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6页
第2页 / 共16页
第3页 / 共16页
第4页 / 共16页
第5页 / 共16页
第6页 / 共16页
第7页 / 共16页
第8页 / 共16页
第9页 / 共16页
第10页 / 共16页
亲,该文档总共1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五章法律行为 第五章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 了解和掌握法律行为的基本知识 内容要点 本章研究的主要内容是法律行为的概念 结构和分类等内容 重点 法律行为的概念 难点 法律行为的结构和分类 教学方法 通过学习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分析的方法使学生领悟本章的精髓 授课时数 2学时 第一节法律行为的概念一 行为与法律行为的界定行为是人们在一定目的 欲望 意识 意志支配下所作出的行为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 能够发生法律上效力 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 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二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性 三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具有意志性 三 法律行为与非法律行为非法律行为是指那些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即不受法律调整 不发生法律效力 不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订婚仪式 结婚仪式等 第二节法律行为的结构 一 法律行为的主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心素 是法律行为内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是行为主体在实施行为时一切心理活动 精神状态及认知能力的总和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 动机 直接推动行为人去行动以达到一定目的的内在动力或动因 二 目的 行为人通过实施一定的行为达到或力求实现某种目标和结果的主观意图 三 行为认知 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和后果的认识 二 法律行为的客观要件又称法律行为构成之体素 是法律行为外在表现的一切方面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一 外在行动 行为 指人们通过身体或语言或意思而表现与外在的举动 1 身体行为 通过人的的身体的任何部位所作出的为人所感知的外部举动 2 语言行为 包括书面语言行为和言语行为 言语行为又包括以言表意行为 以言行事行为和以言取效行为 二 行为方式 手段 指行为人为达到预设的目的而在实施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各种方式方法 包括 1 行动的计划 方案 措施2 行动的程式 步骤 阶段3 行动的技巧 技术 三 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1 行为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2 从法律角度进行的评价 三 法律行为的确认法律行为的确认是指由法律规定的机关或个人审查在形式上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律意义和效力 并给与法律上的认定 第三节法律行为的基本分类 一 根据行为主体性质和特点分类 一 根据行为主体的特性不同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个人行为 集体行为和国家行为 二 根据主体实际参与行为的状态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自主行为与代理行为 三 根据主体的意思表示形式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单方行为与多方行为 二 根据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分类 一 根据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的内容要求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 二 根据行为的公法性质或私法性质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 三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与相互关系的分类 一 根据行为的表现形式不同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二 根据行为的主从关系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四 根据行为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 根据行为是否通过意思表示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表示行为与非表示行为 二 根据行为是否需要特定形式或实质要件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要示行为与非要示行为 三 根据行为之有效程度 可以把法律行为分为完全行为与不完全行为 拓展内容 无主动产由占有者取得所有权 是西方各国民法一项公认的原则 我国古代对先占制度的规定 历史悠久 但1949年新中国成立废除了六法全书后至今 在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先占制度作出规定 学者们也多认为没有所有人的财产直接归国家所有 而否认先占取得 拓展内容 从违法行为的构成要素看 判断某一行为是否违法的关键因素是什么 A 02司法考试 A 该行为在法律上被确认为违法B 该行为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C 该行为由具有责任能力的主体做出D 该行为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某种社会关系和社会利益 拓展内容 下列哪些法律事实不属于法律行为 D A 张某将自己的汽车赠与给李某B 王某和赵某签订买卖合同C 郑某和杜某成立一个合伙企业D 宋某的墙倒塌砸伤了李某 拓展内容 下列哪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有关国家机关履行一定手续加以证明 才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或消灭 AB 97律师资格考试 A 小李和小王结婚B 老张将自己的私有住房转让给小刘C 某公司为职员侯某投保D 小丽去商店购买服装 思考题 1 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 非表示行为 不完全行为 要示行为 2 简答法律行为构成的客观要件 3 简答法律行为构成的主观要件 4 简答法律行为的特征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