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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建立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度本办法。第二条 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由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县本级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机关预算和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永嘉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管理。凡与县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党派团体和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本级部门(单位)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第五条 部门(单位)预算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支在平衡,不得列赤字。第六条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内容:部门(单位)预算是涵盖所有公共资源的完整预算,既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又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预算;既包括一般预算收支计划,又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计划和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既包括正常经费预算,又包括专项经费预算和政府采购预算等。部门(单位)预算从基层单位编起,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分析基层会计单位的收支预算建议计划。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采用综合财政预算形式,统筹考虑部门(单位)的各项资金。综合财政预算收入包括财政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应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收入和其他收入;综合财政支出按部门(单位)资金需求及本级财力情况分别核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财政预算内拨款、政府性基金拨款、预算外资金专户拨款和其他收入统一俾为部门(单位)预算收入;部门(单位)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专项经费。第七条 部门(单位)预算编制方法:预算编制要遵循零基预算原则,取消基数加增长的编制方法。收支预算以上年度的执行数为参照数,根据预算年度可能发生的某些因素进行调整。收入预算按收入分类进行逐项核定,对部门组织的行政性收费和其他预算收入以及部门其他收入要核定到部门、到项目。支出预算按照预算年度所有因素和事项的轻重缓急,结合上年度行政事业单位经常性经费包干的执行情况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根据财政部门制定的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重新测算科目和款项的支出需求,编制部门(单位)综合财政预算。人员经费按照标准按实核定;公用经费实行定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按部门单位分类分档按定额编制预算;专项经费实行分类安排,将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对确有特殊情况难以细化的,要明确具体的资金性质,并指明资金的使用方向。第八条 预算(单位)编制的程序:(一)县财政部门根据县政府和上级财政业务部门下达的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结合县级实际情况和对部门(单位)预算的编制要求,于每年7月底以前向各部门(单位)布置下一年度部门(单位)预算编制工作,明确具体要求、报表格式和编制方法。(二)各单位按县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好本单位预算,各所属单位于每年8月底前上报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审核、分析、汇总本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形成部门收支预算,于9月底前报导县财政部门。(三)县财政部门依据年度财政收入预算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测算年度财政可用财力。在此基础上,对各部门上报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并提出部门预算控制数,于10月底前下达各部门。(四)各部门(单位)在县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内,根据本部门(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提出调整意见后于11月15日前报县财政部门。(五)县财政部门审核部门(单位)汇总预算数据,于当年1月20日前形成县级政府年度预算,按规定的程序报县政府审核,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人表大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六)县财政部门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一个月内将县级部门(单位)预算批复到各主管部门,并落实到各基层单位。第三章 预算的执行第九条 县本级预算由县政府各部门执行。县级政府预算由县政府负责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县财政部门负责。第十条 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预算外收入。各项预算外收入(含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征、免征或缓征,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章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减征、免征、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第十一条 有预算外收入上缴任务的部门(单位),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将应缴的预算资金及时、足额地上缴国库和财政专户,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为了确保单位预算外资金收入任务的完成,实行预算外资金超收分成办法,对超收部门实行计奖分成,以调动单位征收预算外资金的积极性,对完成不了预算外收入任务的单位相应扣减部门(单位)预算内指标。第十二条 县地方国库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及时准确地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第十三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至县级政府预算草案在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县财政部门可以先按照上年同期基本支出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第十四条 经县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单位)预算,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第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预算拨款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用款计划的拨款。同时,县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第十六条 县级各部门(单位)要每月向县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县财政部门按月向县政府报告预算执行进程以及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县政府应按照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部门(单位)的财务监管,建立预算执行预警机制,完善财政支出绩效考评办法。对部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擅自变更预算项目、超预算挂帐、无预算支出、超时序用款等问题要及时发现,督促纠正。对包干的公用经费,财政部门按进度及时拨款,各部门(单位)自主使用,年度结余经财政部门核准可以按一定的比例和额度用于职工的福利奖励和结转下年使用。第四章 预算的调整第十八条 预算调整包括政府预算调整和部门预算调整。政府预算调整是指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出现收支不平衡,需要进行调整。部门预算调整是指年初财政批复的部门预算在执行中预算项目之间、预算科目之间的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中的预算追加(减少)。第十九条 县本级政府各部门调整预算,由县财政部门汇总县各部门(单位)预算调整情况,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申核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审查和批准后执行。未经批准,不得调整。第二十条 县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必须具备调整条件,对不符合调整条件的,县财政部门不予受理;对未经批准调整,超预算支出挂帐的,不予追加。预算调整的条件:(一)根据县政府政策规定新增的临时性工作,且年初部门预算确实未考虑必须追加的项目。(二)部门(单位)职能增加(减少)后,需追加(减少)的预算;部门间职能调整相应划转的收支预算。(三)定编内新增人员所增加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定额及日常办公设备添置需追加支出的预算。(四)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相应增加征收成本和上缴上级支出等需追加的支出预算。(五)由于政策性因素,造成应缴预算外财政专户收入增收或短收,影响部门预算收支平衡的,需追加(减少)的支出预算。(六)部门(单位)应缴预算收入超过年度下达预算,按规定可追加的项目支出预算。(七)年初已纳入支出预算的项目,因故不再实施,需调减的支出预算。第二十一条 县级部门(单位)预算调整的程序:(一)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的,由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县财政部门提出调整预算报告,预算调整不得越级申报。(二)县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单位)提出的调整报告,对部门(单位)收支预算情况进行审核,并结合资金来源情况按审批权限办理。(三)凡符合预算调整条件,但资金一时无法落实的,应将其纳入财政项目库,并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排序,待资金落实后按照排序先后和审批权限办理。(四)经审批通过的部门调整预算,统一由县财政部门办理批复手续。第二十二条 县级部门预算调整的审批权限:(一)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科目之间调整的(以不增加预算为前提),由县财政部门审批。(二)县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县给总预备费的安排,由县财政部门审核提出,报县长审批。(三)除上述审批权限之外的,一律由县财政部门提出安排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批。第二十三条 县级部门预算调整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审批制度。对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审核的调整预算,一般安排在每年的6月、8月、10月和12月。对第二十二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审批,根据调整的实际需要,实行不定期审批。每年12月份,除突发性情况外,一般不再审批调整预算。第二十四条 县级政府预算超收收入应主要用弥补财政历年赤字及各项法定支出和社会保障等必要的支出。对农业、科技、教育和社会保障资金的预算调减,须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第五章 决算第二十五条 县财政部门应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布置好各项财政决算和部门(单位)财务决算。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的部署,编制本部门(单位)决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决算及决算说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在接到部门(单位)财务决算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决算批复单的形式对部门(单位)决算进行批复,各部门(单位)在接到县财政部门决算批复后的3个工作日内对所属单位批复。各部门(单位)应根据决算批复进行调帐。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各部门(单位)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预算收入、支出数字和往来款项,做好决算数字内对帐工作。第二十八条 县本级财政决算由县级各部门决算草案组成。县财政部门编制县级财政决算草案,由县政府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第六章 监 督第二十九条 县级政府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接受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县财政部门要根据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要求,及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认真研究处理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有关改进预算管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答复。第三十条 县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接受县财政部门有关预算的监督检查,按照县财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预算资料,执行县财政部门提出的检查意见。第三十一条 县审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县级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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