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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专家与企业家联谊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陕西省专家与企业家联谊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在陕西省政协领导下,由部分省政协委员和在陕的部分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专家、企业家,非政协委员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及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自愿联合组成。本会既有各有关方面人员的联合性及地方性的特点,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知道,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团结广大会员及有识之士,为西部大开发、为我省社会经济发展、为促进科研成果转化献计出力。本会一切活动,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政协办公厅,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自觉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住所:西安市建国路6巷1号省政协行政办公楼2层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和基本任务是:(一) 接受委托,组织本会会员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全局性的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对企业关心的如出问题组织论证,提出对策和建议,为企业发展献计出力。(二) 积极为推动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开展各种服务;(三) 帮助会员兴办高新产业,帮助并促进会员科研新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四) 开展科技咨询服务和各种智力开发活动,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五) 帮助会员向有关方面反映重要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二) 拥护本会的章程;(三) 本人应是省政协委员或在陕西的全国政协委员中的专家、企业家;或是非政协委员有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和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家。第九条 为求得本会工作发展的需要,经征得本人同意,可邀请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会员。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 由本人提交入会申请书;(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 理事会发给会员证书。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监督权。(三)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享用本会会员研究成果权。(四) 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研讨、讲座、咨询服务及有关活动的权利。(五)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自觉维护本会利益和声誉;热心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按规定缴纳会费,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 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向本会会员转让研究成果的义务;(七) 有承担或参与本会组织的部分活动的义务(八)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领导人员;(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 决定终止事宜;(五) 决定其它重大事宜。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省民政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 聘请名誉会长;(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用;(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 制定本部管理机构;(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办理。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仍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继续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 提议副秘书长以及各工作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 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二) 接受社会的捐赠;(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有关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四) 银行存款的利息;(五) 其他合法收入。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好收取会员会费。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兼职出纳。会计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前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议通过。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一切活动。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08年9月18号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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