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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甲 方: 乙 方: 签订日期: 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目录与解释第三章特许经营权第四章项目建设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第六章项目的移交第七章双方的一般义务第八章违约的补救第九章协议的转让和合同的批准第十章争议的解决第十一章其他第十二章附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市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管理,保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城市垃圾处理,维护垃圾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和中国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授权,由第二条所述双方于 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本协议。第二条 协议一方:中国 省(自治区)市(县)人民政府 局(委)(下称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 ,职务: ;协议另一方: 公司(下称 项目公司”,注册地点:,注册号:,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0第三条 本垃圾处理特许经营项目是 ,主要处理的垃圾,日处理规模吨/日(或吨/年),主要工艺为 0第四条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委托于年月至年月对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 ,确定为本项目的中标人,组建项目公司。项目公司的组成为,和 0第五条 (中标人)符合资格预审要求,具有要求的技术实力,提供的技术方案成熟、可靠,技术路线正确、合理,经营方案切实可行。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愿意授予项目公司特许经营权,由项目公司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实施项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授权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签署作为本协议附件1的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第二章定义与解释第七条 名词解释:(对协议中涉及的技术的和商务的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 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垃圾: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的规定提供给垃圾处理厂(场)处理的垃圾。项目:指第三条规定的垃圾处理项目。项目建设:指项目的垃圾处理厂(场)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 工、安装、完工、测试和调试。公用设施:指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场区边界并在特许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日处理量:指根据垃圾供应与结算协议确定的以吨 (t)为单位的垃圾日处理量, 包括额定日处理量、月核定日处理量、预计核定日处理量、最高日处理量和最低 日处理量。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与项目公司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1至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批准:指需从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项目公司或为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设 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包括附 件所列举的批准。仲裁协议:指特许经营权授予方、项目公司和贷款代理人在本协议签订之日签订 的仲裁协议,并作为本协议附件15附后。投标保函:指发起人按照投资竞争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建议书同时提交的保证金、 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履约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建设阶段的保 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维护保函:指根据第八条要求向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提供的针对项目运营和维护阶 段的保证金、担保书或备用信用证。法律变更:指(a)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任何法令、法律、条例、法规、通知、通告的实施、颁布、修改或废除;(b) 在年月日之后,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a) 导致适用于项目公司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b) 实施、修改或取消了对垃圾处理厂(场)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或移交 的要求。商业运营开始日:指完工证书签发日的同一日,即垃圾处理厂(场)的商业运营 开始日。建设工程开始:指建设承包商按照项目计划在场地进行的工程建设的开始。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 成立和登记注册的项目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国籍: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特许经营权 :指本协议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的、 在特许经营期限内 独家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垃圾处理项目并收取 费用的权利。建设合同 :指由项目公司和建设承包商之间达成的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 / 或 其他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有关垃圾处理厂(场)设计、建筑安装、工程监 理和材料与设备采购的一个或多个协议。建设承包商 :指由项目公司通过招标所聘用且由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及 / 或其他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根据建设合同和本协议履行建设工程的一个或多个承 包商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许可受让人。建设期 :指自项目公司进场开工日始至完工日止的垃圾处理厂 (场)的建设期间。协调机构 :指根据第十条规定成立的机构。违约 :指一方不履行其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 并且不是由于另一方的作为或 不作为违反任何项目协议项下的义务, 也不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另一方承担风险的 事件造成的。生效日 :指本协议条款中双方约定的生效日期。不可抗力 :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 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或 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1)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2)流行病、瘟疫;(3)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 恐怖行为;(4)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5)国家政策的变更,如对垃圾处理设施的国有化等; (6)国家政府部门实行的任何进口限制或配额限制; (7)由于非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或其指定或委托的机构造成的运输中断。移交日期 :是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 (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 或根据本协议第 二十四条规定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协议提前终止)。环境污染 :指垃圾处理项目对于地上、地下或周围的空气、土地或水的污染,且 该等污染违背或不符合有关环境的适用法律或国际惯例。融资文件 :指依适用法律批准的与项目的融资或再融资相关的贷款协议、票据、 契约、担保协议、保函、外汇套期保值协议和其他文件,但不包括(1)与股权投资者的认股书或股权出资相关的任何文件。(2)与提供履约保函和维护保函相关的文件。 贷款人:指融资文件中的贷款人。验收 :指第十四条所述的确保项目设施达到技术标准、 规范和要求及设计标准的 测试和审核。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第八条 特许经营权本条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授权范围:a. 规定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授予项目公司承担一个特许经营垃圾处理建设或运营 项目权利的范围;b. 为控制项目公司的风险,限制项目公司从事未经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批准或同意 的其它业务的权利;C涉及到的所处理垃圾的地域范围和其他授权范围等。(2)特许期限:即业主政府许可项目公司在该项目建成后运营合同设施的期限, 该条款与业主政府及其用户、 项目公司的利益都有非常密切的关系, 特许经营期 限应根据垃圾处理规模、 技术路线、经营方式等因素确定, 最长不得超过 30 年。 并说明在不可抗力事件、一方违约、重大法律变更时特许期限的调整程序。(3)转让和抵押应说明项目公司抵押或转让垃圾处理设施的资产、 设施和设备的条件。 对于特许 经营权的转让和抵押的限制等。其中: 1、项目公司如为本项目融资目的,经特 许经营权授予方同意 (特许经营权授予方不得不合理地拒绝同意) 的情况下, 可 以在其资产和权利上设置担保权益; 2、项目公司股东在项目稳定运行 年限后 应可以转让股权,前提是不影响项目继续稳定运行。(4)特许期内项目公司的主要责任和特许经营权下项目公司应支付的费用,如 项目的前期开发费(如征地拆迁,勘察、设计等)、各种保函(或其他方式的担 保)。第九条 声明、保证和前提条件 主要是申明双方的法律地位、经济情况和对于项目的许可、评审、听证、公示、 批准等情况及承担项目资格和能力、项目成立的基本条件等。第十条 特许经营权的监管(1)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应明确对于垃圾处理特许经营过程的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监管内容和方式,并明确不合格情况下的处理措施。(2)应当包括对于运行过程处理标准的监管、环境标准的监管、财务状况的监 管和安全卫生的监管。(3)明确协调机构的组建时间、人员组成、任务和责任。第四章 新建项目建设第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获得过程中双方责权利, 场地使用限制、 使用权的改变和 抵押、土地使用费等,土地使用期限及其延长。第十二条 设计 包括设计要求、设计审批过程、设计变更程序等。第十三条 建设主要包括建设过程中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和项目公司各自的责任、 建设工程的质量 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责任和措施等, 也包括了设备及材料采购和建设承包商的选择、 项目计划及进度安排和保证措施、工期延误和不合格工程拒收等。运营期的分期建设或扩建参照本章执行。第十四条 验收和完工 (1)规定验收时间、依据的法规和标准。(2)明确参加验收的人员组成。(3)明确项目公司验收计划的通知的时间和通知方式。(4)明确工程验收结果的认可方式,初步完工证书的颁发和试运营的进行,以 及最后完工的审核和证书的颁发。(5)明确验收失败后的重新验收或审核的方式和程序。(6)特许经营权授予方对提前完工情况下项目的实施安排。(7)明确特许经营权授予方检验和接收工程或设施及发出初步完工证书或完工 证书并不解除项目公司承担项目设计或建设方面任何缺陷或延误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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