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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控被告,这个事实就是证据。因此原告必须举证证明被告侵犯了其商业秘密。但是由于商业秘密具有隐密性的特点,原告举证很困难,往往拿不出确实的证据。在罗实诉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商业秘密纠纷黉P中,原告罗实诉称摩托罗拉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其商业秘密以及鲁锋确与摩托罗拉公司有业务联系,其经营策划由鲁锋泄露给摩托罗拉公司的。从商业秘密侵权的构成来看,权利人必须证明被控侵权人有直接接触其商业秘密的事实证据。诉讼中,虽然罗实试图证明鲁锋与摩托罗拉公司之间存在业务联系,但罗实匆不能举证证明其与鲁锋之问具有委托策划的合同关系,亦无法证明鲁锋得到了罗实在本案中主张的该促销方案,并将该方案转交给摩托罗拉公司使用,根据现有证据表明,罗实未能证明摩托罗拉公司使用的涉案经营策略与鲁锋委托罗实的策划行为有关。因此,罗实对摩托罗拉公司实施的涉案促销方式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指控证据不足,其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原告应如何举证证明被控方存在侵枳行为呢?在河南省许昌市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诉被告郑学生、河南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中,原告许继公司诉称:被告郑学生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掌握了原告的电力线载波栅技术。被告爱特公司采用以技术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学生非法提供的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被告爱特公司辩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一审判决:被告郑学生及被告爱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原告许继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柳技术进行生产和经营活动,并对已知悉的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承担睬密义务。被告郑学生不服第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L诉主要了三颗卫星。国家新闻机构在卫星发射后的第三天,刊登了某工程师写的几篇文章,其中全面详细地介绍了三颗卫星的运行轨道、运行无线电遥控频率等技术,暴露了绝对秘密的空间技术细节。【典型案例】3 杂交水稻技术是我国19791985年间的1089项发明奖中唯一的特等奖,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是由于此后在各种公开的报刊杂志上发表了50余篇有关这项成果的论文,造成该项技术成果泄密,同时,使我国也失去了申请专利的条件。【案例解析】 案例1、2、3中,新闻出版工作的失误,致使秘密公开化,也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等于拱手将秘密送给了需要的谍报组织,这种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秘密泄露说明我们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在宣传报导的时候缺少必要的技术环节,没有隐去关键的资料和技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典型案例】4 我国中成药“六神丸”,本是治喉良药,但日本人通过贸易交往,将它带回去,进行研究,发现“六神丸”还能治疗冠心病,他们便把此药进行简单加工改制,并改名为“救心丸”,这样该药一下子成为国际市场畅销货,每年收入数千万美元。【典型案例】5 宣纸生产技术的严重泄密。1981年某外商参观我某造纸厂,详细地了解了原料种类、配比、选择和处理以及原料所用碱水浓度等,对生产的全过程进行录相,还要走了生产宣纸的原料,并以帮助化验为名装走了造纸用的井水。结果,我国具有悠久传统的宣纸生产技术秘密顷刻间被轻易窃走。【典型案例】6 某日籍“爱国”华侨两次参观我景泰蓝厂,我方代表毫无戒备,慷慨地允许拍下全部工艺流程,热情“传经送宝”,唯恐“海外赤子”一知半解。这名华侨实际上是日本间谍,窃取了我景泰蓝全部秘密,开始自己生产。不到两年,我国的传统出口创汇产品直线贬值。【案例解析】 案例4、5、6中,针对改革开放、对外交流给我国带来了巨第大的经济效益,但由于我方人员疏于防范,违反有关保密规定行事,人为地造成机密技术泄露,给他人造成可乘之机,说明我们在保密制度的建立、完善及宣传工作上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防人之心不可无”鉴于此,我们要时刻警惕着。【典型案例】7 1980年美国在台湾省台北市阳明山建立针对中国大陆的监听站,其主要任务为监听中国大陆军队动向和无线电通讯,所获“信号情报资料”可能通过人造卫星直接传送到美国。【典型案例】8 南方某市科研所博士李某,承担一项重大高科技研究项目,在外出工作期间,经常在电话中与同事研讨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被境外谍报分子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监听,国家安全机关极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并立即与科研所取得联系,科研项目也不得不做重大修改。