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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煤炭销售暂行管理办法根据XXX公司煤炭营销管理办法,为落实省公司实行煤炭销售统管的政策,加强煤炭销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构建符合省煤层气公司“统一签订销售合同,统一销售价格,统一申报计划,统一调运和统一结算”的“五统一”管控体系,特制定暂行办法如下:一、营销管理组织,工作职责。1、XX公司经营管理处是区域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传达省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各项政策、指令,制定区域公司煤炭销售工作的指导性方案、规划,组织协调,检查考核各煤业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汇总上报本区域公司销售工作实施情况。2、XX公司总经理负责全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生产、经营、财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分管相关的销售工作,经营处长负责销售管理的具体工作。3、各矿矿长负责本煤业公司的煤炭销售工作。经营副矿长、财务总监协助矿长分管煤炭销售工作,供销科长和销售主管负责煤炭销售的具体工作。各煤业公司负责制定本公司煤炭销售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保证省公司及区域公司销售政策与指导方案的贯彻落实。二、人员配备。1、XXX公司经营管理处,配备煤炭销售主管1人,协助经营处长分管销售工作,配备分管各煤业公司销售人员3-4人,实行24小时值班,并随时奔赴现场,负责调度、指挥、协调、调查、检查、督促销售的各项工作。2、各煤业公司供销科,配置销售人员6人。其中,供销科长1人,负责供销全面工作,销售主管1人,负责销售计划、煤质化验,销售档案及有关销售票据的填制、统计、保档。配置司磅、计量、监磅岗位人员4人,负责煤场的24小时值守和煤场电子磅、地磅的计量审核。3、各煤业公司负责煤场管护。设煤场值班室,负责煤场车辆查验及煤场全面护管。三、各煤业公司销售人员管理。1、供销科长人选由合作方或区域公司推荐,经省煤层气公司面试考评合格者由省地煤公司任命。2、销售主管和其他销售人员由区域公司统一考核择优录用(可优先在原矿销售人员中择优录用)。3、销售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一类科室标准执行。4、销售人员的人事、工资关系在劳务公司在籍。经6-12个月的使用考评,对素质较高、表现较好者,由区域公司推荐分期分批报请省煤层气办理合同制用工手续。5、上述人员由经营管理处直接管理,实行不定期轮岗制,薪酬由区域公司统一考核发放,由各煤业公司按销售量分摊,分摊标准随机测定。6、销售人员接受煤炭运销公司指导,统一管理。四、销售计划。各煤业公司的煤炭销售纳入省公司统一销售计划。计划下达办法是:先由各煤业公司向区域公司报送建议计划,再由区域公司审核汇总上报,而后由省公司审定销售计划,逐级下达实施。五、销售价格。1、严格执行省公司制定的煤炭销售最低限价,不得随意降价销售。2、若有违规或变相降价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3、依据“省煤层气公司鼓励区域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提高煤价”的指导意见,XX公司根据市场情况合理提高煤炭售价的措施是:根据省公司煤炭销售最低限价和销售计划,对我公司所辖各煤矿所产煤炭实行竞价销售(竞价方案另行制定)。以求利润最大化。4、因市场或地址条件变化需降低销售价格时,必须报告区域公司,由区域公司会同矿方调查原因,上报省公司,由省公司决定是否调整。5、各煤业公司应定期或随机采集矿区周边的煤炭价格信息,及时向区域公司反馈,区域公司汇总上报省公司,为领导提供煤炭市场变化情况,供领导决策。六、煤炭销售。1、遵守省公司“三必须”销售原则,即:地煤销售必须“先收款,后发煤”;地煤销售必须经计衡器计量;地煤销售必须依据“煤炭发运通知单”装车发运。2、责任划分。XX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煤炭销售第一责任人;各煤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是所在煤矿煤炭销售第一责任人。各煤业公司负煤场管理的责任,保证装车设备完好,并及时组织装车。各煤业公司要做好煤场的保卫,加固围墙或架设钢丝护网,只留一个出口安装监控探头。监控探头连接保卫科值班室,调度室值班室监控显示屏,确保24小时监控。发现中断立即向矿值班领导和区域公司调度室汇报,并立即通知煤场值守人员。各煤业公司负责煤场出入车辆的监督管理,办理查验出入车辆的相关手续。保卫人员,监磅人员必须保持24小时双重值守。所有计量器具,由所在生产矿按国家计量要求定期委托指定部门进行检验、监测工作。3、业务流程。区域公司依据省煤层气公司确定的地销煤资源量及最低限价,采取竞价销售方式与中标客户签订买卖合同,报省公司。用户将煤款汇入公司指定账户,财务部门出具收款凭证。 公司销售部门依据合同及客户所持的收款凭证出具“煤炭发运通知单”。煤业公司接到“煤炭发运通知单”后,安排煤炭出库事宜。煤炭发运完毕,公司依据“煤炭发运通知单”结算联及煤业公司出具的发运票、过磅单、装车清单进行结算,开具发票交付用户。区域公司对销售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销售合同,实行按年度连续编号,按月装订成册,归档保存,合同保存期不低于2年。七、煤质化验。1、在省公司区域煤质化验站成立前,客户如需煤质化验单,由其自己采样,选择有资质的化验室化验,费用自理。