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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有限公司企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立江苏金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企业名称:江苏金岛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法定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293-2号二层第三条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国籍:中国第四条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 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第二章 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主营各类服装、面料、辅料及相关轻纺产品的国际、国内贸易。第三章 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500万人民币。第八条 出资方式为人民币现汇。第九条 出资期限为在领取营业执照后6个月内缴清出资额。第十条 股东缴付出资额后,经公司聘请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投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第十一条 公司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无差额。第十二条 经营期内,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第十三条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召开股东会,经公司全体股东一致通过并作出决议才能生效,并经有关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股东大会决议后,报江苏省南京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批准,并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第四章 经营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劳资、财务、行政、销售等部门。第十六条 公司设有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最高权利人,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责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计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设立分支机构。修改公司规章。讨论决定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负责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他应由董事长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人。总经理直接对董事长负责,执行董事长的各项决定。总经理组织领导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签署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公司设总会计师、审计师各一人。由总经理聘请。 第二十一条 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第二十二条 审计师负责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提出报告。第二十三条 总会计师、总审计师和其他高级职员等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业的,经总经理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二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共和国财政部指定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二十七条 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二十九条 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债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1 公司所有现金,收入、支出数量。2 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数量。3 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4 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没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总经理通过。 第三十二条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列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全部归股东所有,由股东进行分配。但经股东大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者除外。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不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不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第七章 职工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条 公司有权对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公司具体情况,由总经理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四十二条 公司随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三条 职工福利,奖金、劳动保险和劳动保护等事宜,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工作。第八章 工会组织 第四十四条 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五条 公司工会是职工利润的代表,它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公司签定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四十七条 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公司的发展计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问题的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九条 公司每年每月按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公司按照中国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第九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 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2 股东会决议解散;3 因公司合并或者是分立需要解散的;4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5 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时;6 宣告破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据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三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的酬劳应从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四条 清算委员会对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全部归股东所有,由股东进行分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有关部门保存。第十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公司指定的规章制度有:1 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2 职工手续。3 劳动工资制度。4 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5 职工福利制度。6 财务制度。7 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8 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第十一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长决定,并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须经江苏省南京市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生效,修改时同。 全体股东签字: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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