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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百年中国经济史笔记(从晚清到1949)最近朱学勤教授请笔者为百年中国史写一章中国百年经济史,盛情难却,只好慢慢收集材料,准备这一章的写作开始做阅读文献的家庭作业以後,後悔不该应允此事,因为比起做理论研究文章,阅读文献辛苦多了。为了累积背景材料,笔者写下一些读史笔记,也许不少读者会有兴趣一睹晚清经济史。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晚清的经济历史晚清经济史最有趣的是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个是晚清经济发展的状况。有人认为晚清经济并不是一个未发展经济,而是在城市中有相当发达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其形态相当接近中国80年代温州,江浙,北京浙江村中的个体和私人经济。第二个问题与中国和西欧十八,十九世纪经济发展的比较有关,也与当时法国和英国经济制度的差别有关,这就是为什么中国经济发展会大大落後於西欧,为什么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第二个问题的一个回答是,帝国主义的侵略使中国不能从原始资本主义发展到现代资本主义。这个回答从笔者看到的史料来看完全不符合史实。与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的就是对晚清洋务运动的评价。笔者看到的资料显示,洋务运动是个失败的工业化运动,其失败不在於帝国主义的侵略,而是在於政府的国家机会主义,用国有企业的方式推动工业化,扼杀了私人自由企业的发展。在分析这三个问题之前,笔者有必要说明我所采用的治史方法,笔者不同意孔子的述而不作的治史方法,原因是历史研究从未有述而不作的,每本历史著作都有显含或隐含的理论框架。这些框架对历史上各现象或变数之间的关系结构作一些假定,而记载历史不可能不采用一个组织史料的框架。试想相信地心说的人写出的天体运行史与相信日心说的人写出的必然会非常不一样。实证的研究态度是在写史前,言明分析框架的假设,则读者可以自行判断这些假设与史实之间的关系。当这些言明的假设之多样化到达足够多,且在不同框架之间有充分竞争时,对理解历史最有帮助的框架才会在学界共识的基础上脱颖而出。如果不言明潜在的对分析框架的假设,使读者误以为存在一个没有理论框架的纯客观历史,则读者反而会轻易相信一些很没有竞争力的分析框架,而失去对分析框架的识别和批判能力,因此反而使历史记?变得非常主观。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或商业资本主义)中国的原始资本主义是指城镇中生产最终消费品的活动和商业活动中分工的发展,但是这种分工没有在迂回生产性的制造机器和工具的行业加深,也不可能在发明创造新机器的活动中加深,因此原始资本主义不能发展到近代工业资本主义。阻碍原始资本主义向工业资本主义发展的关键因素是清朝末年的落後的政治,经济制度。清朝一直1996才有专利法(费维恺,1999下卷第一章,pp73-75),此前专门发明创造不能得到商业化的收入,因此分工专业化不能在技术发明中加深,因而使中国的很多工业技术都停留在胚胎阶段,不能形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按照Mokyr(1990,pp.235-50)的记载,英国的专利法相对於法国的政府奖励科技制度的优越性是英国工业化比法国走在前面的原因。他还指出,有半数的新技术在英国不是靠专利法保护,而是靠保护私人企业剩余权的普通法来保护。自由企业制度(私人企业自动注册,不需政府批准)可以用私人企业的剩余收益权和剩余控制权对企业主的发明创造及企业家活动间接定价,因此,可以使这种直接定价成本极高的活动卷入专业化和分工,且避免直接定价的高交易费用,因而新技术,新的管理方法可以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而按费正清的记载(Fairbank,1992,p179),清朝末年的中国,政府垄断了一切大规模有组织的活动,包括政治,军事,企业,大型工商业,技术发明盐,铁,火柴等大型生产活动都被政府垄断,中国不但没有结社自由,也没有自由企业。