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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非法经营犯罪 互联网的日益推进和迅猛发展,为全人类建构起一个快捷、便利的虚拟世界。但在互联网给我们带来源源不断的资讯和机会的同时,犯罪也在不断通过网络生长、蔓延、传播。 利用网络进行犯罪已经是个世界性的问题,近年来,不仅在日美英法德等发达国家,在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利用网络进行的犯罪活动每年都在大幅度增长,各种传统的罪犯借助网络私密和开放的双重性质大肆进行活动,各国对于这类犯罪的打击一直困难重重。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形式与特征 网络在犯罪过程中可能作为对象,也可能作为工具,但以工具命名的犯罪仅有网络犯罪,这是因为网络的性质所决定的,网络构建了一个虚拟的空间,其既可以是一种工具,也可能是一个手段。 (一)网络犯罪的概念 网络犯罪不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某一类犯罪的总称,是指行为主体以计算机或计算机网络为犯罪工具或攻击对象,故意实施的危害计算机网络安全或侵犯公私财产、人身安全及民事权利,甚至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行为。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网络犯罪的主要特征与传统犯罪基本一致,但综合了网络手段和网络元素后,网络犯罪同传统的犯罪相比,具有一些独特的特征: 1、成本低、传播迅速,传播范围广。例如电子邮件本来是合法的交流方式,但被犯罪分子利用之后,其一次性发送数万个电子邮件所费无几,但送达几乎在发送的同时,涉及的层面也极广。 2、互动性、隐蔽性高,取证困难。网络发展形成了一个虚拟的电脑空间,既消除了国界,也打破了社会和空间界限,使得双向性、多向性交流传播成为可能。但网络既广又窄,虽针对性较强但透明度亦低,受害者有可能来自天南地北,无法互通信息,难以识破和举报犯罪手段,加上网络的虚拟性,对司法管辖和司法取证也是新的大挑战。 3、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从国防、电力到银行和电话系统现在都是数字化、网络化,一旦这些部门遭到侵入和破坏,后果将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网络传播信息成本低、速度快,影响更广不言而喻。 传统的财产犯罪大部分都能与网络结合,形成网络犯罪。基于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扩张性,网络犯罪造成的影响力比传统犯罪更广,造成损失和危害也更大。 (三)网络犯罪的形式 网络犯罪形式种类繁多,在此列举几种影响面较广的形式:1、网络入侵:散布破坏性病毒或放置后门程序犯罪;2、网络窃密:盗窃、偷窥、复制、更改或者删除计算机信息犯罪;3、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4、网络色情传播犯罪;5、网络信息污染犯罪;6、网络传销、诈骗等网络非法经营犯罪,这类犯罪近年来有非常高的发生率,亦是本文的论述重点。由于网络传播快、散布广、匿名性的特点,而有关在互联网上传播信息的法规远不如传统媒体监管那么严格与健全,这为虚假信息与误导广告的传播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利用网络散发犯罪资料、加快网络传销速度开了方便之门,这一类犯罪的案例近年来快速增多,这一方面说明国人对网络的接受程度加强,另一方面也说明犯罪分子对这一犯罪途径也日渐熟练掌握,形成成熟的犯罪手法和犯罪体系。 上述种类可以分为两种形式:1、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2、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犯罪。随着目前互联网的发展、经济的全球化,第二种类型的犯罪有愈演愈烈的迹象。而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在通过及利用计算机和网络进行的犯罪中异军突起,已越来越多地影响社会秩序,引起各界的重视。 二、网络非法经营犯罪的几种类型及法律分析 网络非法经营是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络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主要是网络传销和利用互联网进行虚假宣传、诈骗,从中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和利润。与普通的非法经营罪相比,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和隐蔽性,所造成的影响也更为恶劣,查处的难度也大大增加。 网络非法经营犯罪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网络传销犯罪:假借、假冒知名企业名义,作虚假宣传、诈骗,进行网络传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情节严重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对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案例一:用互联网传销雷某瑟丝产品。参与传销人员利用高档写字楼、大酒店从事雷某瑟丝产品的传销活动。顾客购买14600元“雷某瑟丝”系列化妆品才可取得加入资格,以推荐介绍奖、市场拓展奖,无限代累计的奖励形式发展下线。虽然其传销标的为有形物品,但其订单管理、人员管理、奖金发放、信息公布等运行过程均通过网站进行,具有网络传销的典型特点。至工商局查处时,已发展人员数百人,传销金额达数20万元。 法律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电子商务企业被网络传销人员盗用名义的案例,犯罪分子利用网络提供便利条件,冒充电子商务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根据我们与雷某瑟丝公司(现然健某球公司)人员的沟通,雷某瑟丝公司在美国是与雅芳、安利齐名的国际电子商务公司,自进入中国以来,一直都是以合法的经营方式经营,并积极申报直销牌照,并无任何购买产品方能取得加入资格的做法。对于上述案例,作为其电子商务项目的法律顾问,我们调查后认为这是因为国外的直销行为尚未为中国政府所接受而产生的误解,或由于国外的直销行为未与中国法律接轨而造成的,同时也不排除有人借国人对新进入中国的雷某瑟丝公司不了解不清楚,假冒雷某瑟丝公司进行网络非法经营,误导和欺骗群众。案例二:Y某国际网络非法经营案,Y某国际网站宣称是某香港电子商务公司的内地办事处建立的电子商务网站。后为经营便利更另行设立广州公司,该网站影响层面较广,论坛议论者众,为其张目的群众也不少。该网站于2007年05月在浙江T州举办一次369多人的集会时,六个高级会员被拘留,后主要负责人李某被刑拘,案件仍在跟进处理中。法律分析:Y某国际网站是一个具备所有法定手续的公司设立的网站,甚至具有备案ICP许可证,该公司不仅具有香港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广州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经营证件,其网站和宣传资料也是以电子商务自居,但其奖励计划中会员分普通、银、金、钻石4等,要缴纳费用方能获得会员资格,称“每个会员只要直接做两个市场以此类推无线发展”、“月收入达1000元时给等值产品,享受115层每点10元的返利”。