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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市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实施方案为确保国家重要输电线路运行安全和全市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减少树线矛盾引发的相关次生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树木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制定本方案。一、 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求,在市县两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广大群众积极参与,采取宣传发动、联合执法、集中整治等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全面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营造保护电力设施的良好氛围,营造良好的供用电环境,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二、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及时消除电力设施保护区内和保护区沿边超高树木或高杆植物等可能危及电网运行的树障安全隐患,进一步规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树行为,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长效工作机制,确保不发生人身触电、财产损失和电网跳闸停电等事故。三、 整治内容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修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规定,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如下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距离标准:城镇规划区内各电压等级距离标准电力线路电压等级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0.4-10千伏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矮观赏类树木除外)35-110千伏1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矮观赏类树木除外)220千伏1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矮观赏类树木除外)500千伏2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低矮观赏类树木除外)备 注城市电力线路下可种植低矮景观树种。对威胁电力线路安全的超高树种由种植方随时修剪。城镇规划区外各电压等级距离标准电力线路电压等级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治理后边线距离220-400伏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5-7米内不准栽速生超高树竹10千伏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5-10米内不准栽速生超高树竹35-110千伏1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10-20米内不准栽速生超高树竹220千伏15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15-30米内不准栽速生超高树竹500千伏20米内不准栽任何树木20-30米内不准栽速生超高树竹四、 整治措施(一) 强化属地管理。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线下超高树木的治理工作,由市县政府负总责,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治理,相关部门齐抓共管,联合执法。对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挂牌督办,逐项销号。对普遍和倾向性问题,要分析原因,研究对策,遏制根源。(二) 强化日常管理。电力管理部门要依法做好树障修剪、移栽、改种、采伐等清除整治工作,要加大对供电线路的日常巡查力度,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的与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树木,要按隐患等级划分为建立“隐患档案”,要把每一颗隐患树木的树种、地点、生长周期、修剪时间记录在册。(三) 强化协调配合。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电力、司法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协作,协调一致,建立相互支持、紧密协作的联运工作机制,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要发挥政府的强力推动作用,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进行有效处置。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安全的全局出发,积极探索多部门配合以及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四) 强化综合整治1、对于电力线路建设在先、违反规定植树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采取两方面整治措施。 (1)自行解决。充分告知树木所有者应予修剪、移栽或砍伐的相关规定后,督促其自行解决。电力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不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2)强制解决。对拒不执行自行解决的,报告市、各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三部门联合发出强制执法公告,再由工信部门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按照国家规定,不给予树木所有者补偿。 2、对于植树在先、电力线路建设在后,应修剪、移栽或砍伐的树木,采取三方面措施。(1)协商解决。通过与树木所有者沟通谈判,进一步做好耐心细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说服工作,对于通过协商达成补偿协议的,自然资源部门配合办理采伐证,政府与树木所有人一同砍伐,砍伐后种植低矮观赏类树木。(2)执法解决。对于协商解决无效的,经市、县(市、区)政府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明确补偿标准,对树木所有者下达安全隐患清除告知书后,发出强制执法公告,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依法予以修剪、移栽或砍伐。对于以暴力手段妨碍执行公务的树主,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确保联合整治工作顺利进行。(3)诉讼解决。对于执法解决无效的,由电力部门在完成上述两项措施后,向人民法院起诉树木所有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对于正在实施或将要实施的植树造林活动采取以下措施。(1)电力部门协调植树主管部门或树主,严禁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害电力安全的植物。(2)对于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将要种植或正在种植树木的,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证。(3)对于已经办完林权证的,按照上述线路在先,植树在后办法处理。五、时间步骤此次整治专项行动时间从2018年11月5日开始,2019年3月末结束,共分以下四个实施阶段:(一) 动员部署阶段:(2018年11月5日至2018年11月12日)。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专项整治方案,列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计划表,明确任务,落实责任。要积极开展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电力设施保护的重要意义及在输电线路下超高树木的危害性,录制了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危害视频短片,在电视台播放,进一步凝聚全社会参与保护电力设施的共识。(二) 调查摸底阶段:(2018年11月13日至2018年12月14日)。各地各部门要组织人员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进行全方位排查,根据隐患可能引发事故的大小和对电力设施危害程度,列出重大安全隐患和一般安全隐患进行逐项登记。对在排查中发现的已经危急电力设施安全的隐患,应立即进行治理。(三) 集中治理阶段:(2018年12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障隐患处理,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成立专项整治领导推进小组,真抓实干,攻坚克难,到现场、入农户,全面耐心细致地开展沟通、协商,科学制定经济补偿方案,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对树主给予经济补偿。集中治理阶段是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环节,市政府将根据此项工作开展情况,适时对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四)督查验收阶段:(2019年3月16日至2019年3月31日)。各地要对本辖区电力设施保护区树障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全面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基本治理和管控到位,保护和运用好专项整治成果,市政府将对各地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六、工作要求(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强化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为保证专项整治取得实效,市政府成为绥化市电力设施保护区超高树木安全专项整治小组,组长由副市长刘野担任,副组长由市工信局局长谢殿涛、市应急管理局局长刘东志、市自然资源局局长王江、市公安局副局长徐建生、国网绥化供电公司总经理杨君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具体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主任由市工信局副调研员姜明范担任,工信、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公安、信访、司法、法院、供电公司等单位要抽调得力人员,进驻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各县(市、区)政府也要参照市里成立相应组织,全面开展专项整治。(二)强化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认真做好专项整治工作。1.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专项整治工作。2.工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负责按照执法程序制定下发安全隐患清除告知书、强制执法公告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负责专项整治进展情况的综合汇总工作。3.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安全隐患治理的督办工作。4.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下达办理采伐证通知书,开具采伐证,配合电力部门逐地块实地踏查,提供补偿标准。5.电力部门负责日常管理、排查隐患、宣传发动、直接与树主协商谈判,负责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和修剪、移栽或砍伐手续;负责对树主进行补偿。负责在此方案实施后,电力设施保护区不应存在超高安全树木隐患,以及在以后的巡查中及时制止并处理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种植超高树木的行为。6.公安部门负责执法及维护秩序工作。7.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积极做好相关工作。8.信访部门负责有关上访人员的信访接待工作。9.司法部门负责提供法律服务。(三)强化宣传发动。各地各部门要迅速将此方案及专项整治的内容要求层层传达,直至树主。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宣传输电线路通道下种植高杆树木的危害性,引导广大植树者提高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科学、合法、安全植树;要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大力开展警示宣传,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跟踪报道,开展案例剖析,切实起到警示作用。要通过广泛深入地宣传,切实把专项治理转化为全市范围内的普法宣传教育,营造全民保护供电设施的良好氛围,为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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