任何大型生产活动是不可能在没有与官府的特殊关系及批准,和监护下发展起来的(见费正清1999,上卷p.19)。皇帝不但对一般百姓的财产,生命有生杀予夺的权力,而且可以不经审判抄没大臣的家产及处死他们(见费正清:第一章,导言:旧秩序,上卷,p29;张灏,第五章,思想的变化和维新运动,下卷,p345;剑桥中国晚清史1800-1900年,中国社科出版社1993)特别是官府由於对反政府的地下政治活动的敏感,严格禁止自由结社,也影响到自由企业的发展在这种制度下,需要大型私人企业来保护企业家思想和知识财产的迂洄生产行业中的分工当然不可能发展起来,加上1906年前没有专利制度,所以以技术发明,技术在迂回生产活动中的大规模商业化应用为特徵的工业资本主义不可能发展起来。清朝的原始资本主义是属於当代经济学家所称的坏资本主义,其特点是政府利用其政治垄断特权追求其私利,不惜损害社会利益。比如政府利用盐业官营,官窑,皇家织造与民争利。没有成立私人企业的自动注册制,私人企业需要有权官负的监护,批准,政府也利用其任意侵犯私人企业财产的特权从与官府勾结的商人处索取各种利益(见费正清1993.p19)。这种官商勾结是坏资本主义的另一特徵,正如Landes(1998,p222)所言,这种坏资本主义造成了无效率的收入分配不公,整个经济主要是为官府和特权阶级生产,因而市场狭小,分工不可能加深,生产力不可能提高。而Landes认为18世纪的法国也是这样一个收入分配不公,官商勾结的坏资本主义社会。而当时的英国是个税法公平,收入分配比较公平,中产阶级有相当高购买力,整个经济为平民生产的好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当时英国的市场容量大於法国(虽然人口和国土小於法国),分工可以加深,人均收入比法国高30%。(Mokyr,1993,p.56),费正清(1993,p24)记载了清末税收的非制度化,不透明,及事实上的累退税收制(越富和有权势的人交的税率越低,制度化的贪污,行贿及官商勾结盛行(关於清朝成立企业需要官府特许的制度,及官商关系和政府对一些经济活动的垄断,见费正清1993,pp19-20及何炳棣,Ho Ping-ti,1962,The ladder of success in imprinal China:aspects of social mobility,1368-1911,New York,Columbia Univeristy Press)。问题是为什么法国的坏资本主义很快就被大革命推翻,而清朝的坏资本主义却可以苛延残喘很长时间呢?很多历史学家将此归结于欧洲与东亚地理政治结构的差别,其中最有名的是Baechler (1976,p.79)的名言:资本主义发展的最根本源泉是同一文化下政治的不统一及政治多元化。欧洲的政治不统一创造了一种格局,规模相近的主权国之间有激烈的制度竞争,加上自由移民传统,统一的基督教文化背景,使得有竞争力的制度有机会胜出,而且会很快被创造性地模仿。而18-19世纪的东亚,中国比其他国家大得多,其政治上是大一统的,早至秦朝就废除了有利于分权体制发育的封建制度,而实行了一种政治上高度垄断的中央集权制度,它有效地扼杀了地方和人民的创意,这应该是清朝制度和经济发展大大落後于欧洲的根本原因。就政策层面而言,18世纪的英国早就经过了重商主义阶段,并完全放弃强调政府产业政策,保护关税的重商主义,代之以单方面自由贸易,无产业政策,放弃保护关税,以及逐渐放弃靠特许垄断特权获得税收的制度(Mokyr 1993,p.44,north,1981,pp158-68)。而当时的清政府还处在重商主义之前的政策思维水平上,奉行闭关锁国,重农抑商的产业政策。在法律制度方面,当时的中国不但没有普通法中的公平司法,由案例在司法公正条件下自发形成法律的概念,而且没有与中国法律制度类似的欧洲大陆法系中的民法概念?因此当时的中国是个制度极不发达,政府能力极低的国家。清朝政府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地方政府没有制度化的税收和政府财政,地方官员及办事人员主要靠制度化的贪污和受贿维持生计,其中包税制和各种陋规就是不健全的税制与贪污的一个混合体。