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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业务行为,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和发展进程,充分发挥全省农村信用社整体功能,更好地为全省经济建设重点项目和优质大中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促进全省城乡经济的发展,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提高农村信用社资金使用效率,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及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团贷款是指全省农村信用社范围内,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村信用社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联社”)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商定的期限和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第三条 社团贷款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政策,坚持“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第四条 社团贷款适用于符合贷款条件,数额较大的各类贷款。贷款项目可行,所在地县联社靠自身信贷资金不能满足项目资金需要或贷款额超过本社资本金比例管理规定,其他县联社愿意参与的情况下可按社团贷款方式运作信贷资金。项目所在地县联社(即借款人基本账户开立社)为牵头社(同时为成员社),牵头社兼为代理社(即社团贷款主要管理者),参与社团并承担一部份贷款的县联社为成员社。在社团贷款中,牵头社与成员社均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牵头社所占社团贷款的份额一般最大。第五条 社团贷款的牵头社和成员社应遵循自愿协商、互惠互利、按出资比例或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第六条 社团贷款按现行贷款管理规定进行调查、审查、审批、咨询、发放。第二章社团贷款的组织、调查、审批(咨询)与发放第七条 借款人向县联社提出借款申请后,县联社组织对借款人的项目、贷款条件、担保形式、财务状况等进行贷前调查,认为须按社团贷款方式解决的,及时形成书面贷款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社团贷款解决方案逐级上报至省联社。第八条 社团贷款由省联社统一推荐、组织和协调,并拟定牵头社和成员社,由牵头社受理社团贷款的借款申请并向各拟定成员社发出邀请函,拟定成员社在3个工作日内函复意向,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组建社团,组织成员社共同进行全程贷款调查,评估论证社团贷款的可行性,共同进行社团贷款的审查审批和发放,协商和明确委托牵头社(代理社)主要负责贷后管理工作的相关事宜。社团贷款金额大,或技术性、专业性强的项目,应在省联社指导下,由牵头社组织专家团参与评估论证。第九条 社团贷款应落实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各成员社按贷款份额享有担保权利。但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时,社团有权按照法律程序对抵(质)押物变卖后收回贷款,或由保证人按照贷款协议的规定承担担保责任。第十条 社团贷款采取“认定总额、成员分担、协商确定”的方式办理。牵头社与成员社在对贷款项目、贷款条件、贷款总额及分摊比例、承担费用等取得共识的基础上,签订社团贷款协议书,明确牵头社、代理社和成员社的权利、责任和义务,正式组成社团,共同评审和决策贷款项目。第十一条 社团贷款业务所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支出,可在承诺贷款额度的0.1%至0.3%幅度内,由牵头社与成员社共同协商并向成员社收取,也可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额定期按贷款份额比例据实分摊。费用分摊办法应在社团贷款协议书中载明。第十二条社团贷款协议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一)贷款协议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牵头社、成员社、借款人、保证人的名称及住所:(二)牵头社、代理社和成中社的权利、责任和义务;(三)定义和解释,对协议中特定用语的含义进行界定和解释;(四)与借款合同有关的约定,包括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和还款资金来源、保证条款等;(五)各成员社承诺的贷款额度、贷款划拨的时间,费用分摊办法及拨付时间;(六)有关社团会议的召集及社团会议决定的约定;(七)违约责任;(八)其他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认为应该约定的条款。第十三条 各成员社要根据所承担的份额按审批权限及程序,经本级贷款审批委员会审查通过后,报市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咨询,之后,由牵头社汇集各成员社的送审材料,以项目总报告人的身份直报省联社咨询。省联社的咨询意见反馈至牵头社,由牵头社通知其他成员社,由牵头社和其他成员社报告对应的市联社或省联社办事处。第十四条 贷款审批(咨询)后,牵头社作为贷款主体,根据已同意的贷款总额,以牵头社的名义代表社团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合同,办理相关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开具总贷款的借据,确保整个操作过程符合法律规范。第十五条 牵头社应为各成员社在牵头社设立专门账户,用于贷款的划拨、收贷;要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及时组织成员社划拨资金发放贷款。同时牵头社与成员社根据各自所承担的借款份额各自开据一套借款借据,加盖社团贷款业务专用章,借款借据、社团贷款协议书及贷款审批表作为牵头社与成员社的发放贷款入账依据。第三章社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与收回第十六条 社团贷款发放后,牵头社要单独建立社团贷款业务监控台账,记载社团贷款的总发放、收回以及结息情况,同时,要下设各成员社的贷款明细账,与总账衔接记载贷款发放、收回及季度结息情况,各成员社所承担的借款份额按借款借据据实记载相关贷款科目。第十七条 牵头社要将总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资料等复印若干份分送成员社作为其借款借据的重要附件,原件作为重要贷款档案单独专夹保管,盖有社团贷款业务专用章的借款借据(各成员社所承担的份额)、社团贷款协议书及贷款审批表纳入相关贷款科目与其它发放的贷款档案一同保管。第十八条 成员社要将盖有社团贷款业务专用章的借款借据中“债务凭证”联(即应交由借款人收执的借据联)统一交牵头社,牵头社将其作为总发放贷款的档案资料附件一同专夹保管。