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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店塔发电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提高不安全事件应对能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神东电力公司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编写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电监安全【2012】11号);关于做好电力安全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办安全【2012】11号)。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安全生产信息是指安全生产各种工作的定期汇报以及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等,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周(月)安全情况汇报(附件1);(二)安全专项检查、验收、自查总结;(三)季度、半年、全年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四)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总结;(五)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六)事故(事件)即时汇报;(七)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情况汇报;(八)设备一类障碍报告;(九)发电企业电力生产事故、一类障碍月(半年、全年)综合统计报表。第四条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实行分类、分级、逐级对口报送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准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报送安全生产信息,不得迟报、谎报和瞒报各类安全生产信息,不得阻挠安全生产信息的报送。第五条 店塔发电公司、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络体系。各各部门应将向上级公司报告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的责任人、24小时联系电话、邮箱等信息报安全监察部备案,安全监察部定期公布联系人信息。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告联系人信息变更后,应及时将新的联系人信息报安全监察部。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店塔发电公司和所属各部门。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七条 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发电公司系统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二)负责一类障碍和一般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信息报送工作;(三)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季度和年度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按照有关要求向集团公司、地方政府、电力监管机构报送工作。(四)对各部门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考核。第八条 各部门职责。(一)安全监察部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二)负责一般以上等级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自然灾害事件、造成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向公司或地方政府、电力监管部门的信息报送工作。(三)负责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以下简称“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含该等级的供热异常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下同)、设备二类障碍、设备异常、机组非计划降出力、未遂以及未造成后果的各类安全生产信息收集、汇总和存档工作。(四)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季度和年度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及时上报公司安全监察部。(五)明确并监督有关职能部室、部门、班组、员工安全生产信息报送工作职责。第九条、其他部室职责(一)负责本部门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单位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等进行报送。(二)负责本部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季度和年度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及时上报本单位安全监察部。第十条 班组的职责(一)负责本班组发生的不安全事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部门进行报送。(二)负责本班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月度、季度和年度等安全生产信息进行汇总和总结,及时上报部门安全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员工发生或发现不安全事件时,应立即向本班组、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可直接向本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安全分管负责人汇报。第三章 安全生产信息报送第十二条 发生以下不安全事件,都应按照本规定进行信息报送。(一)人身、设备、电力安全、供热、和环境等造成后果的不安全事件;(二)地方政府、上级公司对各单位进行的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发现的问题整改治理情况;企业开展隐患排查、企业月度、年度不安全事件统计分析报告、总结等。第一节 信息即时报告第十三条 在境外电力工程建设和运营项目发生较大以上人身伤亡事故时,行政一把手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电监会报告。报告时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不具备书面报告的可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3日内还应报送电子信息。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三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电力安全事故、供热事故、环保事故、电力安全事件、自然灾害事件、突发环境事件,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 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有关领导和部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主要负责人向公司调度室汇报,调度室向公司主要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报告,同时向公司相关部门通报;2、安全分管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人报告;3、安全监察部负责人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专责人对口报告。(二) 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书面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二电力安全生产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下同)初步情况;(三)公司调度室接到电话和书面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对口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指挥中心报告;(四) 行政一把手应依据事故级别、类别,在接到事故报告1小时内,向相应的神东电力公司、电力监管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向地方电力监管机构报告时应以书面形式报送,不具备书面报告的可电话报告;书面报告后3日内还应报送电子信息。