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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规范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管理,确保技防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技防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规范。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安全技术防范活动,具有入侵探测、防盗报警、出入口控制、视频监控和安全检查等功能的专用设备。第四条 公安机关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技防产品质量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根据有关规定,技防产品生产管理分别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生产登记制度;对取消生产登记制度且未纳入强制性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实行自愿认证制度;未实行认证和生产登记制度的技防产品,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 技防产品销售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省公安厅负责指导全省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并负责办理产品企业标准审核备案、产品委托检验手续,核发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以下简称生产登记批准书)。市地公安机关负责辖区内技防产品管理工作,审查生产登记批准书有关申请材料,监督管理技防产品生产、销售,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 技防产品生产必须依据标准进行,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应严格执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依法制定企业标准。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第八条 对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按下列要求办理企业标准备案手续:企业将符合标准编制格式的企业标准文本和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市地公安机关。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3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纪要,办理相关手续,由企业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第九条 企业申请生产登记批准书前应持下列材料向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一)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见附件二);(二)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复印件;(三)产品原理图、总装图;(四)产品使用说明书;(五)产品彩色照片2套;(六)按要求填写的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见附件三);(七)主要生产设备、检测仪器及购买、检定证明;(八)主要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明;(九)设计、工艺文件;(十)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第十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产品型式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2个工作日内报省公安厅,不符合规定的,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收到初审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抽样封样,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质量体系审查,形成审查意见(见附件四),不符合规定的,通知市地公安机关。申请产品检验的企业须在3日内将封好的样品连同产品检验抽样单、执行标准、原理图、说明书送指定检测机构进行检验。质量体系审查依照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见附表五)进行。第十一条 企业在产品检验和质量体系审查合格后,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办生产登记批准书:(一)生产登记申请书(一式二份);(二)工商营业执照;(三)产品执行标准;(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五)质量体系审查意见。第十二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规定的,将全套资料报省公安厅复审,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办单位。省公安厅接到初审材料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符合规定的准予生产登记,核发生产登记批准书,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并将全部资料退回。第十三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实行年检制度,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获准生产登记不满半年的不参加年检。第十四条 获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企业应持下列材料到市地公安机关申请年检:(一)按要求填写的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产品年检登记表(一式二份);(二)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复印件;(三)通过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四)企业变更情况报告及变更证明;(五)售后服务情况;(六)生产登记批准书正、副本。 第十五条 市地公安机关收到年检材料后认真进行审查,写出初审报告,连同全套材料一并于每年的3月20日前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收到年检初审材料后进行复审,符合规定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年审章,正本上加贴年检标志,复审不符合规定或逾期不参加年检的,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取消生产登记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第十六条 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4年,持证单位应在生产登记批准书期满前30天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换证。换证条件和程序同申领新证一致。生产登记批准书有效期满未及时申请换发新证的,取消生产资格,收回生产登记批准书,并通报所在地公安机关。第十七条 实行认证制度的技防产品的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认证制度的规定执行;型式检验或鉴定检验合格后即可生产的技防产品,其检验程序按第九、第十条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技防产品须获得认证证书或生产登记批准书或按有关规定检验合格后方能进入市场。第十九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会同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加强对技防产品生产、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减少和杜绝违法经营行为。对违法经营行为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山东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的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实施处罚时,要严格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执行。规范立案、调查取证、责令限期整改、告知、做出处罚决定等程序。行政处罚统一使用公安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规定的公安行政法律文书。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规范共有五个附件。附件一: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附件二: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附件三: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附件四: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意见附件五: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附件一:山东省技防产品执行标准登记表单位(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地址经济性质电话传真邮编产的品种执类行及标名准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申报时间市地公安机关受理时间市地公安机关上报时间省公安厅签收时间组织标准审查时间企业标准备案时间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企业留存一份,省、市公安机关各一份;(2)经过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的企业标准一份送省公安厅。附件二:山东省技防产品检验申请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地址经济性质电话传真邮政编码产品名称型号产品执行标准名称标准编号产品数量存放地点企业申报时间市地公安机关签收时间省公安厅签收时间省公安厅受理时间抽样承办单位委托检验机构名称填表说明:(1)此表一式二份,省公安厅、企业各1份;(2)申请产品送检时应提供:产品说明书产品企业标准产品设计图样安装图产品彩色照片。附件三: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申请表单位名称(加盖公章)法人代表地址经济性质电话传真邮编企业人员数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管理文件名称及编号工艺文件名称及编号设计文件名称及编号主要仪器设备名称、数量市地公安机关审查意见(盖章)年 月 日省公安厅签收时间年 月 日省公安厅审查意见 (加盖公章)年 月 日附件四: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意见企业名称负责人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审查得分情况一、质量管理(165分)二、技术管理(115分)三、设备管理(80分)四、人员素质(40分)总计得分(400分)改进意见及审查结论:审查组长(签字): 年 月 日备注附件五: 山东省技防产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审查细则一、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和程序)(165)项目审查审查内容与评分细则审查记录得分(一)质量管理机构及责任权限20分1、质量管理机构(10分)。企业应建立以厂长(经理)为首,有质量科(部)、车间负责人和班组工人参加的质量管理体系,制订并实施本企业质量方针和目标。无机构不得分,无质量方针和目标不得分,质量方针和目标不明确,每发现一处扣2分,扣完为止。2、责任、权限(10分)。企业厂长(经理)要全面支持质量部门的工作,并有明确授权。质量部门应有质量否决权,责、权、利落实。授权不明确扣5分,责、权、利不落实,每发现一处扣1分,扣完为止。(二)质量管理制度20分企业应建立下列质量管理制度:1、工厂质量管理制度2、车间质量管理制度3、原材料、配件和辅助材料进厂检验制度4、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5、工序检验制度6、质量信息制度7、质量奖惩制度8、产品售后服务制度每缺一项扣3分,扣完为止。审查项目审查内容与评分细则审查记录得分(三)质量控制90分1、原材料、配件和辅助材料入库记录(20分)。检查记录是否完整,有无批检合格数量、不合格数量、检查员签字、日期。每缺一项扣5分,纪录不全扣15分。2、工序检验记录(10分)。根据产品合同号,随机抽检工序检验记录,缺一合同号工序检验记录扣5分,记录工序不全,每缺一项扣1分,扣完为止。3、产品入库批检记录(20)分。抽查23个合同号,检查产品有无产品合格标识,有无处理分析。无批检纪录不得分,无合格标识及处理分析不得分,记录不全,每发现一处扣3分,扣完为止。4、关键工序工艺质量控制点(20)分。无质量控制点和废品隔离措施扣全分,控制点选择不对扣10分,控制点指标与企业内控标准不符,发现一处扣2分。无控制方法扣15分,无检测手段扣10分,扣完为止。5、产品质量信息、质量奖惩、售后服务制度(20分)。不执行有关制度,扣全分。抽查23年产品质量月、季、年报表,缺一处扣2分,至10分为止。(四)质量文件和质量教育审查15分1、企业应建立从产品设计至产品出厂的全套质量文件,包括标记方法、收集、编目、归档、保存、收回、处理和修改等管理规定,并切实执行。缺一项扣1分,扣满5分为止。2、企业对检验人员进行技能审查。关键岗位(如焊接)应持相应培训合格证上岗,无合格证扣4分。抽查关键工序工人,不熟悉产品标准扣2分,扣满6分为止。(五)保密措施20分 企业建立技防产品资料保密制度。产品出厂时资料(如钥匙、密码)应签封,流通过程中不应泄漏。无制度或执行不力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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