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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目录0、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00、前言-01、总则-02、术语-03、基本规定-04、地下建筑防水工程-04.1防水混凝土-04.2水泥砂浆防水层-04.3卷材防水层-04.4涂料防水层-04.5塑料板防水层-04.6金属板防水层-04.7细部构造-05、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05.1锚喷支护-05.2地下连续墙-05.3复合式衬砌-05.4盾构法隧道-06、排水工程-06.1渗排水、盲沟排水-06.2隧道、坑道排水-07、注浆工程-07.1预注浆、后注浆-07.2衬砌裂缝注浆-08、子分部工程验收-09、附录A 地下工程防水材料的质量指标-010、附录B.现行建筑防水工程材料-011、附录C.地下防水工程渗漏水调查与量测方法-012、本规范用词说明-0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建标200261号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建标)199894号)的要求,山西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我部组织有关部门对该规范进行了审查,现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082002,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其中,3.0.6、4.1.9、4.2.8、4.5.5、5.1.10、6.1.8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2年3月15日前 言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9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山西省建设厅为主编部门,具体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会同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等单位共同编制的GB502082002,已于2000年12月经全国审查会议通过,并以建设部建标200261号文批准,由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本规范的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验收。本规范以黑体标志的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具体解释由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负责。在规范,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交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地址:山西太原市新建路35号,邮政编码:030002),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要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主编单位: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参编单位:总参谋部工程兵科研三所北京市建筑工程研究院冶金建筑研究总院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地铁运营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哈尔滨雪佳集团有阴公司主要起草人:哈成德 朱忠厚 冀文政 雷志梁 王向波 张玉玲 朱祖熹 薛绍祖 张文华 王存孝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上海隧道工程公司防水材料厂、山西丽华涂料有限公司的大力协助。1 总 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说明:1.0.1 根据1998年3月底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开的规范修订协调会的精神,决定把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和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合并,并明确把修订后的有关施工质量验收的内容定为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按照建设部提出的“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十六字方针,本规范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以统一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程序和质量指标。1.0.2 本规范适用于地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说明: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建筑工程、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防水工程的质量检验和施工验收。本规范按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地下建筑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和子分部工程验收等内容进行叙述。1.0.3 地下防水工程中所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说明:1.0.3 建设部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明确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 由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主体是建设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因此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对建设单位负责。本规范明确地下防水工程的施工质量,必须按承包合同的规定验收,但合同文件的规定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说明:1.0.4 本规范是根据国标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本规范对地下防水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的划分,质量指标和验收程序都提出了要求,同时还强调执行本规范时应当与统一标准配套使用。1.0.5 地下防水施工质量的验收应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说明:1.0.5 本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印发建标1996626号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采用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典型用语。2 术 语2.0.1 地下防水工程 underground waterproof engineering 指对工业与民用建筑地下工程、防护工程、隧道及地下铁道等建(构)筑物,进行防水设计、防水施工和维护管理等各项技术工件的工程实体。2.0.2 防水等级 grade of waterproof根据地下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要求,所确定结构允许渗漏水量的等级标准。2.0.3 刚性防水层 rigid waterproof layer采用较高强度和无延伸防水材料,如防水砂浆、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防水层。2.0.4 柔性防水层 flexible waterproof layer采用具有一定柔韧性和较大延伸率的防水材料,如防水卷材、有机防水涂料构成的防水层。2.0.5 初期支护 primary linning采用矿山法进行暗挖施工后,在岩体上喷射或浇筑防水混凝土所构成的第一次衬砌。 2.0.6 盾构法隧道 shield tunnelling method采用盾构掘进机进行开挖,钢筋混凝土管片作为衬砌支护的隧道暗挖施工法。2.0.7 土工合成材料 geosynthetics指工程建设中应用的土工织物、土工膜、土工复合材料、土工特种材料的总称。3 基 本 规 定3.0.1 地下工程质量防水等级分为4级,各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表3.0.1 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防水等级标 准1 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2 级 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 工业与民用建筑:湿渍总面积不大于总防水面积的1,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1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一处 其他地下工程:湿渍总面积不大于防水面积的6,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2 m2,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4处3 级 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单个湿渍面积不大于0.3 m2,单个漏水点的漏水量不大于2.5L/d,任意100 m2防水面积不超过7处4 级 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 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 m2.d,任意100 m2防水面积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 m2.d说明:3.0.1 当前,提出一个符合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情况的防水标准是十分必要的,本条文是根据国内工程调查资料,参考国外有关规定数值,结合地下工程不同要求和我国地下工程实际,按不同渗漏水量的指标将地下工程防水划分为四个等级。表3.0.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的依据是:1. 防水等级为1级的工程,其结构内壁并不是没有地下水渗透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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