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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附件1: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建设、维修等项目的管理,明确管理职责,防范经济风险,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项目,是指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为了满足教学、科研、办公、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实施的固定资产采购、校园建设、维修、装修、绿化、教学、科研、实验设备采购等行为,需要设立的各类项目。保障性零星工程和紧急抢修工程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应符合学院整体发展规划,要与学院专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实验教学目标相一致。申请和核定项目时,既要根据学院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学院财力的情况。第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全院各类物资采购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下列项目的招标、确定采购方式和参与验收。(一)办公类物资(包括办公设备、办公耗材、家具等);(二)教材、图书、电子信息类资源;(三)教育教学服务所需的实训、实验设施和仪器设备;(四)学生入学、毕业材料印刷、招生就业广告宣传等委托加工项目。第五条 总务处是全院基建、绿化及物业管理、服务等工程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下列项目的组织实施。(一)工程规划、设计、造价咨询、工程监理;(二)建筑工程、建筑材料、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三)房产、家具设施维修工程、亮化绿化工程;(四)物业管理、餐饮食堂等后勤保障类服务项目。第六条 学院各单位、各部门作为项目管理单位,主要职责及工作要求:(一)组织项目的论证,办理项目申报手续;(二)确定项目的主要技术指标、标准和参数,对需招标的项目,制作标书的技术部分,报归口管理单位;(三)负责签订合同、验收、结算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四)负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五)单位、部门负责人是项目管理单位第一责任人。第二章 项目申报第七条 项目管理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组对拟申报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避免盲目立项,造成资源浪费。第八条 预算在十万元以上(含十万元)的教育教学设施、仪器设备的采购为大型项目,大型项目的预算中应包括环境改造和安装调试等相关费用。拟申报大型项目时,项目管理单位应成立由学院领导、经济、技术专家等组成的论证专家组,对拟申报项目指标进行论证,并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学院原有仪器设备的更新、升级、换代,项目管理单位应组织论证专家组对原有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评估,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论证专家组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经济、技术专业人员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第九条 项目管理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申报项目的申请,经学院党委会审批,列入学院或部门下一年度项目预算计划,并安排项目建设实施计划与进度。第十条 经学院党委会批准的项目计划,送财务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备查。第十一条 计划外项目根据需要经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后,另行单独申报立项。第十二条 在学院固定资产采购、建设、维修等方面,预算金额单价1万元(含1万元)以上和批量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项目,不管是预算内还是预算外,均应按项目申报程序申报。第三章 项目审批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单位立项必须按要求填写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确立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人)负责办理项目审批相关事宜。第十四条 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项目需经院长审批;预算金额在3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以下的计划内项目和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计划外项目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预算金额10万元以上(含10万)的计划外项目、30万元以上的计划内项目需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立项,应当经财务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以及项目所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审查会签。审查会签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及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实施提出相关意见。财务处审核项目是否有财务计划、预算,对支付方式提出意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审核采购项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对招标文件技术指标部分提出修改意见。总务处审核工程项目方案是否符合要求,并提出修改意见。未列入年度计划,由党委会、院长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项目应由办公室会签;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和教学设施建设项目应由教务处会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其他部门也应审查会签,确保项目安全、顺利实施,符合相关规定。第四章 项目实施第十六条 项目审批后,项目管理单位应对所立项目进行市场调研,开展质量、品牌或价格方面的咨询,并制作项目技术指标及需求文件。第十七条 项目管理部门将相关材料报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组织项目实施。采购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人)将经审批的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指标及需求文件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根据相关规定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等方式,组织实施采购。工程项目: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人)将经审批的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和项目技术指标及需求文件报总务处,总务处根据相关规定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自行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符合招标要求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应按山东职业学院招标管理办法组织招标。保障性零星工程和紧急抢修工程由总务处通过招标确定施工单位,根据零星工程管理办法直接组织实施,不再对单个工程进行招标;低值易耗用品、配件等由国资办招标供货单位。第十九条 采购项目由国资办确定供货单位;工程项目由总务处确定施工单位。国资办和总务处必须认真核实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资格、资信及履约能力。