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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协调员考试辅导【主要内容】 员工申诉与劳动争议处理一、 基础知识(劳动监察与仲裁)二、 劳动争议协商处理三、 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四、 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事务办理五、 劳动争议案卷管理和案件信息统计分析当前劳动关系法律法规体系:(一)宪法(第42-45条:劳动权、休息权、退休权、社保权);(二)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相关新规定:劳动合同法:1、规章制度;2、双倍工资;3、无固定期限合同;4、违约金;5、试用期;6、经济补偿;7、违法解除赔偿金;8、劳务派遣;9、非全日制用工;10、连带法律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1、扩大争议受案范围;12、延长仲裁时效;13、缩短审理期限;14、举证责任分配;15、仲裁员资格;16、一裁终局;先予执行;17、取消仲裁收费;18、调解组织;就业促进法:19、公平就业;20、就业歧视起诉权;社会保险法:21、社保统筹制度;22、社保地区转移制度;23、工伤、医疗先行支付制度;24、社保一号制;25、社保统一征缴制度。(3) 行政法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办法、女职工保护特别规定、职工年休假条例;相关新规定:1、工作年限连续计算;2、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例外规定;3、退休年龄与合同终止;4、违约金责任特别规定;5、经济补偿月工资标准;6、违法劳务派遣处罚;7、工伤待遇标准;8、上下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9、待遇支付方式;10、女职工产假;11、年休假规定。(四)地方性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职工养老保险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等;(五)部门规章:最低工资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及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工伤认定办法、劳务派遣规定等;(六)地方规章: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七)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解释(1-4);(八)规范性文件:数量最多。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及职能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按照行政区域来设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都设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2008年开始的机构整合后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才工作、人事工作、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六大板块工作。涉及劳动保障行政工作主要有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收入分配、劳动关系等板块工作。1、就业是民生之根本。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当前就业存在结构性矛盾:民工荒与大学生就业难。2、社会保障是基础。五大保险制度,解决生病、工伤、失业、生育、退休等保障问题。当前改革重点:社保城乡统筹和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3、人才工作是引领。一是专业技术人员,二是高技能人才。4、人事工作靠职能转变。强化公务员队伍的服务意识,转变政府职能,放管结合。改革事业单位,减轻财政供养压力。5、收入分配是社会公平体现。保障初次分配,重视二次再分配。一是最低工资保障,二是企业行业工资指导线,三是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改革。6、劳动关系是社会稳定器。一抓源头治理,二抓劳动标准落实,三抓劳资纠纷处理,四抓长效机制管理。2、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和特征劳动保障监察是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劳动保障监察的主要特征有:(1)监察主体的特定性。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2)监察行为的规范性。执法活动必须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程序的特殊规范。(3)监察内容的专门性(或特殊性)。执法内容是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4)监察决定的强制性。执法决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3、劳动保障监察的职责根据劳动保障监察第十条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1)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2)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3)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4)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4、劳动保障监察的适用范围和监察事项适用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无照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3)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4)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5)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7)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8)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5、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设置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由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置,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负责劳动保障监察具体工作。目前,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统一称谓是:省级为劳动保障监察总队,设区的市为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县(市、区)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乡镇街道为劳动保障监察中队。理论知识二:劳动争议的处理体制1、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纷纷。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有:(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4)劳动争议一般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 2、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历史由来自1949年10月1日以来,中国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走过了建立、中断与恢复的历程。建国初期,由于私营企业数量很大,劳资纠纷不断发生,中央和各省、市劳动部门专门设立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 随着我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的改造完成,劳动争议在逐年减少,1955年7月,中央和各级地方陆续撤销了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制度也就不复存在。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1993年7月又颁布实施了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5年劳动法实施。3、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处理程序)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恢复以来,我国法律明确了“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体制(有的称“协商-调解-仲裁-两审”制),确立了以协商、调解、仲裁、诉讼为主要环节的争议处理制度,并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由国营企业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这里说的“一调”即是调解,鼓励调解先行,但非必经程序;“一裁”即是仲裁,是诉讼的前置程序;“两审”即是法院诉讼程序,包括一审、二审程序。4、劳动争议仲裁的概念劳动争议仲裁是指法律授权的专门机构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第三者的身份,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查明事实、明确是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对双方发生的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裁决的一项法律活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国家授权,依法独立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 5、劳动争议诉讼特征与原则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就其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和裁决的诉讼活动。劳动争议诉讼主要有以下特征:(1)当事人具有特定性。是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即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劳动者。(2)仲裁前置。当事人在提起诉讼之前,必须先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处理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3)诉讼标的具有特殊性。即为当事人之间发生的劳动权利和义务的争执。(4)具有一些特殊的诉讼规则,并不完全与普通的民事诉讼相吻合。劳动争议诉讼的基本原则为:(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2)法院调解原则;(3)辩论原则;(4)处分原则;(5)检察监察原则;(6)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理论知识三:劳动争议协商处理1、劳动争议的概念及特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因实现劳动权利或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纷纷。又称劳动纠纷或劳资纠纷。劳动争议的特征主要有:(1)劳动争议的主体是特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2)劳动争议主体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劳动争议的内容是基于劳动权利义务争议。(4)劳动争议一般存在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2、劳动争议协商的概念和特点劳动争议协商是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而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这种自主化解争议的方式是当事人解决争议的首要途径和快捷方式,并贯穿于争议处理全过程。劳动争议协商的最大特点是双方可直接磋商,无须第三方介入。协商是和解协议产生的基础,没有协商就没有和解协议。劳动争议协商主要特点有:(1)双方当事人在自愿互让的基础上进行 ;(2)协商程序简单,无须第三方介入;(3)协商快捷方便,成本较低;(4)当事人经协商达成的协议为和解协议,具有合同效力。3、劳动争议协商的方式与程序劳动争议协商的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解决争议的方法,由双方当事人自主选择,一般可采取以下方式:当事人之间直接自主协商、劳动者可要求所在单位工会参与协商、劳动者可请第三方共同参与协商以及劳动者可委托个人作为其代表进行协商。对10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劳动者一方当事人还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在权限内参加协商活动。劳动争议协商的形式多种多样,灵活应用,目的为了和解解决。劳动争议协商的程序是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劳动争议的路径,一般包括以下3个步骤:(1)协商前的准备。一方当事人提出协商要求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积极做出口头或书面回应,如5日内不回应的,视为不愿协商。(2)双方组织协商。双方自主直接协商,或在工会、第三人组织下进行协商。协商期限由当事人书面约定,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达成一致的,视为协商不成,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延长期限。(3)协商结束,达成或不达成协议。协商达成一致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和解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基层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或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争议协商和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4、劳动争议和解的概念劳动争议和解是指发生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通过自行协商、请工会参与等方式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和解是协商成功的标志。劳动争议以和解方式化解是一种最快捷、最经济、最和谐的解决方式,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为解决劳动争议而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但不具有强制履行的效力。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理论知识四:劳动争议调解处理1、劳动争议调解的概念劳动争议调解狭义是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根据法律和事实,以民主协商的方式,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而解决纷争的一种活动。广义上的劳动争议调解包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主要是企业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调解组织等基层劳动争议组织对劳动争议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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