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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赡养父母协议书被赡养人: 赡养人: 签订日期: 年 月日被赡养人姓名:赡养人姓名: 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传统美德,发挥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 促进家庭和睦、和谐,切实保障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婚姻法 、继 承法等有关法律规定,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子女” )和被赡养人(本协议以下简称“父 母”)签订本协议。第一条 子女轮流赡养父母方式及义务1、因父亲身患重病母亲生活不能自理,现在子女按照事先共同商定的周期每人轮流到父母家中 生活照料和护理。一个周期为四个月, 其中周忠华为一个月,周忠祥为两个月, 周忠仁和周忠娥 各半个月。2、当值赡养子女应妥善安排好父母的膳食结构,保证父母吃饱、吃好,其他子女不得过分挑剔 指责。食品的购买、烹饪和餐具的清洗由独立赡养子女负责,父母对膳食有特殊要求的,应尽量 满足父母的要求。并保证父母的衣服、被褥干净、整洁。第二条 当值赡养子女对父母生活上照料的内容及义务1、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轻微疾病,当值赡养子女应及时给予医治,并负责生活照料与护理。2、父母其中如有一人大病住院期间由各子女协商轮流护理,同时照顾好两位老人。3、当值赡养子女要做好物质赡养(包括衣、食、住、行、医、水、电、煤气、电话、采暖、维 修费等),要为父母庆祝生日或春节等节假日聚会,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承担(其他 子女爱心购买的除外) 。第三条 赡养费及共同承担的费用支付、给付方式1、父母大病住院费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负担,出院时及时结算,父母日常生活和感冒等 轻微疾病等费用由子女事先共同商定的比例一个周期结算一次为宜。 商定的费用比例为: 周忠华 占 25%,周忠祥为 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 12.5%.第四条 父母财产保护、丧葬费用及遗产继承1、父母双方有任何一方在世的情况下,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并受法律保护,此期间任何子女 不得出售,此期间如父母房屋拆迁,其拆迁补偿款任何子女不得截留、侵占。2、父母一方如与世长辞,按本地风俗,后事由长子周忠华出资操办,另一被赡养人继续由子女 按原先约定分滩比例赡养,直到告终,后事由小儿子周忠祥出资操办。3、父母全部离世后,父母住房、现金、其他财产等遗产由赡养的子女按承担赡养费用的比例继 承(周忠华占 25%,周忠祥为 50%,周忠仁和周忠娥各占 12.5% )。轮流赡养父母期间拒绝轮流赡 养父母一轮以上的子女无任何继承权,并配合有关法律部门履行放弃继承手续。第五条 协议变更的条件和争议的解决方法1、变更本协议应取得父母、子女全部同意后方可变更、修改。2、因履行本协议出现纠纷的,子女各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居民委员会调解组 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父母、子女向父母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3、子女在协商、调解的过程中,各子女应本着实事求是、求同存异、最有利于维护父母利益的 原则进行协商,妥善处理好争议事宜。第六条 附则1、子女对本协议的内容要完全理解和认同,并同意替代此前所有口头、书面协议。本协议一经 签订,未经其他子女、父母书面同意,任何子女不得随意更改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 本协议经各 方签字后生效,任何更改(包括父母另立遗嘱等)均需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2、本协议生效后,子女必须切实遵守,赡养关系不存在时自然终止。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 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参照 老年人 权益保障法执行。3、已尽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向未尽赡养义务的人追偿其应分担的赡养费和其他应当共同分担的 费用。子女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4、本协议可经律师见证或公证,未见证或公证的,不影响本协议的法律效力。5、本协议一式 6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子女、父母、居民委员会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被赡养人签字:赡养人签字见证人签字: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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