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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未签合同但由于贷不到款如果要退 款要银行开证明吗篇一: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银行按揭未能办成引发购房合同纠纷如何处理熊潇敏4 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 快上涨的通知(国发XX! 10号),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 门要切实履行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职责,坚决遏制部分城市 房价过快上涨。通知要求实行更为严格的差别化住房信贷政 策。各大银行为贯彻国务院的精神,纷纷“收紧”银根,导 致一些投资性或自给性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后在办理 按揭时受到了影响,许多购房者因银行的放贷政策的调整而 无法获得按揭贷款,购房者一时又无力支付余下房款的情形 下,纠纷发生了。【案情简介】 张先生和李先生分别为湖南人和黑龙江人。今年 3 月, 因看好广西南宁房地产市场,认为升值空间较内地其他城市 要大,于是两人相约前往广西南宁与正在投资开发南宁琅东 某楼盘的开发商 A 公司分别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 。按 合同约定,张先生和李先生支付了首付款,未付清房款部分 均采取银行按揭的方式支付。张先生和李先生应在合同签订 后十五日内提供贷款相关手续给 A 公司。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和李先生依约在规定时间内向A 公司提供了备齐的相关贷款手续材料。 A 公司在向南宁市某商 业银行申请贷款时,适逢国家对房价的调控,银行贷款政策 作了相应调整,张先生和李先生的按揭贷款申请未能审核通 过。于是, A 公司要求张先生和李先生按合同约定,支付余 下房款,否则要追究张先生和李先生逾期未支付房款的违约 责任。张先生和李先生却以银行未办理按揭手续而拒绝,并 要求解除合同。而开发商却不同意解除合同引起纠纷。【问题提出】 这类纠纷是国家对房地产市场调控后,银行收紧放贷资 金导致买受人不能办理按揭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在这一纠纷中,争议的焦点是: 1、因未能办理银行按 揭,房屋购买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房屋购 买人是否已构成违约 2、未能办理按揭是否应由开发商来承 担违约责任 3、国家调控政策导致按揭未办成属不属于情势 变更 4 、该案如何处理【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屋购买人应在接到未能办理按揭贷 款的通知后,按合同的约定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承担 违约责任。理由:购房者购买房屋应支付购房款,不管是通过全款支付或 是分期支付,抑或通过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购房者通过 按揭方式购买房屋,通过办理按揭,由银行代购房者支付房 款,按揭手续就应当由购房者自行办理而不应当转嫁由开发 商承担。购房者的按揭手续未能审核通过,银行因政策原因 不能如期放款,导致购房者未能按合同约定付清购房款,相 当于购房者通过银行代为支付房款的方式失败,购房者应及 时采取其他方式及时支付未付清的房款,否则应当承担逾期 付款的违约责任。此外,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不属 于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不构成房屋购买人的抗辩理由。 贷款办不下来,不是不可预见的,因为不是任何人都能当然 地从银行申请到贷款,银行本来就有权利拒绝贷款。购房者未能申请到按揭贷款,也不属于情势变更。根据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后至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 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发生致使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如继续 履行合同将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和显失公平。按揭贷款只是 合同的一项付款方式,贷款办不下来,并没有动摇合同的基础,不影响房地产买卖合同交易目的的实现,房产的 产权同样可以发生转移 ; 同时,贷款办不下来,也不存在给 合同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或显失公平,因为房产及房产的交易 价格未发生任何变化。因此认为,支付房款是购房者义务, 购房者不能通过办理按揭付款,如未采取其他方式支付房款, 逾期支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办理按揭是开发商的义务,开发商未能成功办理按揭,应承担违约责任,购房者有理由拒绝支付 未付清的房款。理由:在现实商品房贷款操作中,银行同意办理按揭需要开发 商提供担保,并在购房者的贷款合同中作为担保人的身份出 现,同时要求开发商必须在按揭银行存一定金额的保证金。 银行并不接受购房者个人自行办理楼花抵押按揭手续。此外, 开发商还要提供符合贷款条件的楼盘相关资料。因此,楼花 抵押按揭手续应由开发商去办理。购房者只要备齐相关的资 料,抵押按揭未能办理下来,责任在于开发商。由于开发商 没有办理好按揭手续,致使房屋购买人未能付清全款,继尔 拿不到房产,开发商应当承担逾期交楼的违约责任,购房者 可以行使抗辩权而暂缓履行支付未付清房款的义务。第三种 意见认为:购房者与开发商不存在违约问题,均不应承担违 约责任。按揭能否办理成功取决于银行的同意与否,在购房 合同签订时,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均处于一种未知状态, 如将一个未知的状态作为各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显失公平。合同双方可以就未支付房款问题进行协商,签订 补充协议。如未能签订补充协议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另 一方退回已付房款及定金。【法律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一 ) “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问题所谓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生效后,因发生了当事人 在签订合同时不能预见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当事人 签订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没有意 义或造成重大损害,该当事人可以与对方就合同的内容重新 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 解除合同的法律规则。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有严格的条件:1、须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也就是指合同生效后至 履行终止前作为该合同赖以成立的环境或基础的一切客观 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动,造成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2、当事人无主观过错。即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并非 双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引起的。