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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购置住宅奖助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为奖助员工,谋求员工生活的安定,特制定本办法以协助员工购置住宅。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欲购本公司兴建的住宅房屋(店铺、公寓限第二层以上)者,可依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奖助。第三条 申请奖助的员工应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但经特准者,不在此限。1. 在本公司服务满3年。2.考绩在乙上(75分)以上者。第四条 申请人应详填本公司制作的申请书,由所属单位层呈审核。申请人有多人时(对于同一房产),按下列标准评定积点以定顺位:1. 年资:服务满3年者15点,以后每增一年增5点,不满一年之零数不计,至50点为止。2. 考资:最近3年年终考绩平均75分者。3. 抚养负担:单身者5点,有配偶者加5点,有依法应抚养的父母子女者,每1人加2点,累加至20点为止。4. 职等:七职等者五点,每进一职等加1点,至10点为止。 积点高者为先,积点相同者以公开抽签方式定其顺位。第五条 凡申请获准依本办法奖助的员工得享受下列优待:1. 在本公司公开推出其所建房屋一个月内订购者,本公司照公开售价优惠45000元。超过一个月订购者,优惠30000元。2. 由本公司无息贷与申请人10万元以下,以供缴纳房款(作为申请人承购本公司房地产的最后一期房款)。第六条 前条贷款自核拨之日起分10年按月平均由财务部门于发薪时扣还。第七条 申请人应觅得本公司认可之人为保证人,负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连带保证人以保证一人为限。依本办法申请借款的员工不应是本条所称的保证人。第八条 第八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10年内如有将住宅转卖出租或设定抵押与第三人或未依约按月偿还贷款达3个月时,本公司应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要求申请人履行:1.要求申请人就未清偿的借款及房屋优待价款即时一次清偿,并追收此未清偿的借款自借款日起至全部偿还为止的利息。2.要求申请人将该房地移转与本公司,由本公司依本办法的规定售与其他合格员工,其移转的一切费用税收(包括契约、增值税等)等均由申请人负担,至申请人已缴的房地价款,则由本公司无息退还。第九条 申请人在借款之日起,服务未满3年离职者,照第八条规定办理,如服务满3年,不追加利息,但须将未清偿的借款一次清偿。第十条 申请人应将其所购房地提供抵押与本公司,其抵押金额应包括:(一)借款金额。(二)房屋优待价款额等。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核准贷款,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撤销其权利,致由其他合格员工承贷:1.自行放弃。2.交付贷款前离职。3.经发觉申请人不符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或其申请书有关事项填载不实者。4.未依本公司所规定期限办理觅保手续或协同办理抵押手续者。5.因其他事故,经董事长认为不宜予以贷款者。第十二条 每批奖助人数由董事长决定,随时公布。如分配于第三条的申请人后,仍有剩余时,亦可奖助其他不合该条规定的员工。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批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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