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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考勤制度,统一公司请假政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请假程序第二条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第三条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第四条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第五条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第三章请假标准第六条公司请假标准见下表:第四章请假规定第七条事先无法办理请假手续,须以电话向主管报知,并于事后补办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第八条未办手续擅自离开岗位,或假期届满仍未销假、续假者,均以旷工论处,并扣减月工资。第九条如因私人原因请假,应优先使用个人工休或年假,其不够部分再行办理请假。第十条请假以小时为最小单位,补修以半天(4小时)以上计算。第十一条假期计算。1.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或5天以下的,其间的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不计算在内。2.员工请假假期连续在5天以上的,其间公休日或法定假日均计算在内。第十二条员工的病事假不得以加班抵充。第十三条员工1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1个月,不享受当年年假;凡安排疗养或休养的员工,其天数不足年假时,可以补足;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员工,不享受当年年假。第十四条公司中高级职员请假,均须在总经理室备案或审批,并记录请假人联络办法,以备紧急联络、维持正常工作秩序。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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