这种做法已触及法律对传销的规定,因此很容易被司法部门认定为网络传销。部分外资公司在中国开展业务的时候,不了解中国法律,也没有向中国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而是自以为是的按照外国法律行事,往往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不仅负责人难逃牢狱之灾,公司也难以在中国重新开展业务。 这个案例中,设立Y某国际网站的公司和办事处都具备全面的法定手续,如果按照中国网络法规和直销法律的规定,进行ICP经营许可证和直销牌照的申报,可能其命运与上文所述的会迥然不同。案例三:用全球教育网从事非法传销。当事人江某民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利用网吧等场所大肆宣传远程教育,大量发展人员参加全球教育网的传销会员队伍。该网站依托境外服务器,实行会员制,参加人员交纳1550元人民币购买一套所谓的电子商务包后方可成为会员。通过发展其他会员获得报酬。江某民利用DL某电子商务网站的支付平台,将参加人员所提交的款项由网上直接划付至指定银行账户。至被市工商局查获时止,各地用户通过网上支付共转账给江某民传销款项近万笔,累计金额高达1500余万元,发展人数初步认定为两万人左右,获取奖金约260万元人民币。 法律分析:据了解,此案为市工商局有史以来个案罚没入库额度最大的案件,直接入库260余万元,在全国范围内具有相当大的影响力。此后,全球教育网成为国家工商总局公开点名的传销网站。 网络这一工具的加入,使得非法经营犯罪更加隐蔽,如虎添翼。大部分网络非法经营的“主谋”都躲在网络之后,通过银行转账收钱。一旦封闭一个网站,他们又开通另外的平台卷土重来。有的甚至把服务器设在国外,让国内的执法人员无法查处,只能屏蔽其网站,而一个非法经营网络被打击后,侥幸逃脱的犯罪分子可以迅速转移阵地,重新构建新的网络。虚拟世界给诈骗、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提供了最好的掩体,这个也是网络非法经营犯罪“野火烧不尽,春风吹又生”的根本原因。 2网络非法经营证券。通过网络非法经营“证券”、“基金”案例:一个宣称全球最大基金、收益率达300,总涉案金额达139亿元,涉及18万人的中国目前最大网络传销案件,在山东某安掀开冰山一角。山东省某安市泰山区检察院近日正式对邹某山、郑某强非法经营“瑞士共同基金”网络传销案审查起诉。2007年6月17日,一某安市民到泰山工商分局反映,称有人以“投入9000元,40个月后收益46万元”为承诺,让其购买了9000元的“瑞士共同基金”。 经某安市有关部门调查,“瑞士共同基金”并未在中国证监会登记备案,也没有在民政部或中国人民银行登记注册,属于非法的地下黑基金。同时,“瑞士共同基金”的奖金分配制度为“本金回报拉人头提成”的运作模式,具有传销的典型特征。据调查,某安市工商和公安部门最终定性这是一起典型的以境外基金为名义、以互联网络为平台、以高额利润回报为诱饵、以诈骗钱财为目的的非法传销活动。 法律分析:在“全民炒股”的今日,网络非法经营的黑手也伸向了炒股热情高涨的股民。如前段时间炒作火热的“带头大哥777”的违法违规行为,虽然具备网络非法经营的某些特征:一、不具备经营资质: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而带头大哥777所经营的业务不但没有被批准,在证券监管部门也没有任何备案;二、其通过网络这一手段实施其敛财行为,造成的影响更广,导致股民损失更大;三、网上数据虚拟而且分散,难以搜集全面证据,给犯罪人准确定罪量刑。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1999年12月25日),对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行为也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但网络非法经营证券的主体总是以各种形式掩盖其经营证券的实际行为,已非传统非法经营罪可以囊括。上述的“带头大哥777”也没有实际经营证券,我们认为有关部门以非法经营罪对其进行刑拘是值得商榷的。 3网络非法经营电信业务 案例一:33岁的黎某慧自1996年10月起担任广州市某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及某网络信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2002年7月任该中心主任期间,黎某慧作为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无视国家有关“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的规定,在不具备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他人利用卫星链路系统和互联网设立转接设备跨境传送话音,将国际话务转接到我国境内公用电话网或转接至其他国家,造成国家电信资费损失额共计人民币1200多万元。经YC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判决,被告人黎某慧被依法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万元。 案例二:2006年9月,广东ZH公安机关接到澳门警方的通报,称获得一宗跨境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案线索,请求广东ZH警方协助破案。2005年下半年,广东ZH市一通讯设备有限公司向和记(澳门)有限公司申请多部移动电话,涉嫌在广东ZH非法经营国际长途电话业务,进行非法电信活动,侵害澳门、广东ZH两地通讯运营商的权益,初步估计给两地电信部门造成损失达1300多万元。 法律分析:电信和网络存在密切的关系,从数据分析角度,很难将两者严格区分开,因此对于犯罪分子而言,通过网络非法经营电信,既隐蔽又安全,而且获利也非常高,但也加大了打击难度。上述两个案例表明此类案件涉及的金额是非常巨大的,并非普通的非法经营所得可比。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关于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的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涉及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牟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以非法经营罪论处;信息产业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四部局决定,自2007年9月至11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依法打击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专项行动。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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