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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安全规程 (冶金工业部)氧气安全规程最后更新:2002年12月17日 氧气安全规程【颁布时间】1988.12.01【实施日期】1988.12.01【颁文单位】冶金工业部(1988年12月1日 冶金工业部88冶安环字第856号文颁发)1 总则 1.1为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防止氧气厂(车间、站)(以下简称厂)发生事故,改善劳动条件,特制定本规程。 1.2冶金企业的氧气生产、储配,及其使用的设备的设施,在设计、施工、运行及维护检修时都必须遵守本规程。凡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加以改造,未改造前应采取安全措施。 1.3新建、扩建、改建氧气厂时,必须遵守安全“三同时”的规定。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经主管安全、消防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执行。 1.4施工部门要按图施工。若有变更,应由设计、施工及生产部门三方商定。重要变更,须报上级批准。 1.5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厂长、车间主任、工(段)长对其所管辖范围的安全负责。机动部门要加强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1.6必须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技术和劳动纪律的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 1.7应建立、健全对厂房、工业构筑物、压力容器和重要机电、仪表设备的安全技术专业检查制度。 1.8严禁携带火种进入厂内“禁火区”。每次动火前必办理“动火许可证”。 1.9主要机电设备应实行挂牌操作制度,严禁不挂牌操作。2 设施总体要求2.1总图布置 2.1.1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要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生产带来的影响。2.1.2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全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间距不得小于表1的规定。表1 空分装置吸风口与乙炔等碳氢化合物发生源的最小间距 (m)有害物发生源与空分装置吸风口最小间距与有分子筛净化的空分装置最小间距乙炔发生站容量10m3/h(标准状态下同)1030m3/h30m3/h100200300505050电石制造厂固定式乙炔站渣堆焦炉、化产、炼油厂、液化石油气及储罐等设施500500500100100100 在无法符合表1规定时,吸风口空气中的乙炔含量应不大于0.5mg/m3(用分子筛时应不大于0.5mg/m3)或满足空分装置吸风口对大气质量的要求。 2.1.3空分装置吸风口处空气中的含尘量应不大于30mg/m3。2.2设施类别及防火间距各车间建、构筑物生产类别、耐火等级及建、构筑物与其它工业、民用设施的间距,应执行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2.2.1生产车间建、构筑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2的规定。 2.2.2各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2.2.3下述地点有关设施的防火间距如下:a.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b.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罐的半径;卧式氢气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罐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值确定。c.氧气压力调节阀组单独设置阀门室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d.氧气缓冲器、氧气储气囊与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应考虑工艺配管及方便操作来确定。3 安全防护基本要求3.1一般防护设施 3.1.1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3.1.2各种带压气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 3.1.3厂内水电解制氢间和储罐应设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3.1.4厂区通行道路及露天工作场所和巡回检查运转设备的路线,应有足够的照明灯具,并须符合TJ34-79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的有关规定。 3.1.5厂区高空管道阀门,应设操作平台、围栏和直梯,其规格应符合GB4053.1-83的规定。3.2消防设施3.2.1厂内应按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设置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给水设施。寒冷地区的消防给水设施应有防冻措施。还应根据灭火的需要,配备适当种类、数量的其它消防器材。 