3、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须是不可预见的,当事人也不 能克服。4、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以后至履行终止以前。 即情势变更须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当事人才能主张适用情 势变更原则。5、因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致使原合同的履行将对一方 当事人没有意义或者造成重大损失,致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 义务显失公平。6、情势发生变更,一方当事人首先应与对方就合同的 内容重新进行协商,在协商不成时,才能通过司法救济途径 适用这一原则。( 二 ) 本案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从商品房购买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看,作为购 买人履行的是支付购房款的义务。合同约定购买人采取按揭 的方式由银行代为支付房款只是一种付款的方式或方法。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对于银行是否同意办理按揭 均有一个起码的判断,即要么银行同意办理按揭放贷,要么 银行拒绝办理。对于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款,不能全部归责 于国家政策的调整,即使国家未出台新的房贷政策,也同样 会存在银行拒绝办理按揭放贷的情形。如果认为银行不同意 办理按揭的原因是由于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认为是情势 变更,那势必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合同签订时约定买受人以 按揭方式支付未付清的房款,银行均会同意办理按揭放贷。 国家房贷政策的出台变成了意外,不可预见或不可克服。显 然,这样的推理是不能成立的。因此,笔者认为,即便出现国家对房贷政策的调整,这 一事由的发生,不是导致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唯一原因, 本案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予以处理。( 三 ) 本案的处理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 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 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 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 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 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 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张先生和李先生及时将个人办理 按揭的相关材料备齐交给 A 公司, A 公司亦能及时备齐材料 交至银行申请按揭贷款,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合同的相应义 务,不存在过错或过失,银行最终不同意办理按揭,不能归 责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双方均不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 在考量银行不同意办理按揭的原因上,是因为国家对房贷政 策的调整或其他原因,银行收紧房贷,不同意为张先生和李 先生办理按揭,这是由于银行方面的原因,不能归责于合同 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作为买受人的张 先生和李先生如果愿意购买该房,可与开发商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篇二:银行贷款不足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 银行贷款不足能否解除房产买卖合同读者曾先生问: 律师您好,我今年四月通过中介公司买了一套房屋,房 屋总价为 280 万,首付款为 84 万元,由于我是第一次购房, 中介承诺会协助办下其余七成的贷款 194 万元,基于对中介 的信任我跟房东签订了买卖合同并支付了第一笔房款人民 币 30 万元,但贷款银行审核贷款时拒绝了我的贷款要求, 中介从中多次协调至今仍没有说法。如果贷款不足七成,我 直接面临的问题是将没有能力支付首付款,于是我尝试跟房 东交涉,房东却认为我在找理由不肯退还我已经支付的房款,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我能不能解除合同要回我的房款? 律师答:近日多有读者就类似问题来电咨询,除银行 贷款政策收紧的原因,交易中中介机构急于促成交易而对购 房人承诺贷款的情况也普遍存在,而这种承诺往往又是口头 的,事后即使贷款未能通过审批承诺人也能推得一干二净。 因此,建议购房人不要太相信一些非银行金融机构人员所做 的承诺,首套房七成的贷款政策上银行在操作中也要视具体 情况而定,不必然首套房就一定能贷足七成。 来看曾先生 面临的问题,双方买卖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一旦成立,任何 一方没有法定或约定的理由都无权任意解除。所以这时双方 合同的约定就显得十分重要了,建议曾先生仔细的看一下自 己签订的这份买卖合同,对于购房人没有贷足银行贷款导致 无法支付首付款的情况如何处理有没有约定?如果有明确 约定的,参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对曾先生就不是 很有利了。根据笔者办案的经验,这类案件诉至法院,法院 往往会考虑到房屋买卖合同是一种标的额大、与买卖双方有 切身利害关系的合同。而购房人应当在订立合同时对合同内 容有较为全面的认识,对自身合同义务的履行及风险有着较 为充分的预见。作为付款义务人的房屋买受人对合同订立后 可能出现的各种履行障碍,应当有充分、合理的预见,并对 可能出现的履行障碍有相应的解决方案。一般情况下,贷款 成数的变化不会必然地导致购房人不能继续履行合同,购房 人也可以通过其它途径筹措资金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在无 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不得以贷款成数变化等政策原因为由来主张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当然,也有例外情况,购房人确实能举出证据证明贷款 不足对购房人的履约能力有严重影响的,而房屋买卖合同在 事实上也确实无法继续履行,且这种履行障碍也并非购房人 信用低下等个人原因所导致的,法院也可以允许合同进行接 除。这个例外对购房人在法庭上的举证要求十分的高,基本 是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此,如果曾先生的这一份房产买卖合同对贷款成数不 足没有明确约定的话,仅凭无力支付首付的理由解除合同是 存在法律障碍的,律师给您的建议还是通过其他的方式筹足 首付款来继续履行合同,以避免房东来追究您的违约责任。律师建议:购房时应充分考虑自己的付款能力调整贷付比例,订立 合同时应参照自己首付能力议定适合自己的条款。根据笔者办理房地产类诉讼案件的经验,实践中房地产 买卖合同对于贷款成数不足的约定,往往是“未能贷足贷款 的,则由购房方在房屋过户交易时以现金补足” 。这样的条 款常见于中介提供的格式合同版本,目的是促成交易或者说 提高交易的成功率。但这样的条款明显不适合首付款已是购 房人支付极限的情况,因此,像曾先生这种情况的购房人, 建议在合同中明确加入“购房方根据现有条件申请贷款,如 贷款未能通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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