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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业协会、八章程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名称是 协会。(英文译名: ,缩写为)第二条 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由 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司法鉴定教育、 研究人员等与司法鉴定工作有关的业内人士自愿组成的行业性、 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带领全体会员,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 律、法规和规章,遵守社会公德、司法鉴定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指导和监督全体会员,认真履 行职责,秉承科学和正义,为促进司法公正、保证司法鉴定活动合法、有序、规范地开展科学鉴 定服务;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开展会员的业务知识教育、 职业道德教育和继续教育; 组 织开展司法鉴定业务交流活动和执业质量评查工作;总结交流司法鉴定工作经验,协调行业内、 外部关系,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北京司法鉴定事业健康发展作贡献。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 司法局和 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地为 ,邮编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司法鉴定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和政策, 搞好为会员服务的工作, 保障会员依法执业, 维护行业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二)负责制定并贯彻执行司法鉴定行业鉴定标准、 规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和检查;(三)研究司法鉴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四)制定行业自律规则, 形成行业自律管理机制。 负责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 纪律教育;(五)接受有关单位委托,组织对疑难、重大鉴定事项进行研讨、会商等专业技术活动;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司法鉴定人各类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对会员的执业能力、职业道德进行评估、考核;(八)组织、 指导会员进行学术交流和理论研讨, 沟通业务信息, 总结工作经验, 提高鉴定质量;(九)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十) 处理对北京地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投诉, 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 处分;(十一)组织开展与国内外行业之间的交流活动; (十二)编辑出版司法鉴定期刊和有关书籍、资料; (十三)办理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的其他工作。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第八条本协会的会员包括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经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申请成为团体会员;经 北京市司法局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的司法鉴定人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从事与 鉴定工作有关的企、 事业单位以及从事司法鉴定教育、 研究等业内人士经审核通过后也可成为本 协会的团体、个人会员。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要求本协会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的请求权;(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本协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依法从事司法鉴定活动;(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利益,维护行业信誉;(四)遵守本协会制定的自律准则及规范;(五)积极参与本协会组织的活动;(六)配合本协会开展对会员执业能力、职业道德的评估、考核;(七)认真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八)按规定交纳会费;(九)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 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 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三条依法被注销、 撤销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其会籍自然消失, 其担任的会内职 务相应免除。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修改章程;(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确定本协会的工作任务;(三)选举、罢免理事;(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制定、修改本协会会费标准;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3 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 1 次,根据需要可临时召开代表大会。如因特殊情况提前或延期召开, 须经理事会决定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 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责:(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三)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四)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五)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六)决定申请设置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八)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解聘;(九)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十)制订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等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第二十二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忠于法律,实事求是,公正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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