【案例解析】 案例7、8反映出随着电子通讯技术的发展,沟通变得越来越便利,人们在享受着先进科技带来的便利时,却疏忽了对它的防范,先进的技术能为人类造福,同样,不正当的使用先进的技术会给人类带来无尽的灾难,境外谍报组织利用其掌握的先进技术肆意窃听,截获他人的秘密,巧取豪夺。因此我们必须有充分的知识,学会利用先进的技术,更要防范他人利用先进的技术侵犯正当利益。【典型案例】9 卧龙区苏某窃密案。1998年5月下旬, 卧龙区委办信息科一工作人员因编发关于“清官祠”问题的信息,从办公室档案室借阅了中央办公厅、省委对南阳“清官祠”事件的通报。在信息科存放期间,潦河坡乡副乡长苏某到该科打电话,趁室内无人,拉开抽斗窃走上述两份秘密级文件,将文件头技术处理后,拿到区委外个体复印部进行复制,而后乘人不备将原件放回。1998年6月, 苏某亲自到北京将两份复印件送交李洪莲、樊沛二人手中。【典型案例】10 我国的沸腾熔烧技术在世界属领先地位,某外国情报机构就是从我国几个随身携带秘密载体的人员手中弄到这一技术的。【典型案例】11 一对夫妇携带国家机密资料跳槽案。原西安某科研工作人员袁某、孔某两人系夫妻,大学毕业后,两人在同一单位工作,在工作期间,私自将属于国家机密的某些国防电子产品的技术说明书、技术图纸、程序和图纸软盘等资料带回家中。2000年6月1日被高薪聘请,跳槽到南京某通讯研究所工作,并将非法获取的秘密图纸和资料藏匿于南京个人住所。案发后,在其住处查到存有国家机密的软盘、图纸、原始试验记录本和技术说明书等物。袁某和孔某采用非法手段窃取国家秘密,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了维护国家的保密制度,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袁某和孔某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案例解析】 案例9、10、11中的工作人员都有违反保密工作制度的行为。秘密资料在使用、管理上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违反规定携带、收藏秘密文件、资料都是违法行为,都应负法律责任,以上各案例中,都存在对国家机密管理不善的漏洞,造成机密外泄。【典型案例】12 某外国语学院大学生吕某,学习非常努力,经常与外教玛丽交流学习情况,玛丽外教也对她特别关照,在玛丽的引导下,吕某将父亲的科研资料拿来翻译,并交给外教评判,父亲知道后非常生气,严厉批评了吕某,并在父亲的指导下,吕某向国家安全机关进行了反映,经过调查,证实了玛丽以外教身份收集我国科技情报的违法事实。【典型案例】13 某大学的几个研究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经过几年的苦心钻研获得了一些学术研究成果。这时有的想尽快得到国际上的认可;有的想拉关系出国,私自将研究资料寄出境外。结果寄出去的东西石沉大海,在相隔一年后被改头换面变成了他人的成果。【案例解析】 案例12、13中的涉案人员的保密意识淡薄,往往会带来意想不到后果,大学生更加缺乏这方面的经验,不能很好地判断事非曲直,被他人利用,在无意识的状态下泄密。读:1144次 大小:5KB(共5页)【典型案例】14 一九九二年,我党的十四大开幕前一周,江泽民总书记在大会上的报告(第八修改稿)被香港快报全文发表,一些国家报纸争相转载,使全世界都感到震惊,造成了极为恶劣的政治影响。后经追查,出卖情报者是新华通讯社国内新闻部记者吴士深(35岁,副处级干部)和他的妻子马涛中国健康教育通讯杂志社编辑。他们夫妻二人为了二万美元和几千元港币,将十四大报告卖给了香港快报驻北京女记者梁惠珉。【典型案例】15 1984年11月至1985年4月,原任国家经济委员会进出口局副处长叶之枫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主动地将国家有关进口汽车的重要机密文件告知外商,并与外商、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叶之枫利用职权施加压力,要我国有关公司接受某外商提出的价格。原中国少数民族经济文化开发总公司职员张常胜则为外商出谋划策。在我有关公司与某港商谈判进口汽车的过程中,在得知国家关于进口商品谈判签约将有变动的情况后,即向港商先后索取贿赂一百九十八万八千港元、二千美元、日产录象机二台、照像机一架。张常胜从中分给了叶之枫二万五千港元。叶之枫除了分得上述贿赂款项和实物外,还直接收受港商贿赂的一台冷暖风机及其他实物。此外,叶之枫于1984年11月至1985年11月,在为深圳中华汽车公司、重庆长安机器制造厂进口汽车散件审批手续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五千港元和价值一千四百三十元人民币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在为四川华能公司购买北京“212”型吉普车的过程中,收受贿赂三千元人民币。叶之枫收受的的贿赂款及实物,总计折合人民币二万五千三百余元。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在1986年审理了张常胜、叶之枫相互勾结,向外商、港商泄露国家重要机密,收受贿赂的重大案件。张常胜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叶之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案例解析】 案例14、15 中的罪犯出卖国家秘密是一种有意识的犯罪行为,行为人明知会给国家造成严重的损害,但为达到私利,在金钱面前,他们背叛了祖国、背叛了党,不惜出卖灵魂,出卖国家和人民对他们的信任,用国家的机密换取他们的点滴私利,这是每一个中国人所痛恨和切齿的,肮脏的交易,也必定会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这种人也必将被永久地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4月12日 智能所综合办公室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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