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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03.080.01A2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XX/ XXXXXXXX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部分 总则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XX/ XX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5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第3部分调解规范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本部分为DB1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总则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铁成、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1部分 总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原则、工作范围、工作纪律、工作职责。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2 基本原则2.1 工作原则调解机构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民和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通过消除误解、加深理解、达到谅解、妥善调解的方式,有效化解医疗纠纷。2.2 依法原则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规定的,依照医学知识、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进行调解。2.3 自愿、平等原则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2.4 尊重当事人基本权利原则不得因调解或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诉讼等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2.5 监督原则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调解医疗纠纷,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及社会监督。2.6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6.1 调解过程应公平、公正、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论医患纠纷当事人的性别、职业、民族、宗教信仰,一律平等对待,不得歧视、偏袒任何一方。2.6.2 对涉及个人隐私、未成年人、商业秘密以及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等情况的纠纷,可以不公开调解。2.7 调解免费原则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实行免费调解。3 调解范围凡因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机构的医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以及其他医患争议,包括医疗事故纠纷、医疗事件纠纷、医疗服务纠纷。4 工作纪律4.1.1 秉公调解,不得循私舞弊偏袒一方当事人。4.1.2 作风民主,不得压制和限制当事人的自主权力。4.1.3 语言文明,不得歧视和侮辱当事人。4.1.4 保守秘密,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隐私。4.1.5 严格自律,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5 工作职责5.1.1 调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5.1.2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5.1.3 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5.1.4 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相关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5.1.5 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出医疗纠纷调解咨询服务。5.1.6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情况。5.1.7 对具有社会稳定风险的重大纠纷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_ICS1A 2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 XXXXXXXX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 机构建设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发布DB15/ XX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5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第3部分调解规范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本部分为BD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规范。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处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9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 机构建设规范6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部室设置、部室职能、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和机构建设。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7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7.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7.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行业管理。7.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的活动。7.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负责人。7.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简称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兼职)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7.6评鉴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根据医患双方申请,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或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双方陈述、答辩和调解员调查了解的事实,论证双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出具书面意见的活动。8 部室设置8.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成立基层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联合党支部。8.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主仼室、调解部、专家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调赔对接部、财务室、调解室、档案室、检查室。8.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主任室、调解部、专家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调赔对接部、财务室等职能部室,设置调解室、档案室、检查室等功能科室。9 部室职能9.1 管理负责人主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职责,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内部管理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9.2 调解部9.2.1 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9.2.2 承担重大、疑难、复杂医疗纠纷合议的组织工作。9.2.3 承担调解文书撰写、调解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9.2.4 承担案例编制工作。9.2.5 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及医学常识的宣传工作。9.2.6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9.3 专家管理部9.3.1 承担专家库专家聘任、管理及专家库维护工作。9.3.2 承担调解员医学、法学知识培训工作。9.3.3 为调解工作提供医学、法学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9.3.4 承担鉴定案件材料审核、移交等工作。9.3.5 承担与专业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鉴定委托及评鉴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9.3.6 协助调解员编制医疗纠纷防范建议。9.3.7 承担医疗纠纷风险防范报告的审核工作。9.3.8 协助调解员对案件作出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9.4 综合管理部9.4.1 承担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维护等工作。9.4.2 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政、人事、后勤保障工作。9.4.3 承担档案管理工作。9.4.4 承担纠纷接报案、咨询登记工作。9.4.5 协助调解员组织召开调解会等工作。9.4.6 承担纠纷案件保险索赔材料登记移交工作。9.4.7 承担各类数据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9.5 调赔对接部9.5.1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材料接受与初审工作。9.5.2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材料与保险公司的交接工作。9.5.3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项目、金额、计算标准的解释工作。9.5.4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与培训工作。9.5.5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进度的协调工作。9.5.6 承担医疗纠纷向保险公司的转报案工作。9.5.7 承担医疗纠纷风险预防管理培训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工作。9.5.8 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9.6 财务管理部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9.7 调解管理部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9.8 档案管理部储存、管理医疗纠纷调解卷宗档案。9.9 检查室供调解过程中,或评鉴过程中专家需查看患者损伤及恢复情况、身体状况或阅读影像资料时使用。10 人员结构10.1 设主任1名,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10.2 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至2名。10.3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5名,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3名;视情况可聘任兼职调解员若干名。10.4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医学专家至少1名,专职法学专家至少1名,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况可聘任兼职医学、法学专家。10.5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专职工作人员至少2名,其中1名为专职档案管理员,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可由专职调解员兼任。10.6 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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