第十九条 为保证社团贷款投放后的安全运行,确保资金按期收回,牵头社有责任和义务定期(按季度)向成员社通报、向省联社报告借款人的贷后经营情况,适时组织成员社实施贷后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贷款投放后的资金运作及企业运行情况。第二十条 社团贷款按季结息,统一由牵头社负责开具按季结息凭证向借款人计收,每季度的结息款项,牵头社要根据社团贷款协议书有关结息规定在结息后三日内足额划转至成员社账户上。成员社按季结息凭证中应交由借款人收执的结息回单联比照第十四条规定统一交由牵头社纳入总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一条 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份借款,牵头社应按各成员社出资比例将收回的贷款资金及时分拨各成员社,或由成员社共同协商在社团贷款协议中约定,按社团贷款协议执行。第二十二条 社团贷款到期,由牵头社开具总贷款的贷款收回凭证统一收回,并按贷款收回日期和金额通知成员社开据贷款收回凭证收回贷款。牵头社须在收回贷款后的3日内将本息划转到成员社账户,不得随意占压或占用成员社的资金。第二十三条 社团贷款到期收回后,成员社所开据的贷款收回凭证中应交由借款人收执的“还款证明”联比照第十四条规定统一交由牵头社纳入总发放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四条 社团贷款收清后,牵头社要将该笔借款总发放的全部贷款档案单独装订,专夹保管,各成员社所承担的贷款份额档案按信贷管理规定装订保管。第四章责任、 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五条 省联社为全省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项目的推荐和组织协调者,代表农村信用社对外营销或指导营销社团贷款,提供社团贷款营销信息,总体组织协调成员社社团贷款相关事宜,宏观指导监控社团贷款风险管理。第二十六条 牵头社(代理社)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受理借款人借款申请,认定社团贷款总额及贷款种类;(二)负责社团筹组具体工作;(三)负责社团贷款协议的协商、起草和组织签订工作;(四)负责就社团贷款有关重大事项组织召开社团会议共同决策;(五)负责社团贷款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六)指定专人负责联系成员社并具体协调相关关系。(七)严格执行社团贷款协议,维护社团成员社利益,不得利用牵头社(代理社)的特殊地位损害成员社的利益;(八)牵头社作为贷款主体,以牵头社的名义代表社团与借款人签订总的贷款协议、合同,办理相关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手续。(九)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的规定,发放和回收贷款本息及向成员社收取管理费;(十)对审定同意发放及收回的社团贷款总额及各成员社分担的贷款金额,逐笔登记;(十一)管理社团项目资金帐户。经成员社认可,将借款人支付的贷款本息按比例即时划拨成员社;(十二)定期向成员社通报社团贷款管理情况,及时对帐,接受成员社关于社团贷款管理情况的咨询与核查;(十三)对借款人所欠债务按比例与其他成员社享有平等权利;(十四)对其认可份额的社团贷款决策行为负责,承担承贷份额风险;(十五)享有成员社的权利,履行成员社的职责和义务;(十六)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 成员社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一)参与贷款调查或审查和认可牵头社贷款调查报告,与牵头社共同协商决策社团贷款项目;(二)严格按照社团贷款协议和承诺贷款比例,根据牵头社的通知要求及时足额划付贷款款项;(三)对借款人所欠债务按比例享有平等权利;(四)对借款人贷款使用享有监督权,适时参与牵头社组织的贷后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掌握贷款投放后的资金运作及企业运行情况;(五)成员社对其认可份额的社团贷款决策行为负责,承担承贷份额风险。(六)按协商比例,在规定时间内向牵头社划付社团贷款管理费。(七)执行社团会议决定;(八)若违约,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五章社团会议第二十八条 社团会议是社团贷款各成员社共同协商解决问题和通报情况的一种方式,其主要职责是解决社团贷款管理中出现的问题并通报相关情况。下列事项必须通过社团会议决定:(一)宣布借款人违约并给予信贷制裁或依贷款合同追究其违约责任;(二)向借款人、担保人提起诉讼;(三)修改社团贷款的借款合同及社团贷款协议;(四)贷款展期;(五)担保任何担保方式的变更;(六)追究成员社因违约损害其他成员社利益的事项;(七)其他重大事宜。第二十九条 社团会议由社团贷款各成员社的理事长或主任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会议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第三十条 社团会议原则上每季召开一次,成员社提议也可临时召开社团会议。第三十一条 社团会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平等互利、客观公正、充分协商的原则。第三十二条 社团会议应在意见一致的的基础上,对有关问题作出处理决定,意见不一致时,报省联社协调。第六章违约处理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一)所提供的有关文件被证实无效的;(二)未能履行和遵守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及所作承诺的;(三)未能按协议规定偿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的;(四)逃废金融债务,逃避农村信用社监督的;(五)违反贷款通则和社团贷款协议规定的其他行为的。第三十四条 对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经指出不改的,由牵头社(代理社)负责召集社团会议对其做出处罚。社团会议协商后的制裁决定,以书面形式通告借款人及担保人。制裁可依法采取停止贷款、提前收回贷款等办法,必要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十五条 成员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违约行为:(一)未按协议规定划付款项的;(二)擅自提前收回贷款的;(三)牵头社(代理社)未认真履行贷款管理职责的;(四)未执行社团会议决定的;(五)违反贷款通则、社团贷款合同及社团贷款协议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六条 成员社有上述违约行为之一,给借款人造成损失的,由违约社承担。因违约行为损害其他成员社利益的,应通过社团会议协商解决。 第七章附 则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各当事人在社团贷款协议中订立,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贷款管理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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