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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八章 年 月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条公司名称: 第二条公司住所: 第二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三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 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还应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必须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并做出决议。 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 依照设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起三十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 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 保。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不得低于法定资本最低限额。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如下:第五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七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6)公司新增注册资本时,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 不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8)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报告。第八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1)遵守公司章程;(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3)依法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承担公司的债务;(4)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第九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第十条 股东转让出资由股东会讨论通过。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 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一致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 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不同意转 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一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 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名称、 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 股东名册。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6)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 8)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9)修改公司章程。第十三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 东。有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执行董事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 由监事召集和主持; 监事不召集和主 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 决议应由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 但股东会 会议做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 司章程所做出的决议, 应由全体股东表决一致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出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八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 1 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 执行董事任期不得超过 3 年,任期届 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内,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负责召集主持股东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决议;(3)提出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 报酬事项;(10)决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 1 名,任期三年,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二十条 公司设监事 1 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3)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决议;(5)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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