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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地面钻孔及工程勘察施工监理资金来源:业主自筹委托人: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资质: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签订地点:陕西省神木大柳塔签订时间:第一部分 协议书委托人(全称): 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监理人(全称): 新疆昆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工程概况1. 工程名称:神华神东煤炭集团地面钻孔及工程勘察施工监理;2. 工程地点: 神东矿区 ;3. 工程规模: (1)神东矿区范围内地面供排水、灌浆、压风、电缆、防灭火等钻孔施工监理;(2)神东矿区范围内工程勘察监理。4. 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 约贰亿元人民币 。二、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 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 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4. 合同条件;5. 附件,即: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附件2:神东煤炭集团公司外委工程监理单位管理实施细则附件3:监理人违规及违约行为处罚标准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依法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是本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三、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刘斌 ,身份证号码: 650103196911070636 ,注册号: 65001724 。其他监理人名单详见附件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四、监理服务内容1监理的范围和内容监理范围包括: 施工阶段的“三控、三管、一协调”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其它监理职责和合同范畴内容。2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监理依据包括:国家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法 律、规程、技术规范、标准和定额等,以及本合同条件。相关服务依据包括: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04年2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8年3月1日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实行)建设监理规定(建设部建监字(95)737号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1月实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12)关于强化工程质量监理工作的通知1996年12月建设部3.提交报告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 监理规划一份、每月监理月报及安全月报一份、每周一份工程例会纪要。五、期限1. 监理期限: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15日。2. 相关服务期限:(1)保修阶段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2)其他相关服务期限自 / 年 / 月 / 日始,至 / 年 / 月 / 日止。六、酬金监理酬金(含税):约¥4000000元(大写:肆佰万元整)监理费计算方法: 每一项单位(单项)工程监理费为按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07670号)文计算后的造价61% 。监理酬金的调整依据与方法: 61%的监理费率为最终结算费率,今后国家有关监理取费标准发生调整时,将不导致监理费用的变化。七、保密委托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监理人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 第三方申明的保密事项和期限: 无 。八、其他约定其他约定: 无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一式 捌 份,委托人执 肆 份,监理人执 肆 份。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第二部分 合同条件1. 定义与解释1.1 定义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 ,按照本合同约定,在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1.1.8 “附加工作”是指本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监理人的工作。1.1.9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1.1.10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1.1.11 “酬金”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1.1.12 “正常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正常工作,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并在协议书中载明的签约酬金额。1.1.13 “附加工作酬金”是指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委托人应给付监理人的金额。“附加服务”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1.1.14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1.1.15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16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1.1.17“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1.1.18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1.2 解释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通用条件;(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2. 监理人的职责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2.1.1 监理范围在协议书中约定。2.1.2 除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2.2.1 监理依据包括:(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5)委托人下发的有关工程的管理办法、规定、实施细则、通知和会议纪要等。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协议书中约定。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2.3.1 监理人应按投标文件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配备现场检验检、测设备和交通通信工具,仪器设备的数量和型号要满足现场工作需要。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但必须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3)涉嫌犯罪的;(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2.4 履行职责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2.4.1监理人自行解决办公用房、交通工具与通讯设施等。2.4.2如监理人员参与对工程涉及的新材料、新施工方法的考察及中间验收,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2.4.3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2.4.4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2.4.5 监理人应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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