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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8春学期经济统计学在线作业一-0001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下列调查中,调查单位与填报单位一致的是( )。A.企业设备调查B.人口普查C.农村耕地调查D.工业企业现状调查答案:D2.加权算术平均数指数变形为综合指数时,其特定的权数是( )A.q1p1B.q0p1C.q1p0D.q0p0答案:D3.检查长期计划的完成程度时,若计划任务规定的是长期计划期末应达到的水平,检查计划完成程度应采用( )A.水平法B.样本法C.总体法D.平均法答案:A4.企业按资产总额分组( )。A.只能使用单项式分组B.只能使用组距式分组C.可以单项式分组,也可以用组距式分组D.无法分组答案:B5.总量指标是用( )表示的。A.绝对数形式B.相对数形式C.平均数形式D.百分比形式答案:A6.标志是说明总体单位特征的名称,标志有数量标志和品质标志,因此( )。A.标志值有两大类:品质标志值和数量标志值B.品质标志才有标志值C.数量标志才有标志值D.品质标志和数量标志都具有标志值答案:C7.若物价上涨,商品的需求量相应减少,则物价与商品需求量之间的关系为( )。A.负相关B.正相关C.复相关D.不相关答案:A8.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提高估计的概率保证程度,其估计的精确程度( )。A.随之扩大B.随之缩小C.保持不变D.无法确定答案:B9.编制总指数的两种形式是( )。A.数量指标指数和质量指标指数B.综合指数和平均数指数C.算术平均数指数和调和平均数指数D.定基指数和环比指数答案:B10.对某主管局将下属企业按轻、重工业分类,再按企业规模进行分组,这样的分组属于()。A.简单分组B.复合分组C.分析分组D.结构分组答案:B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1.一项完整的统计指标应该由哪几项构成:( )A.时间、地点B.数值单位C.总体范围D.指标数值答案:ABCD12.统计分组按任务和作用不同,可划分为( )分组、( )分组和( )分组。A.类型B.结构C.分析D.总体答案:ABC13.组距式分组根据其分组的组距是否相等可分为( )分组和( )分组A.等组距B.不等组距C.总体组距D.样本组距答案:AB14.变异指标的种类有:( )A.全距B.平均差C.标准差D.变异系数答案:ABCD15.指数按其所反映的对象范围的不同,分为:( )A.总指数B.平均指数C.品质指数D.个体指数答案:A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6.若要调查某地区工业企业职工的生活状况,调查单位是企业职工 ,填报单位是企业 。答案:正确17.在组距数列中,表示各组界限的变量值称为统计总体。( )答案:正确18.数量指标是由数量标志汇总来的,质量指标是由品质标志汇总来的。( )答案:错误19.因素分析内容包括相对数和平均数分析。( )答案:正确20.总体单位总量和总体标志总量是固定不变的,不能互相变换。( )答案:错误21.众数是总体中出现最多的次数。( )答案:正确22.数量指标作为同度量因素,时期一般固定在基期( )。答案:错误23.统计分组的关键在于分组标志的选择。答案:正确24.某地区某年的财政总收入为248.50亿元,从反映总体的时间上看,该指标是时期指标;从反映总体的内容上看,该指标是标志总量指标。答案:正确25.抽样推断是在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利用样本资料计算样本指标,并据以推算总体特征的一种统计分析方法。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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