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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名牌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的实施,统一规范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管理,维护山东名牌产品信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办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适用于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是质量标志。第三条 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在有效期内,可以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本办法规定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 第二章 标志及标志使用第四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由标准图形(含标准字体)及标准色(三色)构成,共有二种标志供企业选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标准色、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尺寸、山东名牌产品标志标准字体见附件1、附件2、附件3。第五条 获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可自行负责制作、印刷在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第六条 企业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图形必须准确,并根据规定的式样,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不得更改图形的比例关系和色相。 第七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一般应印刷在白色或浅色物体上,其底色不得影响标志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企业在选用标志时,推荐使用第一种山东名牌产品三色标志。 第八条 山东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制作、印刷和管理具有防伪功能的山东名牌产品标志,供山东名牌产品生产企业选用,并收取制作成本费。 第三章 标志的监督管理第九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各市、县(县级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只能使用在与获得山东名牌称号的规格、型号或品种一致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山东名牌产品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第二季度,重新申请复评山东名牌产品并获得通过,方能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第十二条 在有效期内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的产品,可免于省及省以下质量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未获得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被暂停或撤销山东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山东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冒用质量标志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山东名牌产品标志同时废止使用。一、申报山东名牌产品的范围及条件(一)申报范围申报产品必须是列入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产品(见关于印发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的通知(鲁名推办发201014号)。其中:部分到2010年有效期满复评的山东名牌产品,由于评价目录年度的调整,有效期延期至2011年,具体名单见附件5。(二)申报条件1、申报产品必须符合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规定的八项基本申报条件。(1)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环保政策、质量政策的规定;(2) 产品技术水平和工艺水平先进。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全国领先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全省乃至全国同类产品前列;(3) 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合法有效标准组织生产;具有较为完善的企业标准体系,并良好运行;(4) 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5) 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6) 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用户满意度高;(7)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省内同行业前列;(8) 产品质量长期稳定,近三年在质量监督检查中均为合格;出口商品连续三年检验检疫合格;2、商标要求。申报产品必须取得商标注册证,并且在有效期内;申报产品的注册商标所有权应属于在山东省内注册的企业。一个产品原则上只能用一个商标申报。3、食品类产品申报企业一般应取得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或HACCP认证或其他相当资格的质量管理能力认证;4、申报企业应具有自主创新能力。食品、农业类之外的其他类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一项以上下列条件:(1)拥有省级以上技术中心;(2)属于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3)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或标准创新奖;(4)申报产品拥有专利技术(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5)参与制定申报产品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6)申报产品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5、2007年以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申报:(1)申报产品有被各级质量监督检查判为不合格的;(2)出口商品检验检疫不合格的;(3) 企业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或正在调查核实之中的;(4)企业达不到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规定或强制性标准要求的;(5) 三年申报数据不齐全的;(6) 不符合产业政策,列入淘汰落后产能范围的;(7)企业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二、申报工作要求(一)申报时间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自愿到所在市名推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各市名推办于2010年 7月10日前,将本市推荐产品的汇总名单以及申报材料,加盖市名推办公章后寄送省质量评价协会(书面材料及光盘各一份),过期不予受理。