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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出库管理规定第一条 仓管部门应在下列六种情况下出货:1交货。2交客户试用。3示范表演。4本公司同仁之职前或在职训练使用。5展示中心陈列。6本公司各部门因业务需要而借用。第二条 除上述各项出货外,总公司仓库部可随时视实际情形的需要对公司出货。第三条 各项出货除仓库部对分公司的出货应凭分公司填具的“物品(供应品)订货单”出货外,其余各项出货应由出货人出示业经其单位主管亲笔签准的“物品(供应品)领货单”及“物品(附件)领货记录卡”要求仓管人员出货。第四条 仓库部于接到分公司的订货单时,应于当日发货,如缺货而须调拨供应时,也应于当日回复预定供货的日期。第五条 仓库部库存充足时,应依据过去的销售资料统计及各分公司市场需要的预测,随时注意分公司库存情形,将库存商品依比例分配给各分公司。第六条 任何出货,仓管人员均应于出货当日将有关资料入账,以便存货的控制。第七条 各部门人员向仓管部门领货时,应在仓库的柜台办理,不得随意自行进入仓库内部,各仓管人员应阻止任何人擅自入内。第八条 出货人在物品领出时,应同时要求仓管人员详细检查商品的性能、品质及附件是否优良或齐全,否则以完整论。第九条 物品领出后,严禁出货人擅自将所领出的物品移转给其他人或部门。第十条 库存物品经出货后(除陈列展示外)一律限于当天还仓或开立发票交货,如当天未能交货而必须交予客户试用者,则应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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