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55页
第2页 / 共255页
第3页 / 共255页
第4页 / 共255页
第5页 / 共255页
第6页 / 共255页
第7页 / 共255页
第8页 / 共255页
第9页 / 共255页
第10页 / 共255页
亲,该文档总共25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论民国时期妇女财产继承权1、相关定义1.1、国家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概念和关系 关于法的概念历来都有争议,大家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其下一个确切的 定义,但是到今天我们对法的概念还是没有得出一个统一的、得到整个法学界认 可的概念。从实证主义的角度我们姑且为法下这样一个定义:法是由国家按照统 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 和。因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的其中两大特点为:1、由国家制定或认可;2、由国 家保证实施。 关于政策的概念,按照马长山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法理学 教科书的观点为: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在一定时期内为了实现一定的任务而规定 的行动准则51。因此党的政策是指党在一定的时期内为了实现一定的历史任务而 规定的行动准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政策对法律的制定起着指导作用,有时党 的政策可能成为某一具体法律的基本内容。但是我们不能将党的政策就此看为是 国家的法律,或者将国家法看为是党的政策。 33 国家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相同点在于:国家法和党的政策都属于上层建 筑,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的;都集中体现了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党的一些 重要的政策可以通过国家的法定立法机关经过法定的程序变成国家法,此时上升 为法律的党的政策就就是国家法。 国家法和中国共产党的政策的区别在于:法由国家制定,体现国家意志,而 党的政策由党的领导机构制定,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法具有国家强制性,由国 家保证实施,人人必须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则要受到国家的制裁,党的政策是 由党的领导机构制定的,只对党内人员做出要求,靠党员自觉遵守,并不需要人 人都遵守,一旦党员违反党的政策,则是需要受到党纪处分,所以党的政策不具 有国家强制性;法以国家的名义颁布,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具有明确性和具体 性,而党的政策往往是原则性的口号或方针,灵活性比较大。 对于国家法和党的政策之间的联系,革命导师列宁指出:”党应该通过苏维 埃机关在苏维埃宪法范围内来贯彻自己的决定。”这表明国家的法律应当而且必 须贯彻党的决定(政策),党的政策应当而且必须是国家法律的基本精神所在52。 所以中国共产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之间的联系具体为:第一,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 的”灵魂”。在一定的历史时期内,党的全局性的、根本性的总政策、总方针, 通过立法程序可以上升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即宪法,而其他的基本法律,如刑法、 民法、行政法等都是在宪法这一根本法的原则的指导下制定的,这些法律不能同 宪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相抵触。随着历史的发展,党的政策也会相应的发生改变, 因此一旦根本性的、全局性的党的政策发生改变,宪法也会相应的发生改变,其 它基本法与会在宪法的指导下发生改变,因此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 对法律的制定、实施起着领导作用。第二,国家法律是党的政策规范化、法律化 了的结果。前面已经说到,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灵魂”,那些总体性、全局 性的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宪法,具有了法律的特点,因此转化后的党的 34 政策就有了法律的基本特点,即规范化、法律化。第三、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证 实施,人人必须遵守。而党的政策只是对党内人员的要求,不具有强制性的要求。 因此可以说法律的效力高于党的政策,包括党员在内的所有人都必须遵守。但是 当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则就具有了国家强制性,人人必须遵守, 此时的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四、在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条件下, 党的政策可能会代替法律的作用。因为法律是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具有规范性、 稳定性的特征,它的修改程序也比较严格,这就决定了法律的不灵活性,一段遇 上紧急情况,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或者法律的规定不能处理当前的问题时,就需 要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做出规定。如抗战时期的减租减息政策以及解放战争中的土 地改革政策等,就是党顺应历史的发展,在来不及制定法律的情况下做出的明智 决定。 1.2、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概念、关系 在论及中国古代的财产继承制度时,首先需要研究的是宗祧继承制度。宗祧 继承也叫身份继承,它以上奉祖先之祭祀,对下以传宗接代为目的,故”立后者 惟限于男子,而女子无立后之权,为人后者亦限于男子,而女子亦无为后之权” 1。宗祧继承制度其中的一大原则为:仅限于男子才有受继的权利。因此在宗祧 继承原则的影响下,继承人的主体资格被严格的限定为男性2。宗祧继承包括祭 祖、收养、立嗣、兼祧、归宗等形式3,这些形式无一例外的都将女子排除在宗 祧继承之外,即使在无男性嗣子的情况下,女性也只能”凭族长择立昭穆相当的 人为嗣子”。因此在宗祧继承下,女子既不能被选立为嗣子,也不能完全的凭自 己的意志选立嗣子。 财产继承制度作为一项家庭经济制度,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私有制的产生而 产生的。家庭财产是指一个家庭所拥有的一切财物和产业,它包括牲畜、农具、 土地等生产资料和家具、粮食、房屋等生活资料4。财产继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 母系社会时期。在母系社会,由于氏族间实行群婚制度,因此子女并不能确定自 己的亲生父亲是谁,这就导致在男子死后,他的财产不能由其子女继承而是由其 出生的氏族中母方系统的亲属继承5,所以母系社会的家庭财产是由妇女相传的。 但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开始由母系社会转向父系社会,男子成为家庭的 支柱,此时家庭的财产则不再专由妇女相传。子女知道其父亲是谁,为了保证家 庭财产不外流,父亲更愿意将财产传给儿子,因此男子在家庭中拥有很大的权力, 7 整个家庭的财产最终都掌握在他的手中 。所以纵观中国整个古代史,继承(财 产继承和宗祧继承)均以男性子嗣为继承人,女子与继承处于绝缘的状态,她只 能享有对户绝财产的承受权。 到了清末民初,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西方资产阶级平等、人权等思想开 始传入中国,在自由主义的社会思潮影响下,在妇女解放运动的促进下,法律开 始规定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1931 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的颁布,正式确认了 女子享有财产继承权,至此女子与男子一样,享有完全的、实质意思上的财产继 承权。 