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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脱贫攻坚x乡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方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全、规范、有效运行管理机制,根据x,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指中央、省级、市级、县级财政补助我乡财政预算安排的支持开展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资金,支出方向包括扶贫发展、以工代赈、少数民族发展、国有贫困农场扶贫、国有贫困林场扶贫等。第三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是指财政部门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部门的使用、管理过程及其效益进行的监督,目标是促进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规范和有效。第四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项目从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的原则。(二)坚持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责任到项目的原则。(三)坚持精准扶贫、效益优先、程序规范、资金安全的原则。(四)坚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原则。(五)坚持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的依据: (一)中央、省、市、县关于扶贫开发方针政策。(二)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扶贫部门制定下发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扶贫项目管理、财政监督的有关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三)资金拨付文件及相关资料。(四)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审计报告;财政部、省财政厅出具的有关扶贫资金检查结果。(五)中央、省级巡视,市级巡查结果。(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六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同时根据监督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七条 资金投入政策落实情况。主要监督政府扶贫投入力度与脱贫攻坚任务相适应机制建立情况,县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投入总量。第八条 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主要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是否规范;资金拨付是否及时,特别是到户的财政扶贫项目补助资金是否及时足额到户;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问题;有无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或挤占、挪用、截留等问题;资金支付管理是否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是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第九条 资金使用效益情况。主要监督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否精准使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否按照规定覆盖贫困村并解决贫困群众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扶贫产业开发是否覆盖贫困户和产业效益情况;利用扶贫贴息贷款支持的企业是否带动贫困户和发挥带动效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得到帮扶情况等。第十条 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采取乡级专项检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账目、翻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深入现场检查等方法进行检查。第十二条 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监督要做到“三个到底”,即项目实施全程检查到底、资金链条延伸检查到底、收益农户现场走访到底。第十三条 乡级专项检查。对本乡当年全部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进行专项检查,检查面达到100%。第十四条 第三方监督评估。聘请各领域专家对扶贫资金、扶贫项目进行全过程、全覆盖的检查评估,第三方对评估结果负责,评估结果作为乡党委、乡政府对各村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五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社会监督机制。引导和鼓励“两代表一委员”、贫困群众、第三方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构建常态化、多元化的监督体系。第十六条 建立完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全程公开公示制度。严格实行“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及时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建设内容、资金收支等情况。对个人补贴部分要公示补贴政策、补贴标准及对补贴对象的认定依据、认定过程。对扶贫项目,;立项前要公示政策门槛、考察过程和民意测评结果,项目实施中要公示项目可研报告、招标采购过程、施工进度图片、资金到位情况等,竣工验收后要公示验收过程及结果。公示内容要在乡、村两级公开,公示范围涵盖项目涉及到的全体区域和群众,主动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七条 乡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要于每年的九月底前完成。要通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监督检查活动,全面掌握本地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运行过程,切实解决财政扶贫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推动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范围。第四章 监督权限 第十八条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 (二)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乡级(含)以上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乡级(含)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第十九天 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实施监督过程中,发现监督对象制定或者执行的规定与国家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可以根据职权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权机关予以纠正。第二十条 对监督对象财政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可以公开。第二十一条 对有关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规定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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