的协助查找并召回任何有缺陷的经销产品,防止有缺陷的产品售与第三方,并应特别遵循供应商规定的经销产品召回程序,并 应尽全力确保经销商的客户以类似方式予以合作。7. 维修和保养服务7.1 服务条款经销商应为区域内经销产品的拥有人和使用人 提供维修和保养服务,供应商应向经销商提供适当的支持服务,上述所有活动应遵循供应商届时有效的支持服务条款。现行的供应商支持服务条款作为附件三附于本 合同。7.2 经销产品的维修和保养为了便于对经销产品进行维修和保养,经销商应雇用合格的工程师,并应随时按照供应商的合理要求,对相 关维修和服务设备给予保养维护。7.3 备件的销售与适用供应商应按照本合同附件二中规定的销售条件向经销商出售经销产品备件。为保证设 计和质量标准,经销商应仅使用由供应商或其关联机构提供的经销产品备件。8. 报告经销商应根据供应商的合理要求,自付费用在每月第一 周结束时向供应商出具书面报告,其中应包含每次运抵货物的质量和性能,以及库存和销售营业额。9. 遵守当地法律经销商应随时遵守区域 内与经销产品相关的所有现行有关法律,并应就相关变化通知供应商,经销商特别应当做到以下各点(但不仅限于此):(i)自付费用获得所有必要的批文、同意 和许可,使经销商可以在区域内营销和销售经销产品;(ii)应获得其他所有政府的或其他性质的批文、同意或许可,或完成使本合同完全合法生效和履行所必须 的登记;(iii)应按照有关法律负责经销产品进口到区域内的手续,支付所有适用的进口关税、税费和其他收费,应供应商的随时要求,立即向其提供 所有证明支付上述税费的文件的复印件。10. 知识产权10.1 未授予经销商的权利本合同未授予经销商任何由供应商或 其关联机构拥有或使用的知识产权(供应商的知识产权)或与其相关的商誉。10.2 侵权的通知经销商应就任何针对供应商的知识产权的 潜在的、威胁的、指控的、或实际的侵权,及时通知供应商,并应按照供应商的要求提供所有与处理该侵权相关的协助和信息,如果供应商就该侵权提起任何诉讼或 其他程序,经销商应参与,但费用由供应商支付。10.3 禁止更改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所使用的与产品相关的名称或标识之外的其他名称或标 识出售经销产品,不得去除或涂抹经销产品标识,也不得更改经销产品或其标签。11. 先决条件根据实际情况,列出合同生效或一方履行某 项义务的先决条件12. 陈述及担保12.1 经销商的陈述及担保经销商向供应商陈述并担保,在本合同签订日和生效日:(a) 根据其成立地的法律,经销商为独立法人,依法定程序设立、有效存续、且相关手续完备;(b) 经销商有全权订立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c) 经销商已授予其授权代表签署本合同的权利,从生效日开始,本合同的条款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d) 经销商签署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i)不违反其营业执照、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ii)不违反相关法律或任何政府的授权或 批准;并且(iii)不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协议,也不会导致其被认定在该协议项下违约;(e) 不存在将影响该方本合同项下履约能力的、未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或者据其所知无人威胁将采取上述行动;并且(f) 经销商已经向供应商提供可能对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相关政府机构颁发的所有文件,并且经销商此前提供给另一方的文件中没 有对任何重要事实的不实陈述或者漏述。12.2 陈述及担保不实的结果如果在本合同签订日或生效日经销商的上述陈述及担保的任何一项 与实际情况有实质性不符,则构成经销商重大违约。13. 合同期限13.1 初始合同期限本合同的初始期限为年,于生效日 开始,但可根据第13.2 条续展、及根据第14.1(b)、(c)和(d)条终止。13.2 合同期限的续展 选择下面一种方式:选 择(1):自动终止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除非双方授权代表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签署书面协议续展本合同期限。选 择(2):自动续展于本合同的期满日,本合同期限将自动续展年,除非一方在合同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 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不再续约。选择(3):客户有权选择续展客户有权选择在期满日之前至少六十 (60)天向另一方递交经其授权代表签署的书面通知,通知另一方该方决定续展合同,续展期限与本合同原期限相同。如果客户未行使其续约选择权, 则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自动终止。14. 合同终止14.1 合同终止(a) 本合同于合同期满日终止,除非双方按照第13.2 条续约。(b) 合同期满日之前,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随时终止本合同。(c) 合同期满日之前,如果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方(通知方)可随时向另一方发出书面通知后终止本合同:(i) 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某一重要义务,且未在通知方根据第16.1(a)条规定发出的书面通知中规定的补救期限内对违约予以补救;或(ii) 另一方破产,或者成为解散或清算程序的对象,或者歇业,或者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或(iii) 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持续超过六(6)个月,且双方无法按照第17.2(c)条的规定达成一项公平的解决方案;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路伟国际律师事 务所(iv) 根据具体情况,加入其他导致合同终止的条款(d) 如果在合同期满日之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供应商除根据相关法律和本合同其他条款的规定行使救济权之外,可随时通知经销商立即终止本合同:(i) 经销商未能遵守第2.3 条(竞争产品)、第2.4 条(转售限制)和第2.5 条(最低购买量和库存量);(ii) 经销商的所有权或控制权被生产或销售(直接或通过其关联机构)与经销产品竞争的产品的个人、商号或公司获得或者经销商的所有权发生其他实质性的变更,且 供应商认定该变更有损于供应商的利益;或(iii) 经销商侵犯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包括未能遵守第10 条(知识产权)。14.2 经销商无权获得补偿经销商无权因供应商根据本第14 条终止本合同而获得任何补偿。14.3 合同终止的后果本合同终止后有关事 项的处理:(a) 可供销售并由经销商占有的任何库存产品,应由经销商替供应商占有,已由经销商全额付款的经销产品应当(如果供应商提出此要求)以成本价由经销商转售给 供应商或者供应商所指定之人,对陈旧的存货、保存不当的经销产品或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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