关于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的关系,绝大多数人认为:在传统中国社会,重身 份而轻财货,实行身份本位制。所以在讨论继承时,首先是指身份继承,其次才 是财产继承。宗祧继承的意义大于财产继承,宗祧继承的目的是为了”上奉祖先 之祭祀,下传血统于永远”6,财产继承只不过是财产的转移,财产继承由宗祧 继承来决定。日本学者滋贺秀三也持同样的观点,他指出在中国传统社会人们谈 及继承,经常会以”继”或”承”来表示其意思,它们绝大多数是指宗祧继承, 指示某人成为某人的后继者这样一种关系,或者设定此关系的行为词(即取得或 成为养子身份的行为),而并不是指某人发生死亡这一时刻的法律问题7。所以 从滋贺秀三的观点中我们可以看出:继承首先是指对宗祧的继承,是父系人格身 份的向后延续,即为继嗣;其次是指承担祭祀的义务,对自己之前的各代男系祖 先的追思,只有将两者相结合才使得宗祧延绵不绝;继承最后才是指产业的继承, 即承业8。从上述观点我们得出包括滋贺秀三在内的绝大多数学者认为宗祧继承 决定财产继承,继承首先是指宗祧继承,其次才是财产继承。 然而事实上,各朝各代在重视宗祧继承时,也是非常重视财产继承的。财产 继承虽然受宗祧继承的决定,但继承财产却是宗祧继承的目的,虽然”立嗣目的, 厥在承宗”,”然实际上,宗祧继承人,实则为财产继承人。争继实则为争产”9。 8 只有获得财产继承权保全了家产,才能上奉祖先,对下传宗接代。如果没有继承 财产,宗祧继承也就不能延续下去。由于宗祧继承包括归宗、收养、立嗣等现象, 因此当财产继承和这些现象并行存在时,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之间的矛盾是必然 的。宗祧继承明目张胆的进行;财产继承,则斤斤计较,只要有利所在人们必然 会去争取。实践中存在这样的情况:继承了财产,未能继承宗祧;继承了宗祧, 却未能继承多少财产10。人们争夺财产都是以争夺成为嗣子的方式进行的,虽然 在事实上,很多时候争祧是假,争产是真,但是无论怎样,都必须打着为正宗祧 的口号来争产。因此宗祧继承和财产继承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互为表里”、”相互 影响”的,因此我们在讨论财产继承时,是无论如何不能脱离宗祧继承来谈财产 继承的,宗祧继承影响着财产继承。 1.3、继承权的概念及与所有权的关系法中一项十分重要的民事权利,同时,继承权也是继承法律关系 的主要内容之一。继承、继承制度、继承法律关系和继承权的概念在某种程度上 极为相似,例如,继承的主体和客体分别为继承人(公民)和遗产,而同样,继 承权的主体和客体也分别为继承人(公民)和遗产。因此,为了弄清继承权的内 涵,有必要对继承、继承制度以及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加以分析。 1.继承的概念 继承,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场合,词义上会有所差别。如我们对先辈所创 造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继承,再如,古代社会中,对家长身份的继承,对王 位的继承,以及对祭祀的继承。而在现代社会中,继承专指财产继承,继承作为 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法律上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或有效的遗嘱指定, 在自然人自然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无偿转 移给有权取得该项遗产的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在这一法律关系中,留有遗产 的死者称为被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指定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称为继承人,死 者生前所遗留下来的财产称为遗产。 通过对继承概念的分析,可以得出,法律意义上继承的特点主要有: (1)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前提是被继承人的死亡。(2)继承法律关系发生的 必不可少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留有遗产。(3)继承法律关系的主体条件是存在合 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4)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是无偿的。 2.继承制度的概念 “继承制度,是指用来规定、调整继承关系,包括继承人、遗产、继承方式、 遗产分配等有关继承关系所有内容的规范总和。” 继承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继承制度属于 上层建筑的范畴,它的产生和发展亦受一定时期经济基础的决定,反映了特定时 贺小电,周利民.婚姻继承适用新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年.第 530 页. - 4 - 期经济基础的要求。继承制度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仅取决于一 定时 期的经济基础,而且还要受到建立在同一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诸如政治、 宗教、道德等其他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根据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主义原理,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相互之间的关系 考虑,继承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继承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取决于经济基础。即有什么样的经济基础就会有 什么样的继承制度与之相适应,继承制度的变化受上层建筑的影响。 (2)财产私有制是继承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前提和原因,而继承制度是财产私 有制发展的结果和手段。 (3)继承制度受到诸如社会因素、道德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它对经济基础的 发展具有反作用。 3.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 关于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我国继承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上, 有关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我国学者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继承法 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民死亡时对其个人财产继承 而发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种观点,”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 人的死亡或宣告死亡这一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在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参与人 和他们之间以及他们与集体组织、其他公民之间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第三 种观点,”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的死亡而发生的 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由上可 见,虽然我国学者对继承法律关系的概念有着不同的观点,但基本上已经达成共 识,所谓的继承法律关系,是指由继承法规范和调整,基于公民自然死亡或 宣告死亡而发生,由具有继承资格的人继承被继承人财产而产生的一种民事权利 刘素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