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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号 FNC25共 1 页第 1 页 出 差 管 理 规 定第一条 为加强出差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员工出差依下列程序办理(一) 出差前应填写“出差申请单”。出差期限由派遣负责人视情况需要,事前予以核定,并依照程序实核。(二) 出差人凭核准的“出差申请单”向财务部暂支相当数额的旅差费, 返回后一周内填具“出差旅费报告单”, 并结清暂支款,未于一周内报销者,财务应于当月工资中先予扣回,等报销时再行核付。第三条 出差的审核决定权限如下(一) 国内出差六日内由部门经理核准,四日以上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准,部门经理以上人员一律由总经理核准。(二) 国外出差,一律由总经理核准。第四条 出差不得报支加班费,但假日出差酌情予以计薪。第五条 出差途中除因病或遇意外灾害,或因工作实际需要电话联系,请示批准延时外, 不得因私事或借故延长出差时间,否则除不予报销旅差费外,并依情节轻重论处。第六条 出差旅差费分为交通费、住宿费、膳食费、通讯费、交际费等, 其标准另定。第七条 出差费用的报销: (一) 交通费、住宿费按标准报销,超标自付,欠标不补。(二 通讯费以邮局凭证报销。(四) 交际费由领导核定,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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