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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景路疏导点门店租赁合同编号:出租方: (简称甲方)承租方: (简称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1条 乙方承租瑞景路疏导点门店 个,编号: 第2条 经营范围: 第3条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第4条 租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签定合同时一次性付清。第5条 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交付保证金人同币 元给甲方。期满,双方不再续签合同的,甲方应于合同期满之日起七天内退还保证金金,不计利息。乙方如有拖欠甲方款项或其它违约行为,甲方可从保证金中抵扣。第6条 其他约定:(1) 甲方应依法建立食品卫生、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环境卫生等制度,并组织实施。乙方应自觉遵守、诚实守信、文明经营。(2) 为确保商品食用安全、健康、乙方在进货时应当检验商品质量,并向供货方索取原始发票,单证,建立进货台账,商品包装使用环保塑料袋,执行“限塑”相关规定。(3) 乙方在市场内使用的水、电、照明由甲方提供,发生的水费、电费由乙方承担。(4) 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门店内经营,不占道堆物或跨店营业。(5) 乙方因特殊情况需要将门店转租或转让给第三人,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办妥手续。(6) 乙方在市场的经营器具及财物应自行妥善保管,发生损坏甲方不予赔偿。(7) 甲方应对市场设施进行日常维修,乙方应妥善使用设施,因使用不当造成损坏的,应承担修复和经济赔偿责任。(8) 乙方应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正常经营,如不经营、甲方有权收回门店,乙方已付的租金不予退还。第7条 违约责任:(1) 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门店,甲方同意的则解除合同,乙方尖按剩余租期租金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保证金不予退还。(2) 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及水电费,应每天按欠款总额的1%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门店,乙方已付租金及保证金不予退还。(3) 乙方如跨店营业,占道堆物或乱丢垃圾,商品包装不使用环保袋,甲方可按次收取违约金20元,三次劝阻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门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4) 乙方擅自转租、转让门店或改变经营范围,违反市场建立的制度,经甲方指出仍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门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5) 乙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的,本合同自行终止,甲方收回门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6) 乙方严禁使用明火及大功率电器、三次劝阻无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门店,已收租金不予退还。第8条 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或电网停电,自来水水网停水,造成乙方不能继续营业或财产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第9条 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市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可依法向市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10条 本合同期满,乙方需要继续租赁门店经营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前30天内向甲方提出续租申请,经甲方同意,按照新的规定,办理续租手续,签订新的门店租赁合同。第11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名盖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住所: 电话: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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