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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合作勘查合同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矿业权出让转让 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 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以(填入探矿权工作区域名称)探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以现金作为合作条件,合作勘查矿产资源事宜签订本协议。一、合作矿权情况本协议项下探矿权的基本情况:1、甲方拟作为合作条件提供的本协议项下的探矿权(以下简称合作矿权),其勘查许可证编号为:(填入编号),审批发证机关为(填入审批发证机关的名称)(以下简称发证机关)。勘查许可证的复印件见本协议附件 。2、 合作矿权系甲方通过以下第 种方式获得的:(1) 合作矿权系发证机关以 (招标/拍卖/挂牌/协商/申请在先)的方式, 于年 月 日向甲方授予的,甲方 (未/已)缴纳探矿权 价款;(2) 合作矿权系甲方于 年月日通过转让方式,从 受让的,甲方已支付了全部转让价款。3、 合作矿权的地理位置为: ;勘查区块面积为: 平方公里;勘查矿种为: ;勘查区块范围坐标为: (具体位置见本协议所附矿区范围图);勘查许可证有效期自 年月日至年月日。4、 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合作矿权的勘查程度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二、合作方式1、甲乙双方采用非法人型、合同型的方式进行合作矿权勘查区块内(以下简称目标区块)矿产资源的合作勘查,双方不设立合作矿业企业;2、甲方提供本协议项下的合作矿权作为合作条件,乙方提供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现金(以下简称合作资金)作为合作条件;在双方此后未继续追加合作投入的情况下,甲乙双方按照比例,对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勘查项目享有相 应的权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如果在合作期间,合作资金不能满足本协议项下 的勘查需要的,由双方协商确定需要追加的投资额,并共同按照前述比例追加投 入。如任何一方不能按照该比例追加投入, 而另一方追加投入的,双方同意按照 以下方式调整双方在本勘查项目中所享有的权益比例: 。三、合作款项监管1、 本协议备案后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申请以甲方名义开立共同监管的合作专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 以存储合作资金。因开设监管账户发生的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权益比例承担。甲乙 双方应与开户银行签署资金监管合同(以下简称监管合同),并约定以下 事项:(1)监管账户以甲方的名义开设;(2)由甲乙双方共同在开户银行各预留一枚各方指定人员的印鉴;(3)开户银行承诺并保证:(4)仅受理由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5)除非甲乙双方共同以书面的形式,向其提出撤销、变更预留印鉴的要求, 否则,银行不得应任何一方的单方要求,撤销或变更甲乙双方或任何一方预留 的印鉴;(6)开户银行应在收到甲乙双方共同提出,并附具双方预留印鉴的支付要求后24小时内,完成款项的支付;(7)银行违反前述义务,给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按照实际损失予以赔偿。2、监管账户开立后 日内,乙方应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乙方支付的 所有款项均以进入监管账户的时间为准。3、监管账户内资金,应经甲乙双方共同书面同意方可使用。监管账户内合作资 金 的支付手续,由甲乙双方指定的人员共同向监管银行申请办理。4、对于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施工方案进行勘查的过程中所采出的矿产品,其 销 售价格应由双方共同决定,销售收入应即时进入监管账户。5、合作期间,甲方因履行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而产生的费用(因本协议生效以 前 的原因而产生的费用除外),包括但不限于探矿权使用费、合作矿权的延续 登记、变更登记费等,均由监管账户内的资金予以支付。6、合作期间,追加投入的资金应当即时进入监管账户。四、勘查成果处置及税费承担1、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 权的条件时, 如双方协商决定转让合作矿权的, 转让矿权所产生的收益由甲乙双 方按照届时各自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 由此产生的税、 费按照以下方式承担; 若 联合勘查期间, 局部区段完成普查工作, 也可实施分段转让, 具体事宜双方另行 协商。2、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 权 的条件时,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申请采矿权的,甲方应负责按照相关规定申 请目标区块内的采矿权; 因申请采矿权发生的费用, 由甲乙双方按照届时各方的 权益比例予以承担; 申请采矿权后, 因开采所需的成本 (包括但不限于因开采产 生的人工工资、社会保 险、福利待遇、税、费、矿山基础建设投资、机械设备 的购置费、矿产开采过程的管理费用等),按照前述约定比例进行分担,因开采 产生的税后利润,亦按照前述比例进行分配。3、当双方对目标区块内矿产资源的勘查达到详查以上程度,并且满足申请采矿 权的条件时, 如甲乙双方共同决定申请采矿权的, 在甲方获得目标区块内的采矿 权后,双方应另行签署合作开采合同,并报具有相应权限的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除双方 另行协商同意外,合作开采协议不得与本协议约定的内容相抵触。4、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如共同认为目标区块没有继续勘查的价值,或在达到详查 以上程度后认为目标区块内的矿产资源/储量不具有经济开采价值的,双方可 协商终止本协议,并对合作进行清算;清算后合作资金仍有剩余的,由双方按照 届时的权益比例进行分配,对于合作期间发生的债务,亦由双方按照同等比例承 担。5、甲方可以在该项目中进行地质调查、地质勘查技术等方面的科学研究,有权将 在该项目中取得的研究成果申报奖项(费用自理)。