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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XXXXXXXX公司员 工 手 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搞好企业现代化管理、健全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公司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特依据国家劳动法规、条例及公司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公司员工,系指本公司正式录用员工及试用期员工、实习期间的大中专毕业生。 因业务需要而聘请的高级技术人才、高级管理人才、特聘人员、顾问的管理依合同另订。 第二章 聘 用第三条 本公司聘用员工,由用工部门提出用工计划报人力资源部,经公司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第四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须经体检、考试或测试合格,并经审查核定后方可录用。第五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政府规定不得录用者。 二、经体格检查不合格者或发现有传染病者。 三、文化程度或技能达不到岗位要求者。第六条 聘用程序: 一、经人力资源部审查有关证件。 二、依需要作工作性测验或专业知识测验。 三、用人部门面试、笔试。 四、主管领导审查、面试。 五、资料送回人力资源部。第七条 应聘人员经核准录用,应于接到通知后按其指定日期及地点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否则视为拒绝受聘,该通知因此失其效力。 一、人事资料卡。 二、身份证。 三、学历、经历证件。 四、职称证。 五、一寸照片。 六、结婚证(离婚证)或未婚证明。 七、劳动合同。 八、经济责任担保书(由公司视实际需要而定)。 九、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第八条 本公司录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总经理核准免予试用、缩短试用期外,均应试用二个月(含受训期)。在试用期间,请事、病、伤假累计超过15天的,相应推迟试用期;试用期间部门、车间应派专人辅导或培训并作好试用考核记录送人资部。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用,不发任何补偿费,试用人员不得提出异议。考核合格者,于考核合格之日起成为本公司正式员工。第九条 经本公司聘用经管财务的人员、电脑工作人员、职位等级在副科级以上职务及公司认定其经办公务或担任工种有担保必要者,应于到职七日内办妥连带保证手续,其保证人应具有下列资格: 一、具有本市户口。 二、有正当职业和良好信誉。 三、有履行担保责任的经济能力。第十条 被保证人在本公司任职期间,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连带保证人应负连带赔偿责任,此责任明定于连带保证书: 一、侵占、贪污、挪用公款(物)者。 二、毁损公物者。 三、毁损、拷贝、转移电脑软件或数据资料者。 四、泄露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等商业秘密者。 五、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第十一条 保证人如有不合格者,应立即通知换保。被保证人中途换保,应以新保证人经人力资源部核保合格,并经过六个月之后查无本规则第十条情形者,始得取回原保证书。第十二条 公司对所有符合晋升技术职称条件的人员,按上级有关规定给予报评(晋升)技术职称。对具有各种职称人员实行聘用制,自聘用之日起享受相应资质待遇,对未被聘用的人员则不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章 员工须知第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各级主管指挥,接受工作调配,具有协作精神和团队精神。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应爱护公物、保持环境卫生;讲究文明礼貌、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十五条 本公司员工应树立高度工作责任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保证产品质量,追求经济效益。第十六条 本公司员工进入厂区或工作岗位,应穿着本公司制服或配戴员工识别卡。第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未经许可,不可在工作时间内会见亲友。若必需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时间以不超过十五分钟为原则。第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应按时上、下班并亲自打卡或登记出勤或接受点名;不得迟到、早退或旷工。第十九条 本公司员工不得在厂区、车间、办公室、仓库等禁烟区内吸烟。在工作场所切忌随地吐痰,乱丢垃圾或大声喧哗,每天下班后应将周围环境打扫干净,并将工具(办公用具)按规定存放整齐。第二十条 本公司员工因故必需请假时应按请假规定办理,完成手续后始得离开工作岗位。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员工加班应事先得到许可,能办理同等工时补休的,一律不准领取加班费;因业务需要中午或下班后须留人值班的,由部门内部调度上下班时间或办理同等工时补休。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员工应了解分层级负责的管理模式,履行职务及公务的报告均应循级而上,不可越级报告。紧急或特殊情况不在此限,但可越级申诉。 第四章 奖 惩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列五种: 一、嘉奖,加发当月二天工资。 二、记功,加发当月五天工资。 三、记大功,加发当月十天工资。 四、奖金(100-2000元)。 五、晋级(晋升工资1-2档)。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嘉奖: 一、工作努力、生产积极、完成任务,表现突出者。 二、遵纪守法、听从指挥、互相协作,事迹突出者。 三、热爱本职工作、热心服务,有具体事迹者。 四、工作认真负责、保证产品质量,成绩显著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学习者。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功: 一、对于生产技术、生产工艺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建议方案,经采纳确有成效者。 二、节省物料、节约费用开支或对废料利用成绩显著者。 三、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勇于负责并措施得当,免于损失或减少损失者。 四、举报违规或侵害公司利益案件者。 