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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出预算管理,树立绩效观念,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推进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预算绩效评价体系”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3100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遵循部门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预算编制的合法性、真实性、稳妥性、重点性、完整性以及公开、公平、公正性。 (二)坚持以目标和结果为导向的原则,通过对项目效益性、效率性、有效性的分析评价,判断其效果优劣。 (三)坚持效率优先、绩效优先原则,项目必须确立明确的绩效目标。 (四)坚持预算安排与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相结合原则,以绩效为基础,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核心。 二、组织管理 (一)市财政局负责统一制定项目绩效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评价体系,指导、组织各部门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开展项目绩效预算工作,组织实施项目评价。 (二)各单位为财政资金使用的主体,根据市财政局有关项目绩效预算工作的部署,负责实施本单位项目的申报及与项目申报相关的工作。 三、工作程序 项目绩效预算工作遵循严格、规范的工作程序,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财政性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预期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评价,一般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前期准备、组织申报、实施评价。 (一)前期准备。 市财政局每年初制定该年度的项目绩效预算工作方案;制定或修订项目评价指标体系;制定或修订单位申报项目所需的相关报表、指南。 (二)组织申报。 在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的同时,各单位对达到起评金额的项目原则上须申报绩效预算材料,项目起评金额在市财政局每年制定预算编制方案时确定。对于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起评金额为各年度金额之和。 项目分类、申报材料要求、工作要求等事项由市财政局每年以工作文件形式明确。各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全部所需材料,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原则上不再列入下年度预算安排。 追加财政资金的项目,金额累计达到起评金额的,须补充报送绩效目标作为申请追加项目的依据。 市财政局对各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填报符合规定要求的,进入评价环节;材料填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退回申报单位重新填报。 (三)实施评价。 1.评价方式。 在实施评价前,由市财政局制定具体评价程序,确定评价方式。评价方式包括机构评价和专家评价。 采用机构评价方式的,市财政局将委托相关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第三方评价。 采用专家评价方式的,将根据项目的分类情况和数量从专家库中挑选候选人员,再根据所评价的项目类别确定适合该类项目评价的专业人选。 2.评价标准。 项目的评价以市财政局制定的项目评价指标体系为标准。 对于常规项目,以其前两年年度项目的支出绩效评价综合结果作为重要评价指标。 对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要对以前年度已使用的财政资金进行效益分析评价。 3.分析评价。 评价机构或者专家根据市财政局制定的评价程序、标准和具体工作要求进行独立评价,通过对单位提交的项目绩效预算材料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分析、判断,提出对各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同意立项、不同意立项两种。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项目的优先排序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各个项目的评价意见和评价结果、各类项目的优先排序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经评价人签名确认后提交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根据各类项目的综合评价报告形成绩效预算总报告并上报市政府。 市财政局以书面形式向各单位反馈所申报项目的评价结果。 四、评价结果使用 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同意立项的项目,市财政局建立项目绩效预算项目库,在编制预算时根据可支配财力和评价结果的优先次序安排拨款;对不同意立项的项目,预算原则上不予安排。 年度财政绩效预算工作报告随同年度财政预算收支草案一并呈市人代会审议,各项目的具体评价情况将移交审计部门作为项目绩效审计的依据。 五、对镇区及其他公共机构的规定 各镇区需使用市级财政资金的,以及其它不属于部门预算单位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机构需获得市财政拨款的,均适用于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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