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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751号 各银监局: 现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辖内银监分局,供各地在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工作中参考。 二七年二月四日 1.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第八章 附 则1. 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 本社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条 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县(市)乡(镇)或行政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 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 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 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 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二)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三)办理同业存放; (四)办理代理业务; (五)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符合审慎要求); (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 社 员 第十一条 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成员) 第十二条 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3年)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乡(镇)或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社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参加本社的民主管理;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决议、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 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 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 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 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 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 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 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 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召集,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提议,或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监事会提议,可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应当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二十九条 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 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名的农民社员、前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七)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投资、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计划提出审核意见;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捐赠人以及向本社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等利益相关者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六)对经理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对经理拟订的大额贷款、国债和金融债券、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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