人身事故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第十四条 发生人身轻伤、机组非计划停运、设备一类障碍,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 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当值值长向公司调度室主管人员对口汇报;涉及降(甩)负荷的,还应向电力调度部门人员汇报;2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分别对口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报告。(二) 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第十五条 发生构成设备一类障碍的环保事件、突发环境事件、供热异常事件,应按以下要求报告即时信息:(一) 有关负责人员应在事件发生后30分钟内通过电话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简要报告初步情况;1当值值长向公司调度室主管人员对口汇报;2安全监察部、生产技术部分别对口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和事件其它主管部室报告。(二) 应在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和事件其它主管部室书面报告初步情况。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逐级向上级公司汇报。第十七条 发生人身轻伤(含交通轻伤)事件,应按照下列要求即时报送信息:(一)主要(分管)负责人在接到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公司主要(分管)负责人报告;(二)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到在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汇报;(三)部门所属班组负责人应在接到事件发生后5分钟内,向有关职能部门汇报;(四)事发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班组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直接向关职能部门汇报、行政一把手或安全分管负责人报告。第十八条 现场发生异常、未遂、违章等事件,应按照下列要求即时报送信息:(一)主要(分管)负责人应在接到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公司安全监察部、生产部负责人报告;(二)专业技术人员、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接到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向公司生产部、安全监察部有关人员报告;(三)事发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所在班组负责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直接向生产部、安全监察部主要负责人报告;(四)员工现场发现作业性违章、指挥性违章应立即制止,并报告本部门负责人,或直接报告安全监察部;(五)员工现场发现装置性违章,不能立即整改的,报告本部门、责任部门或生产部、安全监察部。第十九条 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件,现场有关人员应按照逐级汇报的原则进行汇报。情况危机时,也可越级直接汇报至单位行政一把手。第二十条 即时报送的信息应主要内容见电力事故(或事件)即时报告单第二节 信息定期报送第二十一条 发生一般及以上电力生产(含供热)事故、电力安全事件,安全监察部,在完成调查形成报告书或收到事故(事件)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应将事故或事件调查报告书报送电监会安全监管局。 第二十二条 应将本单位每月(年)电力事故或事件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报送。1安全监察部每月2日前,向公司安全监察部报送上月(上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统计表(附件三)。; 2安全监察部汇总本单位月度(年度)电力事故或事件信息情况,并于每月17日,次年1月底前报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三条 应将本单位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事故或事件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整改措施等进行总结分析,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报送。1安全监察部应在每年1月15日前,将本单位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事故和事件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整改措施等,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2安全监察部汇总本单位全年电力安全生产情况、电力事故或事件规律研究、存在的问题和风险以及整改措施等,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送电力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二十四条 每月应将隐患排查与治理情况逐级汇报、汇总,并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报送。1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在每月底前,将本部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附件四)报送本单位安全监察部;2安全监察部应在每月25日前,将本单位本月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填写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第二十五条 周安全情况汇报将本周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障碍、非计划停运、异常、未遂事件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报送。(一)安全监察部每周一11时之前,负责将本周发生的事故、人身伤害、障碍、非计划停运、异常、未遂事件等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周安全情况汇报参考格式见附件五;(二)每周一15时前,安全监察部负责将所属企业本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分析、总结,经单位行政一把手或安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报集电力公司有关部门。第二十六条 应按照公司要求,按时、准确上报安全监察年度(半年)工作总结与安全专项工作季度、半年、年度总结,具体内容与时间要按照附件六执行。第二十七条 应按照公司节假日、重大活动和安全检查有关通知的要求,向公司及时、准确报送安全检查通知、安全情况定期汇报和总结等材料。第二十八条 发电企业安全性评价工作计划安排应在每年的4月10日前报公司;在本单位安全性评价查评工作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报送安全性评价自查评报告。第二十九条 应按照公司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的要求,向公司报送安全生产月活动通知、总结。第三十条 应按照公司防灾、减灾工作管理规定和防汛工作通知的要求,向公司调度室报送防汛工作安排及相关信息;在每年汛期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调度室及安全监察部同时报送防汛工作总结。第三十一条 应对公司安全生产督查发现的各类问题撰写剖析报告,经单位安全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在公司督查结束后7日内报送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十二条 发生的人身轻伤、非停、设备一类障碍形成的调查分析报告,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在事件发生后3日内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对本企业发生的人身轻伤、设备一类障碍、非停形成的定性和责任追究的决定材料,应当在事件发生后5日内,报公司安全监察部备案。第三十三条 部门发生的异常、未遂等不安全事件,事件所在部门安监人员应在事发后3日内,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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