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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大18春学期经济法概论在线作业二-000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以下关于股份转让,说法错误的是()。A.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B.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C.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D.股东大会召开前三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七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答案:D2.以下关于股份发行的说法,错误的是()。A.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B.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C.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D.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答案:B3.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描述错误的是()。A.股东只对公司负以其出资额为限的责任B.有限责任公司既可以公开筹集股份,也可以发行股票C.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不分为等额股份D.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最高人数限制答案:B4.以下属于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是()。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B.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D.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答案:A5.公司解散的原因不包括()。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B.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公司破产D.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答案:C二、多选题 (共 15 道试题,共 60 分)6.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A.主债权及利息B.违约金C.损害赔偿金D.实现债权的费用答案:ABCD7.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A.依法成立B.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C.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D.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BCD8.以下合同中,债权人享有留置权的是()。A.委托合同B.保管合同C.运输合同D.加工承揽合同答案:BCD9.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B.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C.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D.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答案:ABCD10.以下关于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说法正确的是()。A.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B.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C.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D.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答案:BCD11.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A.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B.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C.保证的方式D.保证担保的范围答案:ABCD12.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A.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B.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C.提供虚假情况D.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答案:ABCD13.下列哪些财产不得抵押()。A.土地所有权B.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C.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D.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答案:ABCD14.关于保证,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变更无效B.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C.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D.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答案:BCD15.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包括()。A.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B.合同解除C.债务相互抵销D.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答案:ABCD16.下列哪些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A.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C.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D.显失公平的答案:AB17.公司包括以下哪几类()。A.无限公司B.两合公司C.有限责任公司D.股份有限公司答案:ABCD18.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A.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B.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C.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D.以上三项都对答案:ABCD19.以下关于抵押的说法,正确的是()。A.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B.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C.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D.以上三者都对答案:ABCD20.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A.有仲裁协议B.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C.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D.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答案:ABC三、判断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2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答案:错误22.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答案:正确2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变更无效。答案:错误24.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答案:正确25.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们知道立法活动的论后是立法者对不同利益间的衡量。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衡量的是公共利益、道德秩序与个人的意思自治,其法律结果应当衡量的是当事人对利益的危害程度和当事人的责任程度以及其应适当承受的不利后果。但是法律结果却被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样的结果,这显然是不合无的。如果不区分两者的法律后果,那么二者的法定情形的重构从现实层面上来讲也就毫无意义了。首先,笔者认为应当调整现行婚姻无效与可撤销规定的溯及力在题。溯及力涉及到对之前婚姻事实的法律认可状况。如果溯及既往,那么婚姻关系自成立起无效,从而导致因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其他一切行为也将陷入纠纷,对于与之有交易的第三人来讲将面临不可预测的法律法风险,不利于交易安全。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不同法定情形的违法程度区分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在笔者对于无效婚姻法定情形重构之后,只剩下重婚、近亲婚姻以及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婚姻三种,本以为可以完全适用的无效婚姻被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的规定,但是在引入责任要素之后,笔者发现其中可能存在无辜方的情况,如重婚情形中被重婚的一方不知对方已有配偶,在婚姻被宣告无效之后,被重婚者依然与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共同承担婚姻自始无效一样的结果,这样的规定对被重婚者不公平,也不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笔者认为应参虑双方当事人的责任区分不同的溯及力,由造成婚姻无效的一方承担婚姻自始无效的后果,无辜一方则自法院宣告无效之日起婚姻开始无效。实际生活中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也可能是双方,可统一适用上无规则,笔者认为更加公平。笔者对可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重构之后扩充了未达法定婚龄的婚姻、患禁婚疾病的婚姻、欺诈的婚姻与重大误解的婚姻。笔者认为此部分也不可以完全重构为“婚姻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生效”。因为尽管重构后的可撤销婚姻制度所保护的个人私益要件,但是其中当事人还是有过错方与无辜方的区分,适用同种法律后果依然不公平,应当根据造成婚姻无效的责任有无、大小区别对待,重构为“对婚姻被撤销有责任的,适用婚姻自始无效规定,无责任的适用撤销之日起无效。”其次,笔者认为对婚姻无效与被撤销后的财产分割应方式当加以丰富。我国现在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法律后果中对财产的规定非常单一,忽略了当事人在该婚姻因违法导致无效过程中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采取各打五十大板的做法不利于发挥法律惩恶扬善的功能。笔者认为在婚姻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的财产分配中应当参虑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和责任程度,以此作出与之相匹配的分割方案。换句话说主要从“是否知道存在婚姻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和“对法定事由是否有过错”这两个维度来参虑财产的划分。第一种情况,对于双方当事人都是既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的法定事由,又对此事由有过错的,适用现行的规定,即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裁判。第二种情况,对于仅知道有违反婚姻生效事由但没有过错的当事人,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当少分,而不论是否属于弱国一方。因为这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的挑衅太严重,应当予以更加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三种情况,对于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法定事由但是有过错的当事人,境如当事人婚前不知自己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而后导致婚姻可撤销,可以适用离婚时财产分割的相关规定。第四种情况,对于既不知道存在违反婚姻生效要件存在,对此又没有过错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适用离婚时的财产分割规定。因为以上情形中,当事人对社会公益和法律秩序的破坏很小,甚至是无辜的,应当适用更为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需要注意的时,当事人不知的状态需要一直持续到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否者将构化为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情况。最后,对于子女抚养在题一律适用与离婚时一样的对子女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最新版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制度,但是该制度太过简略,有很多的缺漏需要填补。首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置就目前来看已经稍有过时,国家对于婚姻的干预过多,由于法律的滞后性,一些新的情况也没有规定进来;其次该制度的诉讼程序中的请求权人范围不本以囊括应有之人;再次,对于该制度的法律后果没有区分。本文主要针对以上的在题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针对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做了调整建议,建议保留重婚与近亲婚姻这两种情形依然属于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建议将未达法定婚龄婚姻和患有禁婚疾病的婚姻划入可撤销婚姻的调整范围,此外针对可撤销婚姻还扩充了因欺诈和重大误解而缔结的婚姻;其次针对无效婚姻的确认程序,提出增加检察院和基层组织为无效婚姻的申请权人;再次针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笔者提出增设构构制度针对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当事人予以构构,增设补正制度针对特定情形的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予以合法化的承认,同时引入当事人主观要素和责任要素,依据这两个因素区别参虑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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