军队中官方鼓励战胜时的抢劫也成为官兵收入的主要来源(费正清1993,pp23-32)。这种税制不健全和不公平的状态也是坏资本主义的一个特点。在18世纪的法国坏资本主义社会中,税法因人而异,特权阶级不交税,平均税率低於当时英国的平均税率。英国光荣革命後的好资本主义社会中,税率对所有人都一样,且由民意代表机关决定,政府没有独立於议会的财权,所以政府税收能力极强(Landes,1998)。中国清朝末年的坏资本主义与法国的坏资本主义一样,税制不公,特权阶级交很低的税率,由於政府权力没有民意支持的合法性,所以只能奉行所有成功的专制政府执行的薄斌轻徭政策,政府的税收能力很差,没有强大的公共财政,因此公路,城市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几乎完全没有制度化的财政支持。这是为什么第一批清朝官员出国时惊叹西欧公共财产可以用来做如此之多的公共设施和善举。清政府的能力低下还表现在太平天国战争前後发展起来的厘金制。厘金制类似欧洲重商主义之前的各地贸易关卡,对国内流通的货物在每个地方关卡收2-10%的厘金。由於对跨省跨区贸易重复收税,这种税收制使贸易的交易费用极高,对分工的发展起著严重的阻碍作用。欧洲重商主义虽然用各种产业政策和保护关税阻碍国际贸易,但它却以统一国内度量衡,废除国内贸易关卡,减少了国内交易费用,促进了国内统一市场和分工的发展。中国的厘金制虽然受到外国条约制的限制,但是一直要等到民国时代才被完全废止。洋务运动洋务运动在清末经济史上是一个彻底失败的运动(郭廷以,1993,pp544-600,费正清,编,上卷,陈锦江,1993,pp428-532,费正清,刘广字编,下卷)这个运动是在政治法律制度意识形态不能根本变革的约束下进行的,因此以坚持清朝政府的政治垄断,没有司法独立和保护私人企业的法律制度为基础。与民治维新模仿西方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相反,洋务运动坚持官办,官商合办,官督商办的制度,以此为基础来模仿发达国家的技术和工业化模式。这种方法使得政府垄断工业的利益与其作为独立第三方发挥仲裁作用的地位相冲突,使其既是裁判,又是球员,因此利用其裁判的权力,追求其球员的利益。这种制度化的国家机会主义使得政府利用其垄断地位与私人企业争夺资源,并且压制私人企业的发展。而明治维新时不但在宪法中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且全面模仿英国,德国的政治,法律,经济制度(但却不放弃天皇的实权,不搞虚君共和),除了在人民不知企业为何物时,办过几个模范工厂外,基本上不办国营企业。因此政府可以发挥公平司法,执法的第三者仲裁功能,私人企业得以蓬勃发展起来。加上日本模仿专利法,公司法,使得私人企业可以利用剩余权保护推广西方专利的收益,所以西方的技术得以广泛在日本发展,二次大战後,日本人开始利用专利制度大量发明创造新技术,这使成功技术通过私人企业的剩余权,经由购买专利的公司很快变成大规模商业化生产。清朝洋务运动的特点不但是官方对大工业的垄断,也表现为亦官亦商,官商勾结。商人成功的首要条件是与官府搞好关系和得到庇护,胡光墉(见陈锦江,1993,pp482-483,也见pp.495-512)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官商合办,官督商办是没有严格定义的概念,就李鸿章的轮船招商局(1872年),开平矿务局(1877年),上海机器织布局(1878年)而言,李作为官员是企业的老板,他使用合股公司的形式从私商筹到资本,任命有捐纳的官衔或半官方地位的人做经理,很像政府有控股权或控制权的企业。这类企业的最大问题就是老板既是制定游戏规则的政府大官,又是参加游戏的主要成员,其双重地位造成的利益冲突使得国家机会主义制度化,公平和健全的市场秩序不可能建立,私人企业不能发展起来。官督商办企业有官僚机构的所有弊病,裙带风盛行,官员滥用资金,贪污成风(陈锦江,p488-490)。几个所谓私营铁路公司的例子都说明,政府一直保留撤换这些所谓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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