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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建设工程指令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2009年10月01版)目 录工程指令和现场签证管理规定1. 目的为了加强工程指令和现场签证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特制定本管理规定。2. 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五矿建设所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指令和现场签证管理。3. 定义3.1. 工程指令工程指令是指建设单位发起,由工程部主办,通过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并交由供应商施工的非设计变更类的技术经济文件。按施工紧急程度分为“一般工程指令”与“紧急工程指令”。“紧急工程指令”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项目公司总经理书面或口头同意,可不采用事前审批而提前下发的紧急性工程指令。紧急情况的界定:紧急情况仅指因建设方原因造成或需由建设方承担的、不马上处理将造成工程成本的再度增加或者将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情况,包括:桩基础施工时的不良地基处理(流沙、塌方)、基坑或土坡坍塌、突发的台风或大雪等恶劣天气情况的处理措施、建设方需求紧急用工、为销售展示的紧急处理(围护、通道搭设)等。“一般工程指令” 指按正常发起、预估、审批和下发的流程实施的工程指令。工程指令主要包含: 因设计变更导致已施工的部位需要拆除; 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条件变化,如地下状况(土质、地下水、构筑物及管线等)变化,导致工程量增减、材料代换、增加技术处理措施或其他变更事项; 经项目公司和供应商协商一致,导致合同范围内工程量增减的事项; 合同规定需实测工程量的工作项目; 合同之外的零星用工事项。3.2. 现场签证是指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供应商申报的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完成情况或工程量进行确认的书面资料,是工程结算的依据之一;按来源分为设计变更类签证、工程指令类签证。4. 管理原则4.1. 事前审批的原则除非紧急情况,所有工程指令均需经过事前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由工程部签发实施。4.2. 完工确认原则设计变更及工程指令完工后7日内,供应商必须将签证资料上报,监理单位、项目公司授权代表10日内完成对签证单的审核和确认;隐蔽工程,必须在其覆盖之前完成审核、确认。零星用工、机械台班等必须全过程做好测量记录,每日办理签证手续。所有签证的办理都必须坚持事实发生原则,签证报审表后需附有发生签证的原因、部位、时间等证明附件材料(含图片、示意图等佐证);未实际发生的工程变化(即使预见未来必然会发生),不允许进行事前签证。4.3. 合约责任原则发生签证的内容,必须是“合同及其补充协议、行业行规”等约定之外的额外工作。4.4. 一单一算原则一份设计变更或工程指令应办理一份签证,一份签证办理一份结算且对应一份合同。4.5. 及时性原则所有签证都应该及时申报、确认及审批。凡合同中已有时限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凡合同中未有明确约定的,应在签证事件发生时由供应商、监理单位以及项目工程部、合约部授权人员予以书面认定事实。每月10日前,供应商应就截止上月末已完工、质量合格且手续完备的现场签证,核清造价并经供应商和监理签字确认后报送工程部,工程部交由合约部进行审核,并登记入本月相应的成本月报台帐。逾期不报的视为供应商放弃签证申请。5. 职责分工5.1. 开发管理部 负责五矿建设工程指令、现场签证管理制度的编制、解释和修订; 负责对项目公司制度的执行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负责审批项目公司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指令;负责审批造价10万元的签证; 金额超过单项合约额5%需报集团公司审批。5.2. 项目公司5.2.1. 总经理:负责审批估算造价50万元N 3万元的工程指令;负责审批造价10万元的签证。5.2.2. 分管合约副总经理:负责会签审批估算造价3万元 N 5000元的工程指令及签证;对造价 3万元的签证提出审核意见。5.2.3. 分管工程副总经理:负责会签审批估算造价3万元 N 5000元的工程指令。5.2.4. 合约部 合约部经理负责会签审批估算造价5000元以下的工程指令及签证。 造价师负责工程指令下发审批过程中的成本预估,造价师与供应商共同估算工程指令所造成的增加造价,确保预估及时准确,并将预估数据在项目成本控制月报中及时准确反映。 现场核实设计变更和工程指令的完成情况,对签证结算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 建立工程指令和签证台帐,及时更新数据(最少每月一次),对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相应管理建议。 对于预估造价调减或存在责任扣款的设计变更与工程指令,项目工程部、合约部应建立专门台帐并共享,以便签证结算时扣减。 将签证办理的流程知会各供应商;同时在起草合同时,应将纳入,作为合同补充协议执行。详见附件5。5.2.5. 工程部 工程部经理:负责会签审批估算造价5000元以下的工程指令;负责所有签证工程量的审核。 负责工程指令的发起,并对发起的及时性、内容的准确性负责,严禁事中事后补单。 负责处理供应商报送的签证,对工程指令的工作内容、发生工程量进行确认,对设计变更的完成情况进行确认;并对签证办理的及时性、内容准确性负责。 负责工程指令、签证的收集整理、编号盖章、归档下发,并对各种资料完整性、真实性负责,是与供应商进行资料对接的唯一出口。 签证结算核对过程中,积极配合合约部工作,以保证签证结算的及时性、准确性。 工程指令内容涉及责任扣款时,必须在文件中注明责任单位,并抄送责任扣款单位。 签证单审定后,由工程部存档和返还监理、供应商,并督促供应商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审定的签证单和费用汇总上报。6. 处理流程6.1. 工程指令的处理流程6.2. 签证的处理流程7. 现场签证的注意事项(1) 所有的现场签证单都必须使用公司规定的标准表格(见附件2),并明确以下内容:编号、项目名称、发生的时间、发生的部位或范围、变更签证的内容做法及原因说明、增加的工程量、减少的工程量、相关图纸说明。(2) 所有现场签证单只有加盖公司公章才能生效,供应商也必须加盖公章。(3) 供应商申报的签证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工程量或完成情况等需由供应商、监理、工程部、合约部四方现场签名确认。(4) 隐蔽工程和事后无法计算工程量的签证,必须在覆盖或拆除前确认,应使用拍照等技术手段作为依据;土方工程的签证,必须提供土方施工前后由四方签字盖章确认土方方格网图。(5) 设计变更的内容完全按文件要求施工完毕时,只需要确认完成的事实;设计变更文件只部分完成时,应注明完成的内容与范围;当无法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直接计算出工程量,应直接在现场签证单中确认相应的工程量。(6) 监理和工程部工程师在对供应商报送的签证中的工作内容、发生工作量进行确认时,必须签署明确意见,并确保无歧义,禁止使用“情况属实”等模糊词语;禁止签署有关单价或总价。8. 附则(1) 本管理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项目公司制度与本规定有冲突的必须按规定进行修改。(2) 关于项目公司内部的工程指令审批权限,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微调。9. 附件9.1工程指令审批表9.2现场签证单9.3签证费用审批表9.4签证台帐9.5设计变更、工程指令和签证的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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