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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行政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发挥行政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积极性、创造性,规范奖励表彰工作,根据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对有关个人、集体实施的行政奖励。前款所称集体,可以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组织,也可以是这些组织的内设机构、组成部门(车间,工段,班组等)以及经批准成立的临时组织(攻关组、项目组、抢险队、专案组等)。第三条 行政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注重实绩、总量控制、从严掌握的原则,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第四条市、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负责行政奖励的综合管理工作,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职责和本细则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行政奖励的种类和条件第五条 行政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个人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集体奖励分为嘉奖、记集体三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一)对表现突出的,给予(集体)嘉奖;(二)对作出较大贡献的,记(集体)三等功;(三)对作出重大贡献的,记(集体)二等功;(四)对作出杰出贡献的,记(集体)一等功;(五)对功绩卓著的,授予荣誉称号。记(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等规定执行。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个人行政奖励:(一)忠于职守,锐意改革,敢于创新,为台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三)在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四)防止或挽救事故有功,为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五)在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以及维持工作(生产)秩序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争得荣誉和利益的;(七)在弘扬台州精神,推进文化强市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八)对推动台州经济社会发展有其他突出功绩的。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集体行政奖励:(一)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展社会事业,保障和改善民生作出突出贡献的;(二)在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台州经济稳步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三)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法治台州、平安台州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四)在弘扬、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文化强市作出突出成绩的;(五)在推进生态文明和绿色发展,加快建设美丽台州作出突出成绩的;(六)在推进重大工程建设,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作出突出成绩的;(七)在加强国防建设,促进台州对外交流与合作作出突出成绩的;(八)在抢险救灾、维护社会稳定等作出突出成绩的;(九)在其他领域作出突出成绩的。第三章 行政奖励的审批权限和程序第八条行政奖励按下列权限审批:(一)市人民政府可以实施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行政奖励。除记二等功外,嘉奖和记三等功,市人民政府视情况可授权市人力社保部门办理。(二)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可实施嘉奖记三等功的行政奖励。(三)对确需记(集体)一等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由市人民政府报请省人民政府及以上机关审批。第九条 行政奖励审批的程序:(一)行政奖励申报单位(部门)拟制订行政奖励实施方案,并报市、县(市、区)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审核。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奖励目的,奖励时间,奖励的范围、种类、数量,奖励条件,奖励所需经费及来源等。申报公务员考核确定优秀等次给予嘉奖、记三等功奖励的,应按照公务员法相关规定执行。(二)行政奖励实施方案经审核同意,申报单位(部门)可按照下列程序组织实施:1、在奖励范围内公布奖励条件、奖励种类、数量等事项;2、民主推荐候选对象;3、集体研究确定入选对象;4、在奖励范围内将行政奖励对象基本情况、主要事迹,采取适当方式公示7个工作日。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进行公示。5、形成申报行政奖励的意见,提出拟奖励的集体或个人以及拟奖励种类。(三)申报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的,申报单位(部门)应按管理权限,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卫生计生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社会组织的,申报单位应征求民政、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企业的,申报单位应征求市场监管、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卫生计生、安全生产等部门意见;申报对象为其他的,应征求社区、村(居)委、乡镇(街道)、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意见。(四)申报单位(部门)向审批机关报送行政奖励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报对象的事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公示情况、奖励审批表。申请本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政府相关工作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给予行政奖励的,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五)审批机关作出是否给予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批的行政奖励,原则上应提交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第十条 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在30日内,对申报单位(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属于政府奖励的,人力社保及相关部门应当将拟奖励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的拟奖励对象名单应当在媒体上公示;属于市政府工作部门奖励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在奖励范围内公示。第四章 行政奖励的实施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奖励,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奖励数量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府工作部门开展的奖励,一般每2年开展一次,奖励数量从严控制。对在某项重大活动或突发事件中做出突出成绩或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行政奖励对象重点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对县处级领导的行政奖励从严控制。对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第十三条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个人,颁发奖励证书。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同时对集体颁发奖牌,对个人颁发奖章。对获得行政奖励的个人,可按照浙江省行政奖励暂行办法规定发给一次性奖金。 对获得行政奖励的集体,酌情给予一次性奖金,作为工作经费由集体使用,原则上不得发放给个人。行政奖励的个人奖励审批表应存入本人档案;集体奖励审批表应存入获奖单位文书档案。第十四条 对于集体或个人同一事迹的,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第十五条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个人,可采取适当形式予以表彰。表彰形式应当庄重、节俭。 第五章 行政奖励的监督第十六条 行政奖励行为应主动接受群众、社会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如认为有关行政奖励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向审批机关书面反映,也可以向审批机关的同级人力社保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审批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书面反映。接到反映的机关(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情况属实,审批机关应当及时纠正。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申报机关按程序报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作出撤销行政奖励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如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可不予公布):(一)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严重错误,骗取行政奖励的;(二)违反本细则规定基本程序给予行政奖励的,或经调查核实确属不符合行政奖励条件的;(三)获得行政奖励后,个人受到开除处分、刑事处罚的,集体严重违法违纪、影响恶劣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行政奖励的其他情形。必要时,审批机关可以直接撤销行政奖励。对超越批准权限批准的行政奖励,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原审批机关予以撤销。第十八条 行政奖励被撤销后,审批机关应当收回奖励证书、奖牌、奖章;撤销个人奖励的决定及时存入其本人档案。对集体的行政奖励撤销后,撤销奖励决定存入原获奖单位文书档案。第十九条 对在行政奖励工作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奖励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以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国家、省有相关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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