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单位与供货单位或施工单位协商拟定合同文本,按合同管理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依法订立的合同。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立项内容的要求及财务制度,否则财务部门不予支付。第二十二条 在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由国资办牵头组织相关人员不定期进行项目执行情况检查;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由总务处负责监督项目完成进度,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负责跟踪审计,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应按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公司对项目实施监理。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预算,采购项目不允许超预算,工程项目一般不得超过预算10%。第二十四条 工程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作为甲方代表负责现场监督,随时检查项目进度、质量和施工安全,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因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图纸发生重大变更,预算 20万元以下(包含20万元)的工程项目超出预算10%、20万元以上工程超预算,需报院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施工人员管理,按照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和要求进行监管,做到项目实施安全、优质、高效。第二十六条 项目实施中如出现纠纷,由项目管理单位依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我院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项目验收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初步验收,写出书面工作总结,汇报项目执行情况。第二十八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管理单位组织有关专家、归口管理单位、项目管理单位及其他相关人员共同验收,认真填写验收报告。对于采购项目,验收人员要按技术指标文件或投标书认真核查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为保证设备质量,有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强制性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需方要求的特定标准。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设备或需要安装调试的设备,应由专家和技术人员参与验收,并出具专家验收意见。对于工程项目,验收人员应审阅工程档案资料,实地查验工程项目和设备安装情况。对工程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措施等方面作出全面的评价,签署验收意见,工程质量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第二十九条 项目投入运行一年后,项目管理单位对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写出书面的自评报告。对于购置的教学实验设备,教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及专家对已经完成的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效益评估,形成书面的评估报告,主要包括:实验开出率(实验课时记录)、设备利用率、实验项目的改进、实验教学效果和经济效益等。自评报告和评估报告应送国资办备查。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情况和投资效益的优劣,将作为下一步对项目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主要依据。项目完成保质保量,达到了预期效果,投资效益较高,下年度投资可重点考虑;反之,将减少投入,对于设备利用率不高甚至长时间闲置的要进行调剂或调拨,并追究项目负责人的责任。第六章 项目结算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由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由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初审。第三十二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方式,出具审计报告。第三十三条 按照学校经费管理规定支付项目款项,应审计的项目以审计决算金额为准,其余项目以合同金额为准。第三十四条 采购项目一般不预付款,工程项目根据立项金额拨付进度款,验收合格后付90%,余款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一次无息付清。第三十五条 验收合格后,项目管理单位按财务管理规定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到财务处办理付款手续。第三十六条 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代表学校接收已完成的项目,列入学院固定资产,其余项目由使用单位负责接收。第七章 项目资料归档第三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执行人)整理、保管项目档案,并按学院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归档。具体范围包括:(一)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二)招投标资料;(三)合同;(四)项目实施资料;(五)验收报告。第三十八条 项目档案每年年初移交学院档案室,档案的使用,按学院档案及商业秘密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项目监督检查与责任第三十九条 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参与项目建设过程并对相关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对学院项目建设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第四十条 对学院项目建设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的,纪检监察审计办公室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第四十一条 项目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不履行项目合同书规定造成损失的,将视其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等处罚。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人通报批评并减发绩效工资;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一)不按规定进行项目论证,盲目立项,造成浪费的;(二)不按规定执行项目预算,大幅超出预算的;(三)不按规定标准验收标的物的;(四)项目完成后,利用率不高,闲置半年以上,或远未达到预期效果的;第四十三条 参与项目建设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供货方或施工方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附表: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山东职业学院项目申报表项目申报单位(项目管理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项目名称项目预算经费及来源立项内容立项理由(论证情况)项目管理单位意见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分管领导意见分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院长意见院长签名: 年 月 日项目申报流程图院长审批分管领导审批学院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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