3.2.2厂内应设火警信号和报警设施。 3.2.3润滑油库的配置,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3.3电气安全3.3.1厂内动力线、电缆应地下敷设,禁止与架空气体管道平等敷设。其它企业的电网架空线不得通过氧气厂区上空。表2 各车间设施生产类别及最低耐火等级名 称生产类别最低耐火等级1234主要生产车间及设备氧气车间液氧系统设施氧气充瓶间氧气压力调节阀组的阀门室氮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液氮系统设施氩气压缩机间、充瓶间,液氩系统设施氩气净化间生产储配氢气的建构筑物乙类乙类乙类乙类戊类戊类戊类乙类甲类二级二级二级二级三级三、四级三、四级二级一级辅助生产车间水泵房,冷却塔及其他水处理设施锅炉房氧气厂专用的变配电站油浸变压器戊类丁类丙类三、四级二、三级二级二级注:液氧系统设施包括:液氧贮槽、液氧泵、汽化器和阀门室等。液氮、液氩设施的要求同上。 制氧、制氢,压氧、压氢、氧瓶、氢瓶等所使用的建筑物不宜设吊顶(控制室除外)。制氧、压氧、充瓶间的建筑采用吊顶结构时,应为一级而耐火等级。表3 建、构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最小防火间距 (m) 建、构筑物类别间距(m)特定地点名称厂内甲类生产车间氧气设施的建、构筑物氧气(或液氧)储罐氧气储罐耐火等级容量(m3)容量(m3)一、二三四1000100150000500001000企业外一般机车铁路(中心线)企业外电气机车铁路(中心线)企业内铁路(中心线)企业外道路(路边)企业内主要道路(路边)企业内次要道路(路边)30202015105252020151052520201510530202015105架空电力线1KV 110KV 35110KV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1.5倍电杆高室外变配电站2525253035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 30 25 25 25 (包括储罐,易燃物堆场) 30 35(包括储罐,易燃物 堆 场甲 类 物库)25重要的公用建筑50505050其它构筑物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12141610121412141614161810 12 1412 14 1614 16 18121550注:氧气厂专用铁路装卸线(如液氧,液氩槽车用)不受表3限制。 防火间距系指相邻厂房外槽(从突出外缘算起)的最近距离。储罐户外空分塔从其外壁算起。 两座厂房相邻面的两外墙如为非燃烧体,且无门、窗、洞及外露的燃烧体屋檐,则其防火间距可按表3减少25%。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如为防火墙,其防火间距不限。 固定储罐容积,按其水容积(m3)和工作压力(绝对压力Pa)及1.0210-5的连乘积来计算,气瓶按同样要求进行折算。 液氧储罐按1m3液氧折合800m3气氧计算。 室外变配电站,是指电力系统电压为351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10000KVA以上的室 外变配电站,如工业企业中变压器总油量超过5吨的室外总降压变电站。 *指氧气厂的主要生产车间及设施。3.3.2氧气厂的供电电源,应符合GBJ52-83工业与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3.3.3电缆接头及电缆沟内电缆应涂阻火涂料。电缆沟不得与其它管沟相通,并设火灾预警系统。3.3.4电缆沟底面坡度不小于5%,在最低处设集水井和排水设施。3.3.5变、配电所应根据需要采取通风、降温措施。3.3.6电气线路和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裸露带电导体处须设置安全遮栏和明显的示警标志与良好照明。3.3.7电气设备和装置和金属外壳及有金属外壳的电缆,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和接零。3.3.8携带式照明灯具的电压,不得超过36V,在金属容器内或潮湿处的灯具电压不得超过12V,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灯具必须是防爆型的。3.3.9有爆炸、燃烧危险气体的工作场所,应按3.4.1条的要求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3.3.10氢气生产场所不应设置产生高温的灯具。3.3.11氢气瓶库宜采用在外墙上用双层玻璃密封的腰窗照明。3.4防爆、防雷、防静电3.4.1防爆a.氧气充瓶间充装台应设高不小于2m的钢筋混凝土防护墙。b.有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设计规范的规定。制氢间、氢所压缩机间、氢气瓶库属Q2级,氩净化的单独接角炉间属H3级。透平氧压机防火罩内、液氧储配区和氧气调压阀级间属H1级,氧气充瓶间属H2级。c.用于输配的多级液氧泵,就设防护墙与周围隔离。3.4.2防雷、防静电a.厂内各类建、构筑物,应符合GBJ5783建筑防雷设计规范的规定。防雷最大冲击接地电阻值与防静电的最大接地电阻值,见表4。b.氢气生产、储配设施的建、构筑物属第二类防雷建、构筑物。氧气生产、储配系统的建、构筑物和高度在1.5m以上的吸风筒,属第三类。c.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的设备、管理,必须设防静电积聚放电接地装置。d. 氧气(包括液氧、液空)和氢气设备、管道上的法兰,其跨接电阻应小于0.03。表4 各类设施防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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