(二)企业填报要求 1、申报企业应仔细阅读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企业承诺书(附件1),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将承诺书附在申报材料正文的第一页。2、本次申报材料一律使用省名推委办公室统一制定的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山东金质网(http:/www.12365.sd.cn)或品牌评价实验室网站(http:/www.qel.com.cn)上下载填写。3、申报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要求填写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申请表要求的证明材料。申报数据必须真实、可查,相关数据按规定由市级统计局、税务局等部门等提供证明材料(见附件6-9)。其他组织提供的证明、排名不作为评价依据。申报材料中有需要保密的数据或内容的,申报企业要醒目地说明。4、提供检验报告和执行标准。申报企业要提供2007年以来每年度至少一份市级以上(含市级)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应覆盖产品的主要指标且包含80%以上产品标准规定的检测指标。其中食品类产品,还必须提供至少一份2010年1月1日以来市级以上(含市级)的产品全项检验报告。每一个申报产品要提供现执行标准的复印件一份,申报产品名称要按照执行标准名称填写。5、提供申报产品网络社会评价材料。按照建立以市场评价和消费者认可的名牌评价机制的要求,在7月20 日-8月10 日期间,在品牌评价实验室网站(www.qel.com.cn)对食品、纺织、轻工等日用消费品类产品(名单见附件10)开展网络媒体市场调查与评价。有关申报企业需要提供500字以内的申报产品情况介绍资料(电子版),各市名推办汇总后于7 月15 日前发送到质量评价协会。6、提供申报产品质量用户或消费者的评价表(附件4,下称用户评价表)。所有申报企业需组织提供十份以上用户评价表,主要用户不足十名的,提供全部用户的用户评价表。申报企业将用户评价表发给其主要用户,用户填好用户评价表并签字和盖章密封后,将该表寄到申报企业所在市质监局,由各市质监局汇总后于7月15日前统一报送省质量评价协会。各市市质监局、申报企业不得私自拆阅用户评价表。申报企业要选取用量最大、水平最高、最能代表或说明申报产品质量的用户或消费者填写用户评价表,用户或消费者可以是生产企业,也可以是流通企业。7、提供主要用户名单。对附件10所列的食品、纺织、轻工等日用消费品类产品目录所覆盖的产品需填报申报产品主要用户名单(附件2表5),质量评价协会将组织进行顾客满意度调查。8、近三年来已经进行了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的申报产品可在申报材料中一并报送第三方顾客满意度调查报告。9、所有申报企业需详细填报申报产品同行业评价申报表(附件2表4)。10、复评产品需提供与本次申报企业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一致的山东名牌证书复印件。(三)各市初审要求1、高度重视,做好本市名牌产品申报的组织工作。各市要进一步提高工作责任心,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通知有关企业及时参加今年的复评,并切实做好企业申报的指导和服务工作。2、严格把关,对本市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各市名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重点审查申报产品是否列入了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范围、是否符合申报条件,注册商标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审查在生产许可证、产品强制认证管理范围内的申报产品是否获得相应证书;审查申报企业连续三年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申报数据及证明材料是否真实,申请材料的填报和制作是否符合要求等。3、根据初审情况,形成推荐意见。推荐意见内容应包括:企业申报材料数据及内容是否符合申报要求;归纳企业主要情况,突出特点;满足基本申报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推荐意见,推荐意见要加盖市名推办公章。(四)网上申报各市名推办要组织初审合格的企业于7月1日至7月6 日期间登陆品牌评价实验室网站(http:/www.qel.com.cn)进行网上申报。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必须与公示、书面申报材料数据一致。没有进行网上申报以及企业网上填报的数据与公示、书面申报材料不一致的,取消评价资格。三、严肃申报工作纪律1、各地必须对企业申报材料严格审核,凡是没有市名推办推荐意见的材料,一律不予受理。2、公开透明,网上公示。为加强社会监督,省名推委办公室要对初审合格企业的主要经济指标统一于7月12 日-7月19 日在省质监局金质网和品牌评价实验室网站(www.qel.com.cn)的显要位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同行业的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报产品2007年以来连续三年的销售量、销售额以及上缴税额等数据以及出具证明的单位。申报产品生产企业要认真如实填写 2010年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企业数据公示表(见附件3)并加盖企业公章,由各市名推办汇总并加盖公章后于7月8 日前分别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的方式报省名推委办公室。对于公示中反映出的问题,省名推委办公室要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凡在公示及评价过程中发现弄虚作假,提供虚报数据或证明材料的,将取消企业评价资格,通报批评,且3年之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山东名牌申请。3、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各地要严格遵守名牌工作纪律,坚决防止乱收费和变相搭车收费的现象发生。申报企业要严格自律,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山东名牌评价工作,自觉拒绝和抵制假借山东名牌产品评价名义的任何活动和收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质监局监察室和省名推委办公室举报。附件1 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企业承诺书附件2 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申请表附件3 2010年申报山东名牌产品企业数据公示表附件4 申报产品用户或消费者的评价表附件5 有效期需延期至2011年的山东名牌产品名单附件6申报山东名牌产品销售统计证明附件7申报山东名牌产品实缴国税证明附件8申报山东名牌产品实缴地税证明附件9申报企业2007年以来公益慈善事业支出汇总及证明材料附件10 需要进行网络评价的评价目录名单附件12010年山东名牌产品评价目录序号目录名称行业备注一、机械类1塔式起重机机械复评目录2泵(排污泵、离心泵、潜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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