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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资遣制度 第一条 为配合本公司各部门实际业务需要,以达成企业的有效经营起见,制订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正式任用员工的资遣悉依本制度办理。 第三条 各部门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资遣人员: 1. 组织编制紧缩或单位并编及撤;2. 工厂因全部或一部分歇业时;3. 工厂因不可抗拒事由须停工一个月以上时;4. 因业务事业范围、生产技术或程序改变,须紧缩职务时;5. 单位人事费用影响单位成本的过度负担或公司利润时。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门可予资遣:1. 经考核结果而无适当工作或实际业务的;2. 个人专长无法胜任其所承受的职务的;3. 身体衰弱,不能胜任工作的,或考绩列为丙等的。第五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如下:1. 历年平均考绩等级低者较高者为先;2. 曾受惩戒者较未受惩戒的为先;3. 在公司服务年资浅者较年资深者为先。第六条 资遣员工通知日期如下:1. 在公司服务3个月以上未满1年的于10日前2. 在公司服务1个月以上未满3年的于20日前;3. 在公司服务3年以上的于30日前。第七条 本公司资遣的员工给予资遣费,其标准如下:1. 服务未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工资的资遣费;2. 服务一年以上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基本薪资的资遣费;3. 服务已满5年以上者除发给资遣费外,并按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支给退职金。第八条 本办法董事会通过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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