五、有其他事迹足为其他员工榜样者。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迹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故或灾变,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重大损失者。 二、维护公司安全、奋勇执行,确有实际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具有其他重大功绩,足为其他人员模范表率者。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迹者,可颁发奖金或予以晋级: 一、年终评比成绩优秀获得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荣誉者。 二、有研究发明创造对公司确有重大贡献者。 三、服务公司满十年,考绩优良,未曾迟到、早退、旷工遵守劳动纪律优秀者。 四、对公司技术、管理作改善提案,经实施证明为公司创收利润10万元以上或减少损失者。 五、对公司经营目标完成、经营效益的提高,成效卓著者。 六、一年内记大功二次以上者。 七、具有其他特殊贡献者(或斟酌列入公司年鉴、史册)。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员工之惩罚分为下列五种: 一、警告,减发当月三天工资。 二、记过,减发当月六天工资。 三、记大过,减发当月十五天工资。 四、降级,有职务的降低职务或免除职务,自动降资;没有职务的降1-2档工资。 五、除名、解聘。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 一、在工作时间聊天、嬉戏、阅读无关职务工作的书报杂志或从事规定以外工作者。 二、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者。 三、因过失导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现场工作秩序或违反安全、卫生规定者。 五、初次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者。 六、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七、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八、出入厂区不遵守规定或携带物品入厂区,拒绝保安或管制人员查询检查者。 九、随地吐痰、丢弃杂物、采折花木破坏环境卫生者。 十、违反安全、卫生规章,不穿着规定工装上岗者。 十一、在食堂就餐不排队、不守纪律,无理取闹者。 十二、外出办事不填写外出登记表者。 十三、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 十四、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者。 十五、上班时间穿拖鞋、背心、短裙(裤)或进入厂区不着工作服、不配戴工作识别卡者。 十六、指定受训人员无故不参加指定必修课程学习者。 十七、不按规定参加公司例会者。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告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二、因疏忽或工作马虎,导使车辆、机器、设备或物品、材料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三、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害他人工作者。 四、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者。 五、携带危险物品入厂者。 六、在禁烟场所吸烟、丢烟头者。 七、投机取巧、隐瞒蒙蔽、谋取非法利益者。 八、对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告、伪证而制造事端者。 九、在工作时间躺卧睡觉者(司机待班除外,但主管领导安排工作或他人联系工作时,躺卧人员必须立即起立回答问题,否则按本规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生产造成事故,使公司业务遭受损害者。 二、泄漏技术或经营秘密者;私自对外提供会计报告者。 三、携带危险物品入厂,不听制止者。 四、遗失重要文件、证件、物件者。 五、初次撕毁公文或公告文件者。 六、擅自变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业务遭受重大损失者。 七、拒绝听从主管人员合理指挥监督,经劝导仍不听从者。 八、违反安全规定措施,致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者。 九、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造谣生事、散播谣言,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者。 十一、一个月累计旷工达五日者。 十二、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电热器,以致发生危害者。 十三、初次代人打卡、托人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 十四、恶言吵骂同事、怂恿相骂或打驾者。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不经预告立即解聘除名: 一、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伪造身份、学历证件或作虚伪意思表示,使本公司误信而遭受损害者。 二、动手打人、出手帮凶、打架时防卫过当造成对方身体伤残或使用武力或携带凶器威胁、恫吓他人,实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行为者。 三、工作、服务态度恶劣,损害消费者或客户利益者。 四、故意损坏机器、工具、原料、产品及公司其他物品者,应按市值双倍赔偿且立即解聘除名。 五、故意泄露技术上、营业上秘密致公司蒙受损害者,按相关法律规定论处后,立即解聘除名。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五日、一个月累计旷工十日,或年度内无故旷工积满十五日者。 七、聚众结伙妨害工作、生活、生产秩序者。 八、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片,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九、在厂区、集体宿舍内赌博、淫乱者。 十、偷窃同仁或公有财物价值在人民币20元以上者。 十一、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重大损害或伪造、变造、盗用公司、部门印章、信件者。 十二、侵占公有财物、营私舞弊利用职务收受贿赂者。 十三、第二次代人打卡、托人代打卡或伪造出勤记录者或涂改、伪造、虚开发票虚报冒领者。 十四、在禁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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