五、双方责任共同责任1、 本协议签署后 日内,甲乙双方应共同向具有相应杈限的国土资源部门申 请办理本协议的备案。2、合作期间,甲乙双方不得在合作区进行任何形式的采矿活动。3、勘查单位的变更及选聘,须经双方一致同意。双方认为需要变更勘查单位的,在双方共同选定勘查单位并与其签署勘查协议后, 由甲方负责办理合作矿权的变 更登记手续。4、目标区块范围内矿产资源的勘查,应按照甲乙双方认可,并经国土资源部门 批准的勘查设计方案实施。勘查方案的调整,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并报国 土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5、协调合作勘查期间与当地政府、群众的关系。甲方责任1、本协议备案后 日内,甲方应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合 作 矿权的探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2、选择勘查单位,代表甲乙双方与勘查单位签订勘查协议,支付工程款; 3、审查勘查单位编制的勘查设计方案和勘查费用预算 (由选定的勘查单位编制) ;4、勘查过程中,有权要求对勘查设计进行变更、修改;监督勘查单位按照勘查设 计要求施工,并保证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可靠性;5、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将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以及地质矿产资料转让给任何 第三方;6、及时向乙方通报地质工作进展情况。乙方责任1、参与审核地质勘查设计及费用预算,监督勘查单位在勘查期间的各项地质勘 查活动,参与地质成果报告的验收;2、按照本协议约定的金额和时限,支付合作款项;3、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转让给第三方;4、不得以其拥有的合作探矿权权益质押。六、陈述、保证和承诺甲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1、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曰,合作矿权的勘查许可证是真实、合法、有效的;甲 方对合作矿权拥有完整、 无瑕疵的权利; 合作矿权不存在与其他矿权重叠或交叉 的情形;与其他矿权不存在现实的或潜在的矿界争议; 合作矿权未设定任何抵押 权、质押及其他任何限制的情形; 不存在任何涉及诉讼或被司法、 行政程序查封、 冻结等限制的情况。2、甲方已依法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如需缴纳的话)。3、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领取勘查许可证已满2 年或已经取得了储量报 告及评审备案证明。4、本协议签署之前,甲方已按照批准的勘查设计组织施工,勘查施工作业符合 国 家的相关标准和规范。5、本协议签署以前的年度,甲方已完成了法定的最低勘查投入。6、甲方不存在无故停工 6 个月以上的情况; 不存在私自开采、 非法承包、 出租、 转 让、与他人合作开采等违法行为。7、甲方已按照有关规定汇交矿产勘查成果资料,不存在伪造地质资料或者在地 质资料汇交中弄虚作假的行为。8、甲方已依法办理了勘查用地报批手续;甲方与土地所有人签署的土地使用合 同真实、合法、有效;截止到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不存在任何违反或可能违反 土地使 用合同约定的情形,土地使用合同没有被土地所有人依法终止或解除的 风险。9、本协议不存在可能无法获得矿业权登记机关备案的其他情形。10、本协议生效后, 不存在矿业权登记机关可能基于本协议生效以前因可归责于 甲方的原因或行为而吊销合作矿权的情形。11、甲方已完成了签署本协议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 核准或备案(本协议在矿 业 权登记机关的备案除外)等程序;甲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反其公司章程或 与其他任 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12、甲方承诺: 在本协议签署后, 甲方将依法继续履行矿业权人的各项义务,以 确 保合作矿权的合法、有效存续。乙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1、乙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有效存续的企业。2、乙方已完成了与甲方开展本协议项下合作所需的一切授权、批准、核准、备 案(本协议在矿业权登记机关的备案除外)等程序;乙方签署本协议,不会违 反其公司章程或与其他任何第三方签署的合同。3、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七、违约责任1、任何一方所作的陈述、保证和承诺与实际情况有任何出入或违反了其所作的 任何陈述、保证和承诺的,则该方应承担另一方由此所受到的全部损失。2、因任何一方的原因致使本协议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备案的,违约的一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_日的,守约的一方有权解除本 协议。3、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与合作矿权有关的全部地质资料以及目标矿权 的探矿权证复印件提交给乙方的,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4、因可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监管账户无法按照约定的时间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的,该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5、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合作资金支付到监管账户内,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万元的违约金。逾期超过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6甲方违反探矿权人的法定义务或未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导致 合作矿权无法通过年检、获得延续登记、被吊销或自动灭失,并致使本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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