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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请求告 知事 项一、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并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二、当事人拒不提供地址的,以其户籍登记、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以及其邮寄地址为送达地址。三、因当事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复议机关、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复议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地址:邮政编码:收件人(或代收人):电话(移动电话):其他联系方式: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我已阅读了上述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地址是准确、有效的。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备注注:本行政复议文书地址确认书填妥后应交(寄)回本局法制科,我局地址:江门市蓬江区堤东路93号,电话:3935296,传真:3935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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