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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八早程年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 的保护。第三条 公司在登记注册。名称:住所: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项目为: 有限公司旗下现有全系列,及后续开发的全部系列产品第五条 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_年。第七条 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 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第二章股东第八条 公司股东共个: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股东姓名或名称:股东住所:股东主体资格证明: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五)按岀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岀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岀资;(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岀资;(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三)出资证明书编号。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股东认缴岀资情况如下:股东名称出资额(万元)岀资比例()股东属性股东类别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自然人第十三条 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由股东根据公司实际经营需要决定出资计划。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岀资额和岀资日期;(五)岀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岀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岀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 岀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岀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六条 股东以非货币岀资的, 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 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 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第四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 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岀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岀资 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岀资额的记载。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 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岀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 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四)由股东会约定的其他情形。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章股东会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岀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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