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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初步)法律意见书xx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律部xx局(集团)有限公司XXX项目(初步)法律意见书xx局(集团)有限公司下属XX有限公司跟踪的XXX项目已进入(立项审批/可研批复)阶段,项目情况详见(项目立项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股份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投资业务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就该项目相关法律问题的合法性(及后续实施阶段关键风险防控措施),出具本(初步)法律意见书。法律依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依据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号)6.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号)7.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8.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9.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1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财金201557号) 11.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12.国务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201525号) 背景文件1.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XX建设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X府办函【2015】30号);2.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XX建设试点实施计划(2015-2017)的通知(X府办函xx号);3.中共XX市委XX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建设工作的决定(X委发xx号);4.XX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XX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关于开展XX规划建设管控工作的通知(建发xx号) 合同依据.XXX项目合同.XXX项目投资协议 项目法律意见1、 项目主体合法性 1.关于该项目的实施机构根据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财金2014 113号)等文件的规定: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可作为项目实施机构;根据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号)的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本项目的实施机构为XX管理委员会授权的XX区城乡建设管理局,符合以上规定。2. 关于该项目的联合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本项目由xx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局”)、XX信托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投标,符合招投标法的规定。XX信托有限公司成立时间为x年,注册资本金50亿元(是否实缴),股东为XXX,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地址为XXX经营范围为XXX。(是否存在需要说明的情况:如股权质押、存续状态、重大诉讼、重大担保等。)同时,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xx局、XX信托有限公司,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资格合法。3.关于政府出资人XX管理委员会指定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人,与中选社会投资人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XX有限责任公司是由XX管委会于2013年2月份批准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7亿元人民币。主要从事。综上,本项目所涉及之各方主体均合法有效存续,且相关行为均在核准经营范围及授权权限内,具备合法性条件。2、 项目标的物合法性根据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 76号)第二项的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地下综合管廊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根据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第四项的规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城市综合管廊等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政府依法选择符合要求的经营者; 同时根据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1号)、城市管网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520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201551号)及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X政办发2015139号)的规定,国家大力鼓励、支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XXX项目,包括,总投资估算约53.82亿元(含建设期利息)。该项目响应国家政策性要求,以城市地下综合管廊为标的物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项目已通过财政压力测试、物有所值评价及实施方案批复等合法合规性审批程序。综上,本项目标的物在满足合法合规性的基础上,响应了国家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地下管廊建设运营及大力发展地下管廊方面的政策与指导意见。3、 项目操作模式合法性本项目拟采取“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一体化+使用者付费+政府补贴”的运作方式,通过一次性公开招标方式选定社会资本方,同时作为本项目的社会投资人和施工(EPC)总承包人。xx局XX信托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共同参与投资本项目。XX管委会指定XX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中标社会资本方签署合资合同,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与政府方按80%:20%的比例以现金方式出资设立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负责本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等工作,其中振幅出资代表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不参与项目公司的收益分配。 交易模式结构图: 综上,本项目的运作模式符合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754号)、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 2724号)、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等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满足合法合规性要求。根据以上分析,我部认为,本项目主体、标的物、操作模式满足合法性要求,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建议在后续阶段注意以下问题及风险:1. 应进一步跟进落实后续相关合法合规性审批程序,并将其作为ppp协议的生效条件或项目启动条件;2. 跟进落实XX管委会对实施机构及政府出资代表的授权文件,并将其作为ppp协议的附件;3.XX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承担能力 4. 5. xx局(集团)有限公司 法 律 部 20xx年x月x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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