2、为及时掌握煤质动态,提供价格决策依据,各煤业公司也应定期采样化验,上报区域公司经营管理处。3、在省公司区域化验站成立后,采样化验按公司办法办理。八、发(提)货登记卡管理。1、供销科依据“煤炭销售通知单”填制发(提)货登记卡叁张,一张作监磅发货人员记录,一张作提货人记录,一张作存根。2、发(提)货登记卡应加盖供销科煤炭销售专用章,并经相关人员签字。3、发(提)货登记卡,由区域公司统一设计印制,连续编码。由各煤业公司专人领购,登记备查。九、交款与结算。 1、煤款回收应为现汇,一律按“先款后煤”的原则执行,煤款应全部汇入公司指定账户,经确定到账后一个工作日内转入煤业公司指定账户。2、购货方需退回未提货余款时,由购货人持原交款单、提货登记卡到销售科开据退款单(收款单红字填写),再由提货人持销售科办理的退货票据和原交款单、提货登记卡 到财务科办理退款。提货登记卡加盖“退货戳记”,由财务科收存作退款附件。3、购货方退全额货款时,也按上述程序办理。4、购货方补交差价时,只开交款单,不开发(提)货登记卡,不得重计销售数量。5、每月终,销售科应和财务科核实收款煤量、收款额和实发煤量与销售额。6、增值税发票由财务科填制,视不同货主情况,一次购货者一次开票,当月分次提货者按月累计开票,尽量减少开票次数和退票。十、煤炭发货时间。1、各煤业公司煤场发货时间统一规定在上午8:00至下午5:30,其它时间,提煤车辆不允许进出煤场,夜间煤场不允许停放任何车辆。2、所有提货的车辆,由煤场守护的保卫人员按顺序发号,煤场按序号装车、计量。3、向洗煤厂、焦化厂供煤的运输皮带,发货时间段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机送煤。特殊情况下需由司磅员、监磅员到场方可开机送煤。十一、煤炭装载运输。1、 汽运客户由购货人自行组织车辆运输,并承担运输费用。2、 车辆装载和平车,按合作前原矿方的办法办理。3、 销往洗煤厂、焦化厂采用皮带输送的,运输皮带机及皮带秤由需方负责维修及校验费用。十二、计量器具的校验。 1、各煤业公司提煤的箕斗,应统一测定提煤量。2、在生产前应校验地磅和皮带秤。3、各煤业公司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计量器具定期校验的制度。十三、发货计量。煤场发货应有司磅员、监磅员同时到岗,执行以下程序: 1、检验交款单和提货登记卡的真伪。2、空车上磅前,由司磅员和监磅员同时校磅。3、司磅员和监磅员对提货车辆进行检查,检查部位:水箱是否装水,并防止装煤后卸水,车厢内是否有可移动的载重物,车厢底是否有可卸载的拖带物。空车称重并同时记录。4、车辆停放位置是否端正。5、装货后过磅,由司磅员和监磅员同时读数,计算、复核重量,同时在提货卡上签字盖章,由提货人在发货卡上签字。6、磅房配备订本式连续编号的工作记录,轻重车辆称重后都由司磅员和监磅员同时记录并签章。7、采用输送皮带向洗煤厂、焦化厂送煤者,司磅员与监磅员在皮带运行前应对皮带称的性能进行检查,在皮带运行中应不间断的记录皮带秤读数,并检查皮带秤是否正常,每班30分钟检查记录一次。发现异常应通知立即停机,并通知调度室组织检修。十四、出门。1、货物装载后,由司磅员和监磅员共同签发出门证并同时在出门证上签章。2、出门证一式4份。一联磅房,二联门卫,三联供销科,四联提货人。3、提货车辆持出门证、交款单、提货卡交门卫保卫人员校验无误,方可出门。4、供销科、磅房、保卫科的出门证应完整保存,未经统计、稽核,不得销毁。十五、生产、销售、财务三方销售数量的核对。 1、井下生产单位结算工资的原煤产量,应与井口箕斗提升的数量基本一致。2、箕斗提升的数量与当月的实际上报生产量应基本一致,误差率应控制在5%左右。3、用皮带直接送往洗煤厂或焦化厂的煤业公司,通过皮带运输销售的数量与箕斗提升的产量应保持基本一致,每10天核对一次销售数量。4、井口提罐处应实行电子记录与人工记录双轨记载,数量应保持一致。5、销售科、磅房、保卫室、财务科每月至少进行一次核对,四方记录的销售量应一致。6、盘点、每月末对库存煤场进行一次盘点,由区域公司调度室、经营处、财务处,会同矿调度室、生产科、销售科、财务科对库存的原煤实测、丈量,绘制堆形图,按规范计算存量。 、通过盘点计算出实际产量、销售量、库存量,并填写盘点报告。 、产、销、存量应采取两种方法进行计算核对: 正算法:上月结存量+本月生产量-销售量=库存量 ( 基期存量+报告期生产量-销售量=现库存量 ) 倒算法:库存量+销售量-上月结存量=本月生产量 (现库存量+销售量-基期存量=报告期生产量) 、两种方法计算核对误差较大时,应集体分析查找原因并给予解决。十六、统计。 1、矿调度室每日编制生产日报,在报送相关领导和部门的同时应报送煤业公司供销科、财务科。并上报区域公司调度室、经营处、财务处。2、各煤业公司销售科每日编报销售报表,如实报告,开票收款煤量、提煤量。报表报送煤业公司调度室、财务科,并报送区域公司调度室、经营处、财务处。十七、特殊规定。1、在各煤业公司供销、财务体系建立并正式运行之前,各单位如需销售维修整改期间产生的存煤,须报请区域公司批准。销售款须交区域公司财务处,并由区域公司委派人员到销售煤场监装、计量、发货。2、各煤业公司供销体系建立之后,应根据本文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请区域公司评价合格后,方可正式运行。3、两堂一舍,锅炉用煤,零星煤,关系煤等视具体情况特批。十八、监督检查。区域公司调度室、经营处、财务处负责销售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者,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交司法机关处理。十九、其它。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修改权归XXX有限公司。